从“外研社”商标异议案谈“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吧
背景

2017年01月06日,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外研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商标局于2017年11月13日对其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事件

2018年2月14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外研社”(下称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遂提出异议申请。

结果

异议人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的“外研社及图”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外研社”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外研社”相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关于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条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商标持有人多年辛勤经营、维护商标信誉以及保证商品质量的劳动成果。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但对驰名商标而言,被恶意注册,危害性更大,因此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提供区别于普通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

相关公众在看到一个商标时,立即会联想到之前就熟悉的一个驰名商标,即使相关公众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该商标并非由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或授权使用,但只要这种联想的长期后果会损害驰名商标与其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或者贬损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品味与声誉,导致驰名商标对相关公众吸引力降低或者价值受到损害,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也应当被制止。

本案中,异议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6月16日在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中国外语图书市场上享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即商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产生混淆,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依法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扫码关注我们

推荐

相关资讯

    在线客服 购物车 ()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0755-89356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