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

   

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

界定和保护规定

(欧盟篇)
01

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借鉴了法国罗马式保护模式,对农产品、食品和酒类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立法保护。欧盟的数个地理标志法规高度一致、相互配合,通过专门立法结合地理标志的特点为地理标志提供最佳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产业整体利益,符合欧洲传统的产业模式。从整体来看,这几个条例对地理标志的概念定义几乎一致,只是使用对象范围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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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1992年颁布的《2081/92号条例》是欧盟地理标志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它确立了地理标志的定义、登记程序和保护原则,适用于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之外的农产品。它规定了“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简称PDO)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简称PGI)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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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地区、特定地方,或者在例外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名称,该名称用来标示一种农产品或食品,该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这个地区、特定地方或国家,且其质量或特征主要或完全归因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并在限定的地理区域内生产、加工和制备。”对于某个传统名称不论其是否为地理名称,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视为原产地名称。“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地区、特定地方,或者在例外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名称,该名称用来标示一种农产品或食品,该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这个地区、特定地方或国家,且具有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并在限定的地理区域内生产和/或加工和/或制备。”

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1151/2012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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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欧盟于2012年11月21号通过了《1151/2012号条例》,取代了《510/2006号条例》。《1151/2012号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在欧盟内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监管体系,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所有产品实施监控计划并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在整个欧盟建立统一的监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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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首先,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要求产品的质量或特征在本质上仅仅取决于特定的地理环境所固有的自然和人为因素。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则要求产品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来自于其来源地。其次,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要求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造都必须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完成。而地理标志仅要求三者之一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即可。总体而言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所要求的条件要比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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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程序方面, 如果申请涉及的地区在欧盟成员国境内,该申请应该向成员国提交。该成员国就其是否符合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申请移交给欧盟委员会并由其作出最终的决定。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驳回其申请。如果申请渉及欧盟之外的区域,应直接或通过该国的有关部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提出申请时应当采用欧盟规定的官方语言。

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1308/2013号条例》

欧盟对葡萄酒地理标志的动作

2007年10月22日欧盟通过了对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专门保护的《1234/2007号条例》。也将葡萄酒地理标志划分为两类,即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在概念上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原产地名称要求产品的质量或特征必须主要或完全归因于特殊的地理环境,而地理标志仅要求产品具有可以归因于该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即可。其次,原产地名称要求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备均限于特定的地域内,而地理标志只要求三项中的一项在特地地域内完成即可。

注册流程

在注册程序方面,欧盟成员国国民申请注册,应首先将其注册申请提交给其所属的成员国。成员国收到申请后对其是否符合《1308/2013号条例》所列的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其申请转交给欧盟委员会。不符合的,驳回其申请。7欧盟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1308/2013号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该申请;不符合的,予以驳回。

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110/2008号条例》

01

欧盟对烈性酒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1月15日通过的《110/2008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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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08号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就本条例而言,地理标志应是用来标示一种烈性酒产自一个国家领土内或者该国领土内某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该烈性酒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条例还在其附录II中对烈性酒做了列举,主要包括朗姆酒、威士忌、葡萄蒸馏酒、白兰地、伏特加等46种类型。该条例对已注册的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任何冒用、模仿、和虚假的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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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程序方面,与葡萄酒的注册程序一样分为两种情况。来自成员国境内的申请,应向申请者所属的成员国提出申请,然后由收到申请的成员国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来自非成员国的地理标志申请可以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本国职权机关将申请转交给欧盟委员会,此时申请人还应该提交证据证明其所申请的地理标志已在其所属国受到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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