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一扒酒类商标上那些“潜规则”

扒一扒酒类商标上那些“潜规则”

2007年,一位工程师一时兴起在酒类商品上注册了“莫言醉”商标。2012年,作家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莫言醉”商标一夜之间暴涨千万身价,成为商标界一夜暴富的传奇。饮酒自古以来就是风雅之事,一个好的商标就是酒企打响市场的第一炮,如何创造并注册一个好的商标一直都是酒企生存发展的重点。

着商标库基数的逐年攀升,商标注册越来越难,酒类商标更是难上就难,许多酒企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但是能够顺利通过注册商标的寥寥无几,商标争端屡见不鲜,究其根源是不了解商标法,糊里糊涂的被酒类商标上的潜规则拒之门外。

(一)

有“国”字的商标。很多酒企热衷于注册带有国字的商标,特别是以国字为开头的商标,即使屡战屡归纳了酒类商标上常见的几个误区,以供参考。败,也是初心不改。如至少有5家企业曾试图在酒类商品上注册“国曲”商标,但无一成功。其中审请人于2009年在第33类商品上提出注册“国麵”商标,经商标局审查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提起驳回复审,至2014年,此案已经过商评委两次审理,法院四次判决,历时六年,最终该商标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被驳回而告终。

“国窖”等多个含有“国字”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多年,含有“国”字的商标究竟能否获得注册?一般来说,在酒类商品上,含有“国”字的商标可以获得注册,但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要求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以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商标申请,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国企注册含有的国字的商标应该遵守以下四点

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

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可见,国字开头的商标几乎成为国企的禁瘸。而一般民企注册此类商标至少要遵守: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应予以驳回。

(二)

产地名称。法国葡萄酒闻名世界,国内酒企注册了很多洋味十足的葡萄酒商标,其中不乏法国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是产源标志一一它证明商品源自于某特定地域或者是特定地域内的特定地区或者是特定地点。原产地名称的认定具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法国就有成立了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局专门负责相关的认定、保护工作。

  产地名称注册为商标使用受到我国《商标法》的诸多限制:如原产地为中国相关公众中已成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如果商品产源地并非该原产地,则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发生误认,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如果该原产地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则违反了《商标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局已经通过商评委无效宣告了近百个涉嫌盗用原产地名称的酒类商标。虽然部分原产地名称商标侥幸获得注册,甚至被使用多年,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却最终难逃被无效宣告,多年的苦心经营毁于一旦的尴尬局面。

(三)

用名称。我国的酒文化博大精深,酒的种类繁多,如曲酒、特曲、烧洒、一锅、酿、高粱酒、山楂酒、女儿红等等,有的名称代表酿造方法,有的则是表明了原料特点,还有的源于民俗、历史典故等。这些酒类名称虽然妇孺皆知,所有厂家都可以使用,但其作为酒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是不能单独作为商标注册的,否则将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款。这并未不意味着通用名称一定不能出现在酒类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标志+通用名称是可以获得注册的,如“牛栏山二锅头”。

(四)

名牌。傍名牌、搭顺风车是许多小企业创业伊始的惯用套路,亦是商标管理工作难以清除的牛皮癣茅台”系酒上的公认的驰名商标,企图傍名牌、搭顺风车者趋之若鹜,各显神通,千奇百怪的“茅”商标曾出不穷。市场极为混乱。此类商标看似搭上便车,实则后患无穷。

(五)

乏显著性。而根据我国商标注册审查的标准,仅用常见的姓氏,以普通字体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于日

常生活用品或日常服务的,其姓氏不宜一家独占,视为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中外知晓的外国地名产原地名称不宜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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