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

中国的专利申请量是逐年递增的,其中的外观设计更是增长迅速。2014年在中国的外观设计申请量达到56.5万件,到了2019年增长到74.4万件,其增速不可谓不快。但是,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后,如何判断别人的产品侵犯了我的外观设计呢?下面做详细分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请注意: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里不包括企业或个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即不是为了直接盈利,仅仅是自己使用,即便是使用的间接结果也存在着盈利的可能,但也不视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八至十二条做了相关规定,其中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知: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前提是,被诉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才可以进行后续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分析判断。

例如,某企业在茶壶身上设计了一个精美的图案并针对附有该精美图案的茶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一家做床上用品的企业看中了该设计图案,将其应用在床单和被罩上进行生产和销售,此时由于茶壶和床上用品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即便床单上的图案使用了设计在茶壶身上的图案并与之相同,也不视为侵犯该茶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由此可见,产品种类是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的前提,那么如何判断产品的种类呢?

《最高院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也就是说,通过明确产品的用途来认定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另外,也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组合产品,其会有2个或多个分类。例如,带有温度计的相框,具有测量温度和放置照片两种用途,分类号为06-07和10-04,即其可分为2个种类。

在被诉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时,才会分析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最高院解释》第十一条做了相同或相似判断原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该原则概括起来就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而且优先分析: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部位。

当被诉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认定为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为两者近似。

为了对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差异进行更标准的判断,小编将给大家在下一期的推文当中带来标准详解,前方高能来袭,千万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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