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外观设计侵权的现有设计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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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侵权的现有设计抗辩

随着中国外观设计的申请量越来越大,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发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当发生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诉讼时,被告方该如何应对呢?

应对方法之一可以采用先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当涉案专利被无效成功了,侵权诉讼之因也将不复存在。

应对方法之二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不侵权抗辩,如果销售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显著区别,则原告的侵权之诉不成立。

除了上述2种应对方法之外,还可以采用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阐述的不侵权之辩—现有设计抗辩。

现有设计抗辩

什么是现有设计抗辩?就是指被诉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判定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可以采用三步对比法。

首先,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判断是否相同;

其次,若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不相同,则进行对比,确定区别设计特征;

再次,分析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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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圣鹏公司)、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万来公司);

专利权人(一审原告):孙兴华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ZL200930141205.1,这是雨篷架的外观设计,主视图如下所示,

现有设计:专利号为ZL200730074183.2(棚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其专利效力已经于2014年3月30日终止,主视图如下所示,

最高院对此案的再审决定如下:

将被诉侵权设计(ZL200930141205.1)与上述现有设计(ZL200730074183.2)相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主体安装架形状、安装架构成中各边的形状与对应位置相同,长边与较短边之间设置加强筋的设计特征以及较短边上设孔的位置均相同,可见二者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

不同之处仅在于加强筋数量、较短边上设孔数量以及由此决定的上下两支撑架之间由向上倾斜的加强筋划分的腔体数量,被诉侵权设计有三个加强筋和四个腔体,现有设计有两个加强筋和三个腔体,但该数量变化只是设计单元加强筋和较短边上孔数量作均匀分配的增减变化,未改变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所注意。

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没有实质性差异。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

小结:

专利权人孙兴华在2017年发起侵权之诉,而专利号为ZL200730074183.2(棚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已经于2014年3月30日失效,成为了现有设计。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整体相同,局部有区别,确定出区别设计特征后,判断出区别设计特征仅仅是加强筋和较短边上孔数量变化,未改变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因此二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一审和二审认为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孙兴华的观设计专利ZL200930141205.1,也就意味着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因为孙兴华的观设计专利ZL200930141205.1与在先的外观专利ZL200730074183.2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这样一来,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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