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并结合实践增加了创新性规定。《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十二条。
1.关于商标的使用
明确了商标的使用通常情况下是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并列举了商标的使用具体表现形式;明确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
2.关于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
《标准》规定了同一种、类似商品的判定原则,并明确了《区分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3.关于相同商标、近似商标
《标准》在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4.关于容易混淆
2014年实施的新《商标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混淆的规定,在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标准》明确了容易混淆包含的两种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5.关于未进商标注册人许可
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超出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而导致的有争议的侵权情形,《标准》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包括未获得许可和超出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等情形。
6.关于商标侵权具体行为
《标准》结合执法实践,参照相关行政答复,参考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销售活动中附赠侵权商品、帮助侵权等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的具体适用条款。
7.关于销售免责
《标准》对销售商免除责任的相关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满足说明提供者的相关条件。
8.关于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我处理
《标准》规定了处理商标与上述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则,明确了以商标申请日为比较基准。
9.关于在先使用商标抗辩
为规范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标准》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范围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10.关于中止适用
《标准》对可以适用中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11.关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标准》对《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为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等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12.关于权利辨认
《标准》规定了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辨认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执法机关应审查出具辨认意见主体的合法性、辨认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辨认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标准》参考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情形也明确规定为相同商标,便于后期“两法衔接”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保持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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