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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五)

知识产权 每周热点 HOT NEWS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五)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二十二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对注册商标进行轻微改变,且继续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改变幅度较大,导致改变后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一件新商标,且继续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则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变后使用,无论是否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只要使用的商标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条明确规制此类行为。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8年4月14日印发《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明确“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根据该意见,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应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方为合法使用。一是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即在每件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注册标记;二是未对任何一件注册商标进行改变;三是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强调的是,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无论是否逐一标明注册标记,亦无论是否对任何一件注册商标进行改变,只要组合使用的商标纳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条明确规制此类行为。实践中,有的恶意注册人将他人知名商标拆分注册,然后组合使用,例如将“哈药集团”拆分为“哈集”和“药团”,然后上下排列组合在一起使用,该行为即属于本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18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26853号“”商标、第715868号 “”商标是泰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涉案当事人张某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注册第34694841号“”商标。当事人在酒坛、酒瓶上使用“喜缘泰山酒庄”标识,且“泰山”字样较为突出;在经营场所的广告牌、货柜、手提袋等物品上突出使用“泰山”标识。商标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评 析 该案当事人注册有“”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突出使用“泰山”二字,与商标权利人“”“”商标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该行为属于本条规制的行为。 案例19 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公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7204104号“”商标、第7218670号“”商标是公牛集团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注册第15684397号“”商标,在第9类“电开关;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等商品上注册第6249950号“”商标。 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江西忠管五金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字样、“”标志的各种型号电开关7900个、插座 183个。经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8月起,与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保持供销关系,但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和详细账目,未提供进货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货物来源的进货凭据。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开关和电插座上标注的“”标识与第7204104号“”、第721867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且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情形,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通报所在地商标执法部门。 评 析 公司虽然未对任何一件组合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改变,但因组合后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构成了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查处,有效阻止了商标侵权人以组合使用注册商标的“合法”外衣,行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违法之实。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规定了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和企业字号冲突问题一直是执法部门面临的难点问题之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企业字号主要存在两种使用情形:一是通过改变企业字号的字体、大小、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字号;二是企业字号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的字体、颜色、书写方式等保持一致。第一种情形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如果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条明确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查处。针对第二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东来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 1007534 号“”商标是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 42 类“提供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2019 年4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郴州市永根东来顺酒楼进行检查。经查,该酒楼于2007年 8月注册成立,2014年5月,当事人重新装修店面,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制作了“” 图文组合标识,在日常使用的餐牌、餐巾盒及名称为“永根餐饮连锁”的微信公众号等商业活动中使用。2016 年5月26 日,当事人以“东来顺”为店招入驻美团平台。苏仙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招牌、日常经营和对外宣传中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更换招牌并注销原营业执照后重新注册新公司,苏仙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标识、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该案中,当事人将其登记注册的字号突出使用,构成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法的规制范畴,亦符合本条规定情形。此外,办案人员在线下涉嫌侵权现场和线上互联网平台同时取证,及时处罚,并督促当事人更换企业字号,从源头上解决字号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有力地保护了老字号服务商标的合法权益,同时打击了餐饮等服务行业存在的仿冒知名商标的不良风气。 案例21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庆丰”商标权纠纷案 北京庆丰包子铺(以下简称“庆丰包子铺”)以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餐饮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庆丰包子铺主张庆丰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丰曾在餐饮服务业工作,明知庆丰包子铺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仍使用“庆丰”字号成立餐饮公司,并在其官网、店面门头、菜单、广告宣传上使用“庆丰”或“庆丰餐饮”标识,构成侵害庆丰包子铺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庆丰餐饮公司认为其有权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注册为字号,且有权使用经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庆丰包子铺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使用的标识与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庆丰餐饮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开设“走进庆丰”“庆丰文化”“庆丰精彩”“庆丰新闻”等栏目,在经营场所挂出“庆丰餐饮全体员工欢迎您”的横幅,相关公众会将“庆丰”文字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故庆丰餐饮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对“庆丰”标识的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庆丰包子铺的“慶豐”商标自1998年1月28日核准注册至庆丰餐饮公司2009年6月24日成立,已历经十多年的时间;庆丰包子铺的“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也比庆丰餐饮公司成立时间早了近6年。庆丰包子铺的连锁店于2007年被北京市商务局认定为“中国风味特色餐厅”。庆丰包子铺于2007年在北京广播电台、电视台投入的广告费用为131万余元;2008年至庆丰餐饮公司成立之前,其在上述媒体上投入的广告费用为322万余元。庆丰包子铺采用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模式,经过多年诚信经营和广告宣传,取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庆丰包子铺在餐馆服务上注册的“慶豐”商标及在方便面、糕点、包子等商品上注册的“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慶豐”与“庆丰”是汉字繁体与简体的对应关系,其呼叫相同。庆丰餐饮公司将“庆丰”文字标识使用在与庆丰包子铺的上述两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的餐馆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庆丰餐饮公司与庆丰包子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易导致混淆。徐某丰曾在北京餐饮行业工作,应当知道庆丰包子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在其网站、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与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 评 析 该案例中,针对突出使用字号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字号的使用方式、商标注册时间、商标知名度、近似程度等。将字号与非显著性文字合并突出使用,客观上使得该字号起到了某种商业标识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庆丰餐饮公司与庆丰包子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即容易导致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22 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侵犯“王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李惠廷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注册第3192768号“”商标,其认为大连王将公司突出使用“王将”字号,侵犯其“王将”商标注册专用权。再审法院认为大连王将公司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并不违法,但在不规范使用的范围内构成商标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15号判决中认定,虽然大连王将公司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并无不当,但该公司没有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而是在其招牌、招贴和餐具等上突出使用其字号,其所使用的标识“王将”与李惠廷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虽存在一些差异,但这种差异是细微的,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使用在相同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评 析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关法律受到相应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如果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依法按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本条规定了以攀附他人注册商标为目的附着颜色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明确了攀附意图的判定标准。 1986年8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印发《关于注册商标指定颜色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在申请注册时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的商标,我局只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即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其指定的颜色可获得保护;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仅保护其黑白颜色。实践中,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时仅能使用其申请注册时指定的颜色;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套用任何颜色。根据上述通知,并结合实践,《标准》规定“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同时,为打击以攀附为目的,并以附着特定颜色的方式,行侵权之实的行为,《标准》作了例外规定。 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被攀附的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二是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较大关联性指两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等群体具有较大交集;三是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正当理由使用如涉嫌侵权人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 案例23 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注册了第14570255号 “”商标,指定颜色为白、红、蓝。涉案当事人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未指定颜色。但在实际使用中,当事人采用与注册商标排序方式相同的颜色组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标识。商标注册人认为当事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 析 该案中,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为四边形图形,涉案当事人的注册商标为六边形图形,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对其注册商标附着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颜色,采用基本相同的排列组合方式,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感知上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END 关注抖音:专利小蜂获取更多专利及创新知识 TEL:4000-410-400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

知识产权 每周热点 HOT NEWS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本条对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作出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用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根据该规定,混淆的可能是判断商标侵权的要件。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在商标侵权判定上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将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与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区别规定:对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情形,未规定混淆要求;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形,规定容易导致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本条再次强调了上述规定。 第二十条 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本条对容易导致混淆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本条规定了容易导致混淆的两种情形。 本条规定的第一种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和较易判断,即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产生错误认识。第二种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中,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但是错误地认为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权利人有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其他关系。需要强调的是,容易导致混淆不以混淆的实际发生为要件,只需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即可。 案例13 黑龙江省黑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爱莲巧ALENKA及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糕奥糖公共股份公司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182503号“”商标和第G1138966号“”商标。 2018年4月,糕奥糖公共股份公司向黑龙江省黑河市市场监管局投诉黑河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的巧克力侵犯其“爱莲巧ALENKA及图”等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委托国外第三方企业生产加工的巧克力商品上使用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另查明,当事人曾作为经销商在国内销售权利人的巧克力商品,且曾在巧克力商品上申请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驳回。黑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06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0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2021年3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 析 该案中,涉案当事人曾是糕奥糖公共股份公司在中国的代理销售商,同时,其曾在巧克力、甜食(糖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因与已注册的第G1138966号“”等商标近似被驳回。综上,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明知其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商标近似,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由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提供。  案例14 保护“SECOM”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西科姆株式会社在第9类传感器、示波管等商品上注册第3785872号“SECOM”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深圳某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分销商,在其实际分销的电子产品上标注了生产厂家的商标,未标注“SECOM”标识,但在其对外宣传册、公司网站、门口指示牌、前台接待人员发的贵宾证、员工名片上使用“SECOM”标识。商标注册人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 析 当事人在实际分销的传感器等电子产品上标注的是生产厂家的商标,未标注“SECOM”标识,因此,当事人在销售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时,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但当事人在其对外宣传册、公司网站等使用“SECOM”标识,销售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从而借助权利人的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获取经济利益,该行为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本条规定了判断容易导致混淆需考量的多种因素。 在2013年商标法实施之前,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近似商标时会考虑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即混淆性类似、混淆性近似。为进一步明确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之间的关系,《标准》将商品或者服务类似情况、商标近似情况作为判定容易导致混淆须考虑的因素,以期解决容易导致混淆的重复判定和循环论证问题。 本条明确判断容易导致混淆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同时,明确各因素之间应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灵活性及非排他性。每个因素都是可变的、相对的,并且在个案中的作用具有变量特性,而非决定性作用。因此,商标执法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予以判断。以汽车商标为例,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 ” 商标与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二者均为英文字母“H”,在外形上近似,但消费者不会产生商品提供者的混淆,也不会产生二者具有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的混淆。汽车行业因其商品价值、消费群体等特殊性,不同于快速消费品等行业。本田汽车和现代汽车通过各自的宣传和产品销售获得了不同消费者的认可,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该消费群体能区分二者,不易产生混淆。 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与混淆成正相关,近似度越高的商标、类似程度越高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越易导致混淆。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独特性、区别性和可识别性。商标显著性强弱取决于三个要素。一是商标标志的独特性。越独特的标志,显著性越强。对于文字商标而言,臆造词相比固有词显著性要强。例如,臆造词“华为”作为商标,其显著性强于固有词“长城”。对于图形商标而言,虚构事物的图案比客观存在事物的图案的显著性要强。例如,虚构的外星人图案作为商标,其显著性强于客观存在的动物的图案。二是商标标志与其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性。关联性越弱,显著性越强。例如,“苹果”使用在手机商品上,因苹果与手机本身没有关联,故显著性较强;但若将“苹果”作为新鲜水果的商标,因二者间是强关联的事物,故缺乏显著性。同理,前述的“虾香稻米”商标使用在米商品上,其显著性较弱。三是商标标志的可识别性。可识别性越强,显著性越强。过于复杂或者过于简单的标志,均不利于相关公众识别和记忆,其显著性较弱。此外,除考虑商标标志本身所产生的显著性,即先天显著性,还需考虑商标因为使用在具体商标或者服务上所产生的显著性,即后天显著性。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持续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广告宣传等情况。通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混淆的可能性越大。 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是指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商标知名度的判定可以综合考虑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额、利润、纳税、市场占有率、广告投放量、销售及广告投放区域等情况。一般而言,商标的知名度越高,混淆的可能性越大。 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是指该商品或者服务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质等,如前述的汽车行业,商品专业性较强、商品价值较高为其特点;商标使用的方式主要是指涉案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情况,包括展示位置、展示方式等。 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是指消费者等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所施加的注意力以及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辨别力。注意和认知程度的判定通常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使用寿命、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消费频次、消费环境等相关。通常,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越高,混淆的可能性越小。 其他相关因素包括涉嫌侵权人的攀附意图等。涉嫌侵权人存在攀附意图的情况下,认定容易导致混淆的要求较低。 案例15 在商品名称中使用“蜜妍”注册商标案 第3363750号“蜜妍”商标是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法国莱雅公司下属的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化妆品商品标签上将“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索赔500万元。 评 析 该案中,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化妆品,涉案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商品是化妆品,二者属于同一种商品;一般来说,四字及四字以上商标中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两字商标的,一般可不判为近似商标,但以下情况除外:商标是他人在先商标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的;商标是他人在先商标加上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文字的;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的;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的。“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文字中“兰蔻蜜妍”为其显著部分,与蜜妍不构成近似商标;从使用方式上看,“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使用在化妆品商品的标签上,字体大小一致,排列整齐,没有单独或突出“蜜妍”字样;从销售渠道看,蜜妍商品一般在美容院渠道销售,兰蔻商品在商场专柜销售,销售渠道和方式差异较大;从商标显著性、知名度、相关公众注意力角度来看,“兰蔻”为驰名商标,在国内使用、宣传的时间长,地域范围广,作为国际高端化妆品,兰蔻商品的消费者对商品选购的注意力较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16 在商品名称中使用“水密码”标志侵犯注册商标案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第9881317 号“”商标、第7792149号“”商标。(sheng) 雪城(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化妆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水密码”字样,商标权利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 析 该案中,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水密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化妆品,涉案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也是化妆品,二者属于同一种商品;从使用方式上看,涉案当事人的商品包装正面中部皆为英文,包装正面下部虽使用了自己的图形注册商标,但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的“水密码柔肤乳”标识完整包含了“水密码”字样,整体文字突出,与其自有商标大小基本一致;从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看,“水密码”经过长期使用、宣传,知名度较高,涉案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其行为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规定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例17 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回收再利用啤酒瓶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3月,青岛啤酒(荣成)有限公司向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威海某公司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304176号“青岛啤酒”商标和第1351701号“TSINGTAO”商标。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酒瓶瓶颈处均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威海某公司按照行业惯例长期使用回收的旧酒瓶作为自己的啤酒容器,其中600ml旧酒瓶中包括瓶颈烙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青岛啤酒瓶,但在使用过程中贴上自己的商标及包装进行销售,没有对瓶颈上“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 评 析 该案中,涉案啤酒瓶的纸质瓶贴上使用的其他商标未能覆盖瓶体浮雕商标,当事人也未采取适当措施在瓶体上套膜或粘贴标贴覆盖处理。尽管纸质瓶贴上标注了其他商标标识,但瓶体的浮雕商标字号更大,更醒目,因此“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已具备商标法意义上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啤酒与青岛啤酒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实质上已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能采取适当措施正确使用回收的啤酒瓶,损害他人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当事人长期从事酒类批发,理应知悉青岛啤酒的商标标识和正品啤酒的价格,其注意义务较高。当事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进啤酒且未能对所回收旧酒瓶上的浮雕商标采取适当措施覆盖处理从事销售,应认定其知悉涉案啤酒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青岛啤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当事人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啤酒与青岛啤酒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办案机关最终作出没收、销毁涉案啤酒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END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知识产权 每周热点 HOT NEWS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十三条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本条对相同商标的判定进行细化规定。 鉴于相同商标的判定涉及假冒商标案件的移送,本条参考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确保后续“两法衔接”中与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新增声音商标类型,本条增加了声音商标涉及的“听觉感知”因素的规定。 相同商标的判定也是执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涉案当事人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另一种情形为两商标虽有不同但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是指涉案商标与权利人商标虽有个别次要要素不完全相同,但主要要素完全相同或者在整体上几乎没有差别,以至于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很难在视觉上或者听觉感知上将二者区分开来。 第十四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本条针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认定分别作细化规定。本条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增加针对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如何判定商标相同的规定。 文字商标相同的判定,例如,“”与“”、“”与“”、“”与“”、 “HUAWEI”与“H U A W E I”、“”与“”,各组均应判定为相同商标。需要强调的是,《标准》和随后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均规定,对于文字商标相同判定中涉及的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为相同商标,例如,“”与“”。图形商标相同的判定,例如,“”与“”,判定为相同商标。组合商标相同的判定,例如,“”与“”,判定为相同商标。立体商标的构成要素情形较为复杂,包括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构成、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构成、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缺乏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构成、由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构成等情形。本条第四项规定,只有立体商标中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均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情形下,才可判定为相同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相同案件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本条仅作出原则性规定。 案例10 假冒“GXG”注册商标案 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第10312535号“”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2月20日。某公安机关发现涉案当事人在服装及产品包装上使用“GXG FASHION”商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是否构成假冒商标罪存在争议。 评 析 该案焦点是“GXG FASHION”商标与“GXG”商标是否属于相同商标。前述两商标文字构成虽不完全相同,但在实际使用中,涉案当事人突出使用“GXG”文字,而将“FASHION”文字以缩小版字体排列其下,“GXG”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FASHION”为该商标的非显著部分,且“FASHION”意为“时尚”,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裤子等商品上,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内容。涉案商标与权利人商标在整体上几乎无差别,相关公众以普通注意力很难在视觉上将二者区分开来,属于基本无差别、难以辨认的情况,可认定二者为相同商标。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本条对商标近似判定涉及的主要情形作出规定。 商标近似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商标近似的判定涉及以下情形: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分别相近似以及上述不同类型的商标之间相近似。 案例11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案 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 7 类机器人(机械)、机器导轨、机器联动装置、机器传动装置、轴承(机器零件)、线性轴承、机械绕轴装置商品上注册第18961112号“”颜色组合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其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说明:“色号:红485;绿347;黑6。”“线性滑轨”主要包含“刮油片”“滑块”“端盖”“滑轨”四部分,“刮油片”为红色,“端盖”为绿色,“滑块”侧面为黑色。 2019 年 5 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上海廉叠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第 18961112 号颜色组合注册商标的线性滑轨产品 322 个。当事人自 2019 年 4 月起陆续购入不同型号规格的线性滑轨产品 335 个,至被查处时已销售 13 个,违法经营额 11355 元。现场查获商品总体表现形式均为滑块两端“刮油片”为红色,“端盖”为绿色,“滑块”侧面为黑色。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商品的颜色组合排列方式、使用位置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商标注册人的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该案涉及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商品总体表现形式均为滑块两端“刮油片”为红色,“端盖”为绿色,“滑块”侧面为黑色。执法人员充分考虑颜色组合商标的特殊性,结合商标图样及商标注册申请说明,参照当时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之规定,认定其颜色组合在排列方式、使用位置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商标注册人的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第十六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本条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 鉴于商标近似判定的复杂性,《标准》没有详细列举具体判定标准,而是明确执法人员应参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进行判断。在商标执法环节与商标审查环节中,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和标准基本是一致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商标执法部门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参照。 需要说明的是,在《标准》制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6日以第四六二号公告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该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因此,《标准》中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已被《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替代。 第十七条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本条规定了商标相同、近似的比对对象。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实践中存在权利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有的执法人员错误地将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本条明确了应在权利人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本条规定了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原则。 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是指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一般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或者服务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一般情况下主要指无需特别的、细致的注意力,否则不符合相关公众的消费习惯。相关公众究竟对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施以何种注意力,与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和专业程度应当是正向比例关系。当相关公众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如汽车、房屋等,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 隔离观察是指在充分考虑消费习惯的前提下,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时,仅凭借其对权利人商标的印象去判断另一商标与之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即将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而不是把两件要比对的商标摆放在一起对比观察。 整体比对是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比对,即观察商标的整体构成、表现形式、外观等,看给人的整体印象是否近似,而不能仅仅因为商标中的一个部分的要素相同、近似,便简单地认定两个商标整体构成近似。两件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相同或者相似,但从整体上看二者存在较大差异,则不能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同样,两件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不相同或不相似,但如果从整体上看,普通消费者能够得出二者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应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主要部分比对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应将商标中非主要部分分离后,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例如汉字、英文字母、图形等部分进行比对,不能仅仅因为商标中非主要识别部分不相同、不近似,便得出两件商标整体不相同、不近似的结论。 案例12 侵犯“SANTAK”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第9类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上注册了第619938号“SANTAK”商标。自然人吴某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第3342682号“SANTAKUPS”商标,授权深圳某公司使用。深圳某公司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在不间断电源上使用“SANTAKUPS”商标。涉案当事人从深圳某公司购进标有“SANTAKUPS”注册商标的不间断电源164台进行销售,侵犯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SANTAK”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 析 该案焦点为“SANTAKUPS”与“SANTAK”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当事人在其销售的不间断电源商品上使用的“SANTAKUPS”商标与权利人的“SANTAK”注册商标均由大写字母组成,其首字母相同,字母排序、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近似,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两者识别为系列商标。从商标的构成和实际使用情况来看,“SANTAK”注册商标整体无含义,属于臆造词,显著性较强;“SANTAKUPS”前六个字母与“SANTAK”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我国是非英文母语国家,消费者不一定能准确读出英文的读音,或知道该英文的含义,故字形仍起主要作用。涉嫌侵权人在销售的不间断电源商品上,将“SANTAK” 和“UPS”作不同颜色的处理,突出使用“SANTAK”,使得整个标识的显著部分为“SANTAK”。同时,“UPS”是不间断电源英文“Uninterruptable Power Supply”的缩写,使用在不间断电源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容易将其识别为产品名称。综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采取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断,“SANTAKUPS”与“SANTAK”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END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

知识产权 每周热点 HOT NEWS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条是关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的规定。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2018年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等职责,商标执法工作由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标准》立足于商标执法保护业务指导职能,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标准》的制定旨在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 第二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本条是关于《标准》的适用主体和案件范围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 “三定”规定,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是指履行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除了承担商标执法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包括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具体以地方“三定”规定为准。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等。《标准》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第三条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条规定了在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是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并进一步细化了商标使用的界定。 “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律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商标权利的取得、维持和救济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明确了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进一步强调了商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本质。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功能实现的前提,也是商标权得以维持的必要条件。只有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才能构成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价值也体现在使用过程中,其所承载的商誉是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得的。同时,鉴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该行为下商标与商品尚未结合,商标尚未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从源头制止和防范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但不涉及商标使用的判断,故《标准》采用了“一般”这一表述。 案例1 原湖北省沙洋县工商局查处“虾香稻米”案 2015年5月7日,湖北虾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虾乡公司”)在米、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注册第14776174号“虾香稻”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25年7月6日止。位于同一地区的湖北洪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森公司”)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上使用“”标识,虾乡公司投诉其商标侵权。因对该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存在争议,原湖北省沙洋县工商局逐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示。2019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湖北洪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侵犯“虾香稻”商标专用权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19〕227 号),指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即通常所说的商标性使用,是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洪森公司在大米商品上使用“”“”标识,是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结合涉案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的“精选稻种、稻虾、稻鸭共育、生态种植”的产品说明,可以认为洪森公司使用“虾香稻米”汉字及拼音,是用于描述描述大米的种植方法、口味等特征,属于商品的说明或者宣传性文字,相关公众不会将其当成商标,不构成商标的使用。因此,洪森公司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评 析 经调查了解,湖北潜江地区正在推广稻田里养虾、虾稻共生的种植方式,已形成规模化种植,该种植方式生产的米被称为“虾香稻米”。考虑到洪森公司在其大米包装上标注了“虾稻共生、养生之稻”的产品说明,且客观上确实按其产品说明进行种植,其使用“虾香稻米”标志是用于描述大米的种植方法、口味等特征,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虾香稻”商标注册人虾乡公司,故该使用方式属于正当的叙述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2020年10月9日,在虾香公司与洪森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6民终6643号判决中认定洪森公司在其大米包装上标注的“虾香稻米”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虾香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与行政执法定性一致。 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本条是关于商品商标的使用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 商品商标的使用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商标在商品和与商品相关的物件上进行使用,以及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进行使用。 第五条 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本条是关于服务商标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包括商标使用于服务场所以及与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等。 服务商标区别于商品商标的特点在于其指向的对象具有无形性,这决定了服务商标无法直接附着于服务上,必须借助实物载体体现。本条明确了实践中服务商标普遍、常见的使用形式,明确了服务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和保护范围。 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员工服饰,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等。 在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物品上使用相关商标,一般不视为商品商标的使用。例如,星巴克公司在经营咖啡馆服务中,在员工服装上、咖啡用具等物品上使用“星巴克”商标,应当认定为“星巴克”服务商标的使用,而非服装、咖啡用具商品商标的使用。但如果星巴克公司在其单独销售的咖啡杯商品上使用“星巴克”商标,应当认定为“星巴克”商品商标的使用,而非其服务商标的使用。 案例2 原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查处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苹果公司在第37类智能电话、移动电话、无绳电话、寻呼机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注册第 6281184 号“”商标、第 6281187 号“ ” 商标,在第37类手持移动数码电子装置和其他电子消费品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注册第6281377 号“”商标,上述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当事人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某写字楼内开展维修苹果相关商品的业务。当事人在写字楼一层门口摆放“A座1013室预约维修苹果产品”易拉宝指示牌,在店门口摆放“苹果预约维修1013”易拉宝指示牌,店内标有“Applθ客户维修服务”字样,柜台玻璃上贴有带白色苹果图形的支付宝、微信支付二维码及公众号二维码。支付二维码扫描后显示苹果图形及“付款给Apple”“苹果维修中心”字样。公众号二维码扫描后显示“售后维修中心”的名称及图形,微信号显示为“Apple-shouh”,介绍中有“作为Apple维修服务商”的字样。店内使用带有“苹果客户服务中心”字样的POS机签购单。当事人通过高德地图自设点位,将自己经营位置点设为唯一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即消费者通过高德地图搜索“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地图显示有且仅有当事人一个位置点。该地点位置为当事人股东陈某通过高德软件公司的用户反馈系统上报。 另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苹果公司正规的授权维修商北京立兴创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兴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8层南办803经营,后因业务需要搬离。当事人在原合法授权维修商立兴公司搬走后,使用“直信立兴”作为字号并从事同类服务行为,主观存在利用立兴公司商业影响的故意。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店内装潢、宣传牌、二维码、POS机签购单上使用“苹果”字样和“”图形商标,使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商标产生关联,并利用高德地图设置位置点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被多次投诉举报仍不悔改并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当事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危害较大。当事人使用“苹果”字样及“”图形商标、“APPLE”及“Applθ”字样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违法经营额为181.59万元。 2018年8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07.95万元。 评 析 该案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店内装潢、员工服饰、支付二维码、POS 机签购单等载体上使用“苹果”“APPLE”字样,意图将其与其他数码产品维修店区别开来,属于服务商标的使用,使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公司产生关联,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获得苹果公司授权的维修店,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本条是关于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 除了传统的表现形式,本条还规定了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载体上等新型表现形式。执法部门应当结合相关标识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特征,如关键词搜索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情形。关键词搜索通常指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利用关键词检索,从而获取与该关键词相关联内容的行为。在关键词搜索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有两种常见情形:一是在搜索引擎关键词部分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即该文字仅用于关键词推广,不显示在搜索结果中;二是除关键词部分外,在搜索结果网页链接的标题等显著位置也显示该文字。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的目的是寻找与其相关的信息。通过关键词搜索后显示的搜索结果,网络用户通常会认为与关键词相关,尤其在搜索结果页面的标题等显著位置出现该关键词时,会让这种关联性加强,让网络用户产生联想,认为该关键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存在联系,从而认为上述链接涉及与该关键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即该关键词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前述第二种情形相比第一种情形,更易产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应当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 案例3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3月,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信息服务机构,在中国注册了第1185850号“邓白氏”、第26031783号“邓白氏编码”、第25252382号“DUNS”等多件商标,核定服务包括第35类和第36类中的商业信息代理、提供市场信息、提供信用评估、提供金融信息等,上述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并授权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邓白氏”注册商标开展相关业务。当事人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前加盟服务商。当事人明知“邓白氏”为他人注册商标,仍与某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自2018年12月13日起,在百度搜索结果中以“【官】邓百氏编码_国际认可的_全球通用企业编码系统”的描述,推广其开展的代理邓白氏编码申请服务。有8家企业通过百度搜索,误认为当事人与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有授权许可关系,委托其办理邓白氏编码申请。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收取上述8家企业代理服务费17.991万元。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商业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与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3.97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形式多样,如何认定商标的使用较为复杂,尤其是对广告关键词搜索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存在争议。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的目的是寻找与其相关的信息。在搜索结果页面出现该关键词时,网络用户可能认为该关键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存在联系。在这种使用方式下,关键词广告将用户引导至第三人网页,使得该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相联系,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该案当事人通过签订搜索推广服务合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广告搜索关键词,在相关搜索结果中显示他人注册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权利人存在授权许可关系,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商标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 第七条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本条是关于判断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应考量因素的规定。 在总结行政、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条对商标的使用的判断标准进行细化规定,即执法人员需从识别来源的功能出发,从使用者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方面综合判断。 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指使用人是否明确有意将该商标用于识别自身的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使用人是否寻求过商标许可、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对该商标投入资金、人力维系其使用,以及是否采取措施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有效遮盖等行为。 使用方式应当对消费者明显可见。不为消费者所见的使用不会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判断该使用方式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如文字商标的字体、大小、颜色是否与该字体使用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另一方面,还需考量使用行为是否具备稳定性与一致性。若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偶然使用,可能不构成商标的使用。 宣传方式方面,如当事人在其平面广告、电视媒体、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活动中持续、连贯地使用相关标识作为品牌,或将标识与其他品牌并列宣传等,则可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行业惯例主要考察使用人商品或者服务所处行业商标使用的惯例、习惯等。如餐饮服务行业通常将商标使用在店招、霓虹灯装潢、员工服饰等上。 消费者认知是指从相关消费者角度判断,是否易使其认为相关标志是当事人的商标,而非商品形状、广告词或通用名称等其他属性。 END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3

01.我们是一家外国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吗? 在中国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02.我们是一家香港(澳门/台湾)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吗? 在内地没有营业所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以及在大陆没有营业所的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办理商标申请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内地设有营业所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以及在大陆设有营业所的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 0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和必备条件?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办理商标申请事宜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持有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自行办理。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申请人的通行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04.什么是集体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直接办理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除提交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申请人盖章确认)外,还应当提交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等。 05.什么是证明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直接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除提交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申请人盖章确认)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06.什么是地理标志,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07.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注册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08.申请商标注册什么时候缴纳费用?领取注册证时还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吗? 商标注册规费应当在提交注册申请书件的同时缴纳。领取注册证时不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商标注册费的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 END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了解更多资讯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2

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  2022.07.09星期六 01 国内自然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及必备书件? 答:国内自然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的具体要求,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和服务范围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时应提交承包合同复印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自然人,在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后,可以自行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02 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必备书件? 答: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交申请的具体要求。 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后,可以自行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03 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的身份证明文件都有哪些? 答: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一般应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可以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04 我们是一家公司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吗? 答:代表处、办事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05 外国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及必备书件? 答:外国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可以自行办理。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公安部门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有效期一年以上《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的具体要求。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还可以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END 扫码关注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

知识产权 HOT NEWS 热点速报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 2022年6月25日星期六 孵创知识产权 问题一 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全国大风降温预报图上的一大片深蓝色引人注目 01 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介绍? 答: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可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问题二 02 自行办理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有什么区别吗?哪种方式更快些? 答:两种途径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方面并无差别。其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文件递交和送达方式稍有差别。 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自行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生联系。 在提交的书件方面,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在文件送达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是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问题三 03 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申请后什么时候拿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答: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会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当场退回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的,接收申请文件,申请人当场缴纳费用。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经进一步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问题四 04 在商标受理窗口直接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申请后什么时候拿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答:申请人在商标受理窗口采用在线申请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会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基本符合规定的,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接收申请文件,申请人当场缴纳费用。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经进一步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电子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查看。 问题五 0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申请后什么时候拿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商标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文件后,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END-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撤销三年不使用注网上申请十问十答

 撤销三年不使用 注网上申请十问十答 01 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网上电子方式与纸质方式是否要同时申请?   答:在线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申请,不需重复提交纸质申请,在上传文件材料中也不必再提交纸质撤三申请书的扫描件。撤销理由一栏仅上传撤销理由即可,无需上传撤三申请书。 02 二、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可否在多个商标业务中一并使用?   答:代理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应与办理的业务相一致,在撤三网上申请或答辩时,需按照每个申请分别上传。 03 三、是否可以看到已填写和上传的材料内容?   答:可以通过“预览”或“查看”功能对已填写和上传的材料内容进行检查核对,例如检查申请人名称、地址是否有误,上传内容是否清晰、准确等。 04 四、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进行网上申请后是否可以修改?   答:在提出申请的当天,可在撤三申请管理界面通过“更新”按钮,对所填写的内容进行修改。 05 五、如果有补正,如何进行补正?   答:申请人可在电子送达模块“我的待回文”功能中查看,并在 “回文”中进行补正。 06 六、如果有申请补充材料,如何提交?   答:在撤三申请管理模块中通过“补充材料”功能,上传补充材料。 07 七、提交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后,是否能够撤回申请?   答:在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前,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人可以在线提出撤回申请,提交一次即可。 08 八、在提出撤回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时,境外申请人名称或委托的代表人有变化怎么办?   答:境外申请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名称变更的说明,附送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因职务变更等原因委托的代表人发生变化,应附相关情况的声明。 09 九、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或进行撤三答辩后,代理机构发生更换怎么办?   答:应在撤销三年变更双方代理模块中申请变更代理人,提交解除与原代理机构委托关系的声明,与新代理机构的委托书,以及申请人或答辩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10 十、选择电子答辩,如何提交实物证据?   答:选择电子答辩,除另有要求外,不再接受实物证据和纸质证据。可以提供物证材料的照片,注意照片应当清晰,包括但不限于物证的各视角和整体,须展示物证真实原貌,体现物证上的商标标识、日期等要素。 END - 扫码关注 -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关于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2

知识产权小课堂 —————————————— 关于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 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2 THE NEWS 01 1.商标异议网上申请对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有哪些限制? 答:此部分需按范本要求填写,且总字数不得超过2000字。2000字包括所有可显示字符和不可显示字符。 02 2.商标异议网上申请时,如果一个证据支持多个法条的,可否在不同法条下交叉引用同一个证据?   答:可以。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或者证据里的论述部分备注还有证据在某法条中即可。 03 3.异议网上申请时,电子申请除代理委托书和主体资格证明外,其他材料是否需要盖章? 答:异议申请书和异议理由书都是在线填写,不需盖章。上传的证据如果认为有必要需上传有盖章的材料,可以上传盖章材料,无硬性要求。 04 4.撤三申请是通过网申系统提交的话,撤销复审也必须是网申吗? 答:目前撤销复审尚未开通网上申请功能。商标局将会继续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优化改进,不断扩大网上服务系统业务办理范围。 05 5.在撤三网上申请时,哪些材料算有效使用证据? 答: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06 6.一标多类的注册商标申请撤销多个类别的,是否可以共用一份申请书? 答:不可以,目前无论通过网申还是纸质件提交撤三申请,一份申请只能对一个类别进行提交。 07 7.无效宣告申请的提起时间?  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时间不受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申请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08 8.无效宣告申请提交后大概多长时间收到缴费通知书?  答:按照工作进度,目前平均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完成后,系统会在一定时间内发出缴费通知书。 09 9.无效宣告网申时法律条款如何选择?需要全部勾选吗? 答:根据案件情况勾选主张的相应法律条款即可。 10 10.无效宣告网申也需要分正副本吗?正副本不一致如何提交? 答: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 11 1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审理的时候,证据是否都会转给申请人质证?还是根据案件情况,存在不进行质证,直接裁定的情况? 答: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回文的,我局将其提交的答辩副本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 12 12.被申请人未收到纸件答辩通知书的,如何答辩? 答:通过网上申请的无效宣告请求,被申请人未收到纸件答辩通知书及下载码附页的,应首先通过咨询电话获取该答辩通知书的挂号信条码,通过邮局查找信件。若确认信件无法找到的,可到商标局办事大厅评审窗口申请阅卷,申请阅卷应携带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 END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关于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   1.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或答辩材料超过容量限制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   问题二   2.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如何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答:首先,申请人在提交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时需在“是否保留补充材料的权利”或“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栏选择“是”。申请人选择“是”后,可在三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未选择的,无法提交补充材料。 其次,在申请提交成功后,在申请管理中选择具体案件,在“操作”栏中点击“补充材料”即可进行相应操作。   问题三   3. 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如何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网上申请可以上传的证据材料类型有哪些? 答:申请人目前可上传的证据材料格式要求为PDF文件。   问题四   4. 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上传文件预览出现乱码,是否需要再次上传? 答:上传文件预览发现乱码或不清晰的,需要重新上传相关文件。   问题五   5.《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寄给哪些人?   答: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将向被异议人寄送纸件《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同时,将以电子发文方式向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机构抄送答辩通知。 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撤三或无效宣告申请的,将向被申请人寄送纸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或《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同时,将以电子发文方式向最近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抄送答辩通知。   问题六   6.被申请人如何获取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   答:被申请人(被异议方或被无效宣告方)可使用纸件答辩通知书附件材料中的下载码通过中国商标网首页的“答辩材料下载”在线获取电子申请材料。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也可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答辩管理”中进行下载。   问题七   7.何种情况下可以在线答辩?如何在线进行答辩?   答: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被申请人可选择在线电子答辩,也可选择纸件答辩。   被申请人选择在线答辩的,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答辩管理,在【答辩绑定】通道中输入下载码/绑定码后,即可进行在线答辩。 需要注意的是,下载码/绑定码绑定并完成电子答辩的,不可再纸件答辩。   问题八   8.电子申请答辩的期限如何起算? 答:通过网上申请提交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的,答辩期限计算均以被申请人收到的主送答辩通知书信封的邮戳日为准。异议、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当事人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撤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答辩。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问题九   9.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为电子的,商标局如何寄发相关文书?   答:如被申请方选择电子回文的,则除答辩通知外的所有文书都将以电子方式发送给相关当事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如被申请方选择纸件回文的,申请方的所有发文都为电子发文(涉及证据材料交换的除外),被申请方为纸质发文。涉及证据交换的,如被申请方选择纸件方式回文的,申请方会收到附回文绑定码的纸质证据交换通知书及答辩材料副本。   问题十   10.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中如何变更商标代理机构? 答: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均可根据办理的业务类型,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异议、商标撤销三年申请、商标评审申请栏目下的“代理人变更”通道(注意:非为商标后续申请中的“变更代理人/文件接收人”)办理代理人变更、增加或解除代理。 END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国知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敬请往下了解 <<< 今日资讯       孵创知识产权 国知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化配置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项目等各方面准备,特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01 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有别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收并公布声明的法定开放许可,试点省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任务和要求,参照开放许可制度的基本理念、特征和环节,组织相关地市、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工作,推动许可意愿和条件由专利权人事先明确、经试点省局公开发布的快速许可,力争达到激发供需、储备项目、探索经验和完善政策等多重效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尊重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在专利许可活动中的意思自治,遵循市场规则,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二是加强服务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更好发挥政府部门引导作用,提升试点成效。 (三)预期目标 一是探索模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能动性和示范带头作用,积累并贡献经验,在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模式,吸收上升为制度机制,支持完善开放许可规则体系。二是有效推广。 02 试点方式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湖北、陕西等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首批重点支持的8个省份,以及2022年新确定的重点支持省份,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方案,其他省份可以自行确定是否制定具体方案。鼓励各省份根据本省份专利供给与需求的不同优势,有重点地部署试点工作。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和优势示范企业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主动配合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其他高校院所、中小企业等各方积极参与试点。 03 试点任务 (一)搭建许可信息发布平台  明确发布格式。试点省局制定试点方案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对许可期限最低年限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专利许可信息表,供专利权人填写提交。专利权人应当在许可信息表中对本专利不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者排他实施许可有效期限内、保证维持专利权有效等事项作出承诺。 (二)促进供需对接  激励引导供需。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按照试点省局的部署,积极参与试点各项工作。鼓励高校院所筛选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较强、适于多地实施的专利技术参与试点。 (三)做好定价指导等配套服务 加强定价指导。试点省局要向专利权人广泛宣传一次性付费、提成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支付等常见的支付方式;指导专利权人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的“十三五”期间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数据中的同行业平均许可金额或费率,实现合理、公允、低成本定价;指导专利权人充分考虑开放许可“一对多”特点,适当降低许可使用费标准。鼓励专利权人进行阶段性免费许可,探索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更好激发许可需求方积极性,以合理有效的方式扩大许可收益。 (四)完善激励和规范措施 1. 制定激励措施 试点省局要结合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联合相关部门迅速制定资金奖补、人才职称评定等激励措施,鼓励高校院所制定相应激励措施。 2. 开展纠纷调解 试点省局要充分运用已有的专利纠纷调解机制,对试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法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指导许可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 支持措施 (一)给予业务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工信等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引导高校院所、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及时推广试点经验,对试点工作涉及的信息核查、评估定价、交易保障给予支持、指导与协调。 (二)与法定制度优先衔接 对各地试点中质量高、市场前景好或已达成许可意向的专利,支持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法定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制度全面实施后,依法快速予以审查公告。 (三)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适时遴选并公开发布一批试点经验或典型案例,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等途径进行宣传推广。对试点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END 扫码关注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海牙协定》    每周六关注孵创公众号 5月14日 四月十四 带你了解更多知识产权相关资讯 前言>>> 我国已于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海牙协定》将于2022年5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为保障《海牙协定》的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 IMPORTANT NEWS # 第一条 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牙协定》,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以符合《海牙协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纸件形式或者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海牙协定》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第二条 对于指定中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予以处理。 第三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如未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其国际公布日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之前(含当日)的,应当自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缴纳或未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四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予以说明。未提出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际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足额缴纳。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及减缴规则另行公告。 第七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第八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办理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应当依照《海牙协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END FOOCHO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关于开展第二批地理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通知

改革创新 智领未来  关于开展第二批地理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通知 一. 试点目标 试点地区立足实际并充分依托已有工作基础,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注销工作体系,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和注销工作规范,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二.试点原则 01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问题导向,准确了解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充分把握社会各界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的新需求,注重实践探索,加强机制模式创新,为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提供经验积累和实证支撑。 02 坚持合规有序。在依法合规有序的前提下,聚焦影响专用标志使用的关键问题和工作难点,从提升效率、优化服务的角度推动工作,让市场主体成为改革的监督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03 坚持放管并重。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协同推进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新型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以更高效的监管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 三. 试点工作任务 1. 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 2. 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推动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覆盖率达到80%以上。 3. 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形成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机制。 4. 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单位工作任务。在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等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工作任务基础上,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立足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建立完善的注销工作机制,明确注销工作程序,形成业务规范,依法推动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 四. 申报条件 (一)第二批改革试点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省级知识产权局,申报条件为: 1. 对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工作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2. 地理标志保护基础较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具备一定数量规模,专用标志使用需求较为旺盛。 3. 在人员队伍建设、政策资金保障等方面能够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撑。 4. 优先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已通过第一批改革试点验收的地方,延续开展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二)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申报条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第一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情况的通报》(国知办函保字〔2022〕356号),已通过第一批改革试点验收且验收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地方,省级知识产权局可申请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工作。 五. 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按照要求编写并提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申报书”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方案”(附件2)。我局将根据工作要求,对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试点名单。请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前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同时报送电子版)。 END TEL:4000-410-400 孵创知识产权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更好支撑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2022年继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 一、活动主题 以“知识产权服务走基层、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主题,聚焦创新主体迫切需求,整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为开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活动时间 4月26日至10月26日,为期半年。在“万里行”活动期间,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举办专利周、商标周、地理标志周等各有侧重的专题活动。 三、重点任务 (一)知识产权服务助力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行动。面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重点城市、县域、园区,统筹协调多方资源,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组织开展巡回审查、调研走访、知识讲座、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以及公益咨询等活动,为推进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提供支撑。 (二)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行动。宣传推广《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完善专利导航服务创新主体的对接机制,围绕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一批专利导航项目,助力破解“卡脖子”问题。组织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特色产业、龙头企业提供便利化、高质量的指导和服务,以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企业创新全链条。 (三)知识产权服务促进转移转化行动。围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推进部署要求,积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共同参与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活动,以专利权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出口基地送服务行动。 (五)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强行风建设行动。组织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行风建设活动,发布专利、商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倡议书,组织“弘正气、提质量”宣言活动,大力宣传优秀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诚实守信、服务创新的典型案例,积极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举办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主题研讨会和专项业务培训。深入推进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政策宣讲,引导代理机构增强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 四、活动方式 (一)自行组织和重点支持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结合工作实际和本地区创新主体需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组织本地“万里行”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优质服务资源,选择3至4个地区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选择1至2个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或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开展交流活动。 (二)企业需求和服务资源紧密对接。各地区深入开展专题调研,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创新主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认真梳理知识产权服务资源需求。 (三)线上和线下活动结合互动。整合利用各类知识产权在线资源,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综合运用网课、直播、社交软件等多种方式进行在线互动,解决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活动安排 (一)服务资源匹配 时间:5月20日至6月15日。 内容:结合地方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有关部门、局内部门单位、研究机构、服务机构、行业专家等各方资源,进行需求关联匹配并给予反馈。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一对一”对接机制,加强资源的公平性、公益性和针对性,组织局属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向相关省份对口提供服务资源。有关地区充分利用好各类资源,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二)组织开展活动 时间:4月26日至10月26日。 内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根据资源匹配情况,对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活动。活动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和形式由各地区自行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各地区指导和支持,组织交流活动。 END

关于第一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试点验收情况

关于第一批地理标志 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试点验收情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第一批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验收。经综合评审,12个试点地方均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排前五名的依次是安徽省、江苏省、陕西省、贵州省和四川省,验收结果评定为优秀。 在试点期间,有关地方围绕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等方面,结合本地实际,勇于改革创新,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做法。 各地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结合实际深化地理标志改革,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 1. 河北省探索建立“三个一”工作模式,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审查统筹协调机制和标准流程。 2. 黑龙江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抽查检查。 3. 黑龙江省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重点监管,强化重要时段、重要区域和重要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 4. 江苏省构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审核新机制,突显申请便民、要求精简、核准高效和程序规范。 5. 江苏省打造地理标志品牌保护新模式,强化“苏地优品”品牌保护,加强标准质量管理,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提升。 6. 江苏省探索地理标志维权保护新路径,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合作,加大重点领域监测预警和执法力度,开展重点领域保护。 7. 安徽省重视活动宣传、媒体宣传、“六进”宣传和专栏宣传,引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宣传工作走深走实。 8. 安徽省扎实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做到春茶保护精准打击、秋季行动全力出击、知名产品升级阻击,推进专用标志改革监管工作落实见效。 9. 福建省健全工作体系,推动地理标志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检测机构,提高检测能力,推动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 10. 广东省建立“四个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技术审查制度,形成审查工作制度,制定审查工作流程,组建审查专家团队,建设线上申请核准系统。 11. 广东省建立行政机关与保护中心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审查业务、宣传培训、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协同联动。 12. 海南省大幅度精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报材料,缩短审核时限至全国最短。 13. 海南省大幅度提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14. 四川省探索形成“123审查工作经验”,核准工作“1”个办公室负责、材料审查“2”人负责、审核事项“3”级负责。 15. 四川省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抽查和地理标志网络侵权监测,切实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监管。 16. 贵州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制度体系,试点工作“有章可循”“有书可证”“有路可退”。 17. 贵州省探索搭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网上申报平台,推进试点核准工作便利化。 18. 贵州省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保证地理标志特色质量,让地理标志真正“亮”起来。 19. 云南省建立省、州(市)、县三级联动、分工负责的审核工作流程,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20. 陕西省严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质量,不断优化核准机制,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核准工作。 21. 陕西省开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受理窗口、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开发线上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 22. 陕西省充分利用活动载体多维度开展宣传,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END 孵创知识产权 电话热线:4000-410-400

关于印发2022年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的通知

编辑拖拽自定义布局 地方知识产权业务 受理窗口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关于统筹推进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工作的部署要求,工作实效持续提升。目前,全国已有32个地方整合设立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基本实现省级综合窗口全覆盖,累计设立277个市县商标受理窗口,为窗口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2022年,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要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丰富服务职能,提升服务效能,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业务融合向纵深发展。 一、拓展窗口服务职能 01 积极扩展窗口业务范围。各地方窗口在有关地方知识产权部门的支持下,结合社会需求,出台更多便民利企措施,在业务办理、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推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业务深度融合、相互支撑。有条件的窗口充分发挥队伍优势和服务优势,依据窗口职责,积极争取承接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防专利、专利优先审查受理服务等相关业务,不断拓展业务职能,延伸服务链条。 02 全面拓展运用促进业务。鼓励有条件的窗口积极参与地方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充分利用窗口服务空间和网站等载体,参与组织公益性对接、政策宣讲等各类活动,配合开展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更好发挥窗口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的作用。组织有关窗口做好专利开放许可相关工作,为相关专利的许可对接、纠纷调解等提供支撑。鼓励有条件的窗口参与开展专利导航工作,促进专利导航成果推广应用,助力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 03 打造文化宣传和普法阵地。发挥地方窗口贴近市场主体的优势,依托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活动,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确立的知识产权文化新理念,推动知识产权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培育良好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切实筑牢知识产权意识形态阵地,充分利用和严格管理窗口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传播载体。 二、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04 提高窗口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各地方窗口按照政务服务有关要求,加强窗口服务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主动对接、靠前服务各类创新主体,因地制宜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活动。 05 加大业务培训交流和人才培养力度。各地方窗口根据最新政策变化和业务要求,结合人员变动情况,及时组织业务和政策学习。融合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商标局相关培训资源,及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相关业务培训。针对工作基础较弱、新业务需求较大的窗口,推动通过跟班学习等方式,组织窗口业务骨干到专利局初审流程管理部、商标局或省级综合窗口学习实践,持续提升业务能力。 三、完善窗口管理机制 06 不断健全窗口管理指导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建立健全涵盖窗口布局规划、建设管理、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等环节的窗口管理与指导工作机制。适时开展综合窗口的联合检查,深入了解专利、商标业务融合情况,促进窗口规范化运行。统筹规范专利代办处相关业务咨询、材料受理等延伸窗口设置,对已设置的相关服务点、工作站等进行摸底,统一履行报备手续。专利代办处延伸窗口应按照确有必要、应备尽备的要求设立,与具备条件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更好实现综合服务效能。 07 稳步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优化设置。紧扣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会商的重点省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地方,结合地方商标业务实际需求,稳步推进增设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优化窗口的区域布局。建立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动态调整机制,对窗口业务规模、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于业务量明显偏少、服务质量明显不足的窗口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窗口整合。 END 扫码关注 孵创知识产权 更多咨询 4000-410-400

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持续深化知识产权 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关决策部署,落实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高压势态,确保专项整治劲头不松、措施不软、势头不减,有效维护行业秩序,有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2022年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大对重点违法代理行为打击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伪造变造公文、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5类违法代理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继续通过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专利、商标申请数据分析和违法代理线索监控,组织各地集中查处,并加大对重大案件直接查办和督办力度。 各地及时核查案件线索,结合日常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法代理行为。对于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申请行为实施“零容忍”监管,一经查实,坚决处罚。对于反复代理、大量代理、撤回后再次提交等情节严重或明显恶意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从重处理,涉嫌骗取财政资助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公文、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其他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持续有力净化行业环境。 二、切实加强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综合治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各地持续开展对大型平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行政指导,督导平台发布服务公约并作出公开承诺,建立健全恶意申请和转让商标筛查、利益冲突审查、网络申请去重校验、数据处理和算法制定、人工辅助审核、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强对平台机构线上经营行为监控和取证固证,及时协调查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 三、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代理从业人员监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以从业人员为重点的监管治理,切实将违法代理的责任落实到人,严防从业人员通过“换马甲”逃避监管。根据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申请情况,建立重点监控人员名单,严格落实信用评价计分管理规则,推进实施协同限制。 各地依法加强对各类违法代理案件涉及人员、股东和负责人等的曝光力度,并充分运用现有规则进行处罚。 四、加强创新主体引导和社会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质量社会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广大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为市场选择提供有益参考。加快升级代理管理信息化系统,同步上线微信小程序,加强代理资质、经营状况公示,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代理风险预警功能,进一步便利社会公众正确选用代理机构。 五、强化政策协同联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化专利、商标审查审理与代理监管协同联动,严格专利申请联系人资格审查、电子账户管理等制度,在审查工作中,加强对重点代理机构和人员所涉业务的监控管理,强化源头治理。会同各地探索建立专利、商标代理“白名单”制度,配套相应的便利化措施和优惠政策,正向引导机构合法规范经营。 六、强化行业自律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加强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的指导,健全行风志愿监督机制,开展“行风建设年”系列主题活动,完善宣誓和实习培训制度。加强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培育,组织开展代理典型案例推荐和先进管理经验交流,引导机构树立质量优先的价值导向,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七、强化实施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重点地区推进跨地区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抽调力量集中办理重大案件。加强对各地的督导考核,对于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地方,加大支持激励力度,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办案力度和质量不足的地方酌情扣减考核分数。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水平,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有力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扫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商标审查一问一答之--显著特征的审查

-商标审查- 一问一答之 显著特征的审查 01 问:《指南》为何新增对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阐述? 答:《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审查审理标准规则的构建需要以商标显著特征的概念为基底进行。 一是明确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二是对《商标法》第十一条涉及的商标显著特征相关名词的含义进行解释,包括“仅”“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三是列明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固有的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02 问:增加服务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判断有何考量? 答:《指南》相较2016《标准》,补充了大量服务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相关内容。商标审查要考虑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只提及了商品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未提及服务。 03 问:《指南》新增其他缺乏显著特征情形的考量? 答:为适应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需求,《指南》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商标审查实践经验,细化、补充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将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由2016《标准》的11类扩充为16类: 一是修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装饰性图案的显著性认定。 二是结合实践,明确“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语和网络流行表情包”“格言警句”均属于公众日常表达的一部分,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三是明确“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标志、“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难以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所谓常用标志符号,包括各类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常见的标志符号;所谓节日名称,不仅包括法定节日名称,也包括约定俗成的节日名称。 04 问:标志为企业名称全称的,如何判断其显著性? 答:一般而言,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带有图形等要素而使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研究院所、医院、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将其名称全称注册为商标,一方面对抗侵权,另一方面利用商标积极扩展其名称的品牌价值,加大对无形资产的利用。部分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全称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相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产生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可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应当视为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05 问:《指南》为何修改了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标志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 答:2016《标准》第二部分“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规定,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他要素或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作用的,则该商标具备显著特征。 但在实践中,由图形部分和文字部分各自独立组成,图形部分具备一定显著特征,而文字部分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若仅因为其图形部分具备显著特征而直接认定具备显著特征,存在一系列问题:第一,此种认定方式与商标显著性整体认定的原则相悖,且易导致商标权保护的范围模糊化;第二,实践中,有部分商标注册人借此类商标在电商平台上讹诈或者发起恶意侵权投诉;第三,这一标准也与当前商标授权确权的实践不一致,在相关商标行政或者司法的案例中通常认为,由图文单独构成商标,文字部分为商标主要呼叫部分,文字部分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整体应当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END- 扫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商标审查一问一答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

商标审查 一问一答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特就《指南》制定过程中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1.问: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标准的背景? 答: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 2.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答: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所谓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3.问: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使用证据吗?如何理解本章中列举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两种例外情形? 答: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采取注册取得原则,不以使用为前提。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一般并不要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使用意图。 4. 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哪些情形? 答:《指南》明确了十种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所指的“数量巨大”“大量”需要结合申请人情况、所申请商标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情形(3)反复申请注册的行为如属于《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制的恶意注册情形的,应适用其他条款。其余情形如果同时违背了《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应当一并适用其他条款。 《指南》规定,(3)、(9)两类情形主要适用于商标异议与评审程序,其主要考虑是:一方面,(3)、(9)两种情形一般需要结合在案实际证据进行判断,但商标注册审查通常是基于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单方行为,没有举证、质证环节,异议和评审程序则可以给予被请求一方充分的申辩机会,并保障相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另一方面,“主要适用于异议与评审程序”也并未完全排除上述两种情形在审查阶段适用,商标注册审查环节可以根据在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予以综合考虑。 END 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商标可以请求快速审查啦!

商标可以请求快速审查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措施,完善商标审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1 第一条: 为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商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02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 (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03 第三条: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04 第四条: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05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06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07 第七条: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 (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08 第八条: 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在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对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驳回复审。 09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应当严格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快速审查工作在监督下规范透明运行。 10 第十条: 易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快速处置办法另行规定。 11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具体工作。 12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ND — 扫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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