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法国篇)

   

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

界定和保护规定

(法国篇)

法国是最早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并且制定了最全面和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国家。法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立法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905年至1919年的制度创立初始期,1919年至1935年的制度逐步成熟期,以及1935年之后的转型发展期。

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

普通原产地名称制度主要通过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两种方式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防止侵权行为,它们分别由《1966年法》和《1919年法》予以规定,并在《1990年法》中进行融合汇总。

司法确认中,法院也需要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争议原产地名称的地域范围以及质量和特点。法院判断的主要依据是该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是否善意使用、是否用于特定区域的产品等因素。法院作出的禁止性判决,不但对诉讼当事人有效同时适用于诉讼地区的所有生产者、种植者和制作者。这些人若继续使用该原产地名称或明知行为侵犯他人权利仍继续使用的,均为非法行为。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确定原产地名称的形式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产品,包括受控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及“优质葡萄酒”和奶酪。

受控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

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是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核心,最初出现在《1935年法》中,在《1990年法》中予以了概念上的认定,《1994年法》将受控原产地名称的适用范围由葡萄酒和烈性酒扩大到整个农产品、食品。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院(INAO)进行命名和管理,它还有权认定欧共体《2081/92条例》定义的地理标志产品。

INAO只受理行业协会提交的申请,行业协会在与INAO协商的基础上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受控原产地名称的理由;证明产品具有声誉的证据、与名称的使用以及产品的声誉有关的信息、相关的历史材料;证明自然、技术和社会条件与产品典型特征之间联系的证据;市场分析,包括网络、价格、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较的附加值等,用以证明产品与地区之间的联系、产品声誉以及独创性。法国的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受控原产地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院(INAO),并且由其决定谁有权使用以及使用的标准、对违法使用的处罚和如何在国外寻求保护;二是受控原产地名称的命名及使用要经过层层批准,相关的要求和标准非常严格。受控原产地制度的适用需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它需要界定生产地理区域、固定生产方法、阐述产品原产地的证据、详细说明和描述产品与原产地之间的联系。其次,该制度强制性控制受控原产地名称在生产交易中的行为。

受控原产地名称经过确定后,即受到严格的保护,禁止任何未经授权将已注册地理名称用于产品类型上的行为。一旦地理名称被注册为原产地名称,就不能被视为通用词语。因而,生产者随之拥有了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排他权利,无论产品性质、类型如何,禁止他人在该产品上使用此名称,这样才能避免减弱原产地名称的声誉。法律对于受控原产地名称的声誉进行严格的保护。如果有可能滥用或者削弱原产地名称的美誉,不得用在任何类似的商品上,甚至不得在其他任何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有关标记。受控原厂地名称的保护也不需证明行为实际构成了对原产地名称的滥用或弱化,更不需证明使用行为构成欺诈、混淆或者不正当竞争,只需证明存在滥用或削弱原产地名称美誉的可能或风险即可,这是一种客观的、直接的保护。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欧洲其他国家甚至是国际公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家对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制度均是在借鉴法国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基础上建立并发展起来的;美国也借鉴了法国的制度建立了葡萄酒和烈性酒的标签管理制度;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专门保护制度体系也是学习借鉴了法国的经验。

优质葡萄酒保护制度

优质葡萄酒是指未达到受控原产地名称标准但质量又优于一般原产地名称产品的葡萄酒。法国葡萄酒分为四个等级: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优质葡萄酒、地区餐酒和日常餐酒。其中,仅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和优质葡萄酒可以使用原产地名称,由INAO认定和管理。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认定的标准和条件都更为严格,是最高级别的葡萄酒。授予优质葡萄酒的检验程序与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的检验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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