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申请那些事

浅谈商标申请那些事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对于知识产权行业来说是越来越重视,尤其是不断对商标申请价格的调整,以及对商标申请的流程简化,使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成本不断降低,手续也越来越简洁,从而促使商标申请量逐年大幅度上升,2020年全国商标申请量在800余万件,由于申请量不断的扩大,从而也导致了商标申请的难度也在逐年递增,大量的新申请的商标不断被驳回,被驳回的理由一般为两种一种,一种为禁用条款的驳回,比如《商标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禁用条款,另一种是《商标法》的第三十条以及三十一条,也就是近似条款,那我们怎么避开这些问题呢?

首先要懂得《商标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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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其次要理解以上条款的具体含义,比如《商标法》第十条所说的,都是涉及到不良影响的条款,我们取名字的时候一定要避开这些条款所列的内容,第十一条所说的核心是缺乏显著性,比如科技、集团等等这些名词是没有显著性的,所以在起名的时候一定要考虑进去。

 

对于第三十条以及三十一条的理解与把握就要结合商标局出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来判断,只要我们能够按照以上所说的方法来正常申请商标,一般都是可以被商标局许可通过的。

 

    当然 商标申请通过后,我们也要正确规范的使用商标,这样才能合法有效的保护我们自己的商标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为咱们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强国作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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