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已经无效,注册还是会引证?

2019年04月30日,装点空间(北京)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装点空间公司)申请在指定使用范围(第42类)室内设计; 建筑制图; 服装设计等服务上注册第37933662号”装点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同年11月,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理由是引证了第4810351号“装点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但我们可以看到,引证商标于2009年03月07日注册成功,注册商标专用权为10年有效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将被撤销。引证商标在2019年11月已过商标宽展期,属于无效商标,那申请商标为什么还会被驳回呢?这就涉及到《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了。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那为什么要设置这一年的隔离期呢?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注册人被撤销的、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适用第五十条。

那因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也要等待一年隔离期才能注册吗?此类商标具有特殊性,由于原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市场也没有出现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已满足第五十条“一年隔离期”的立法目的,因此等撤销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可以不予引证。

基于此,当装点空间公司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时,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已经无效,且已经无效满一年,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装点空间公司商标也终于初审公告啦!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被驳回的商标,商标权利人应积极复审,从审查时限推算,大部分因为五十条被驳回的商标,是可以通过复审程序挽回商标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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