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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与外观之辩
发明与外观之辩
外观设计著作权法
1839年的《外观设计著作权法》出台以前,白棉布印花工依据1787年的法律申请外观保护是通过向外观设计局提交实物或者实物的复制件,作为自己原创设计的证明。1839年的两部法律不仅延长了外观设计的保护时间、拓宽了法律的适用对象,同时在程序上还明确了提交的申请文件只能是通过描述性文字以及图片的结合所形成的形式文本,废除了提交实物或复印件的要求。
这是一个意义深远的规定,没有这条规定,现在的专利局恐怕会成为一个反映不同时代发明的奇异博物馆,各种各样千奇百怪设计品陈列其间,既占空间又影响人的查阅时间。
但这一看似合理的修改,却在实践中引出了巨大的麻烦。通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来阐述外观设计的原创性”,这个对外观设计的要求,同时也与发明专利的要求相一致。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也是要求申请人提交文本文件,通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来阐述发明创造的原创性”。
当时的专利申请制度相较外观设计登记制度存在较多弊端。申请费用高昂,流程繁琐,申请周期很长(这些问题今天依然存在),且是否能被授予专利权也不确定,许多专利的权利要求模糊而概括(为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即便获得专利权,专利能否真正维权仍然是个未知数,需要接受法庭诉讼的检验。
相较于繁琐的专利申请制度,之前遭受白棉布印花工诟病的登记制度一下子香了起来。许多原本基于实用目的的结构上的改进只能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现在通过《外观设计登记法》,也能保护,而且费用低廉,流程简单,登记即可获权,无风险少波折,成功率极高而成本极低。
法律之间的漏洞
最早发现法律之间的漏洞的是当年的专利代理人,在《外观设计登记法》通过之后不久,专利代理人即发布广告,“我们乐于为全部读者和商业关系人承担起登记外观设计之责,收费低廉”。在此之前,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里,是不包含外观设计这一项的。
专利制度遭受不该有的挑战
专利制度遭受了它本不该有的挑战,外观设计登记处无权拒绝申请人提交的基于实用目的的新设计,大量的原本应该申请发明专利的创新技术,简单的登记在了外观设计局。而在立法者心中深藏的另一层焦虑逐渐浮出水面,如果权利人凭借手中的外观专利登记证书向侵权人提起诉讼,此时的法院该如何判决呢?法官若承认该外观设计,则会让发明专利制度显得很尴尬;假如法官追寻外观设计立法最初的动机——保护更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提高大众的审美品位,判决该外观设计证书无效,则会陷外观设计局及其新的立法于不利的境地。
对1839年的立法做出修改现在迫在眉睫,需要在立法上厘清发明和外观设计各自的边界。在当时的立法者心中逐渐达成一种共识,即:专利保护的定义性特征就是发明的实用性问题。也就是说,发明专利保护的是制造品的实用性功能。而外观设计产权是关于产品呈现的形式的问题。基于此,在1842年,《装饰性外观设计法》出台,规定对外观设计所授予的一项财产权“可适用于任何制造品或者……物质的装饰”。重点突出了外观设计保护的装饰性功能。
实用性外观设计法
问题似乎已经厘清,但新法出台后,并未减少实用性外观设计的登记,原来“可适用于……物质的装饰”,并未排除非装饰的外观设计,聪明人开始玩起了文字游戏。被逼无奈在1843年再次出台《实用性外观设计法》,该法规定:“任何具有某种实用性目的之制造品的任何新颖、独创之外设计给予保护,只要该设计属于该产品之形状或者结构。”终于明确区分了“具有使用目的的外观设计”和“装饰性外观设计”,但也引出了一种新的保护形式——实用新型。
透过实用新型产生的历史,我们可以轻易发现外观与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分界线——装饰与实用。那发明与新产生的实用新型的分界线又在哪呢?接连疲于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最后决定放弃寻找这一分野的努力,问题是解决不完的,交给申请人去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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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往事
专利往事
外观设计的产生及其演变
有故乱翻书,看到一则故事:
世界上最早的有关外观专利的法律是英国1787年的《白棉布印花工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
“任何为亚麻布、棉布、白棉布和平纹细布的印花而发明、设计和印出的任何新颖和独创性式样”,保护期限为两个月,随后在1794年扩展为3个月。
19世纪早期,作为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能够比其他国家生产更便宜数量更多的工业品,但在外观样式上,比其他国家(尤其是法国)则稍显不足,常常因为不够美观而影响销售。为了改善这种情况,人们创建外观设计学校、创办有关优秀外观设计的博物馆,以提高英国设计师的水平和公众的审美品位。
但这些还不够,有人打起了早前《白棉布印花工法》的主意,分别在1839年6月4日和6月14日通过了《外观设计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登记法》,前者将1787年法律的保护范围从最初的棉麻布等植物织品扩展至毛织品、丝绸等动物织品,保护期限依然为3个月。而后者将保护范围扩展至所有工业制成品,而保护对象由花纹款式转变为任何制造品的外形和结构,保护期限则在一年到三年之间不等。从规范的内容来看,《外观设计登记法》应该算是历史上第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
我们用今天的眼光来观察这前后相继颁布的两部法律,从保护范围来看,怎么着都觉得前者有点多余,后者完全可以概括包含前者。从保护期限来看,后者更长,明显比前者更有利于权利人。从权利产生的要件来看,《登记法》要求以登记作为保护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在另一部法律中,权利由外观设计的公开自动产生。
事情为什么要搞成这个样子,
统一起来不好吗?
我们回到了历史现场,采访了当时外观设计制度的首席设计师波利特·汤姆森,发现他最初的就是颁布一部统一的法律。在1838年底所提出的法案的唯一草案中,基本上就是《外观设计登记法》的样子,所有的工业制成品统一于更长的保护期限,需要登记才能成立。但草案遭到了来自白棉布印花工的激烈反对。
登记制度的作用在于确认权利归属。
当市场上几乎同一时间内相继出现两个外观相似的产品,要让当事人双方通过举证来证明谁是原创,谁是盗版,许多时候非常难确定。登记制度简化了举证责任,谁先登记权利归谁。
白棉布印花工反对登记制度的第一个理由就是:白棉布印花工在其所生产的每一件织品的底部都有规律的印有编号、生产者名字以及公开的日期,确认设计样式的公开日期十分简单,无需增设一道会产生额外费用的登记手续。
白棉布印花工反对登记制度的第二条则是跟今天很多人的想法很像,准确来说,今天许多人对于专利为何要公开的困惑跟100多年前的白棉布印花工类似。白棉布印花工认为:登记簿会为其他抄袭者提供设计的灵感来源。任何人只需要提供少量费用便可向外观设计局申请查阅在先的外观设计,然后在此基础上稍做修改,便能设计出与在先样式相近但不会被视为盗版的产品。
外观设计制度的首席设计师波利特·汤姆森作为来自于白棉布印花工聚集的曼彻斯特市的议员,“从善如流“的吸收了白棉布印花工的建议,利用其贸易委员会主席的职务之便,将法律一分为二,于是就出现了前文所述的奇怪的《外观设计著作权法》以及《外观设计登记法》。
从我们现代的知识产权从业者的眼光来看,波利特·汤姆森有关外观设计登记制的方案无疑是十分便利的制度(后续故事亦能证明这一点),其对白棉布印花工的妥协则稍显遗憾,但故事并未就此结束。就在三年之后,两部法律合二为一,1842年,通过了新的《装饰性外观设计法》。这次,白棉布印花工并没有做出反对(甚至是支持)。还没来得及去弄明白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在接下来1843年,又颁布了《实用性外观设计法》。
这又是一部关于什么的法律呢,所有的疑问,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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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正非是个老狐狸
关于商标注册那些事
01
任正非是个老狐狸,这话是王石说的。
1月25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姚安娜”、“姚思为”商标上了热搜,没几天,任正非在华为内部就注册姚安娜商标的事道歉又再一次上了热搜。道歉的内容是公权私用,用华为这一家属于大家的公司保护了任正非女儿姚安娜个人的姓名权,同时也表达了社会上恶意抢注商标之风日盛,公权私用实属无奈。
说任正非是老狐狸,是因为他明知道用华为公司申请姚安娜商标是违规,但他还是做了,做了也就做了,估计华为内部也没人会真正去计较一个老父亲的拳拳爱女之心,但他还是要再发一个公告主动认错。如果说之前还有熟谙法律的专家学者打算拿这件事来普法公司的公私之别,这个公告应该可以堵住所有人的嘴了。
我都认错了,你们不会还要怪我吧?
任老爷子一生光明磊落,犯个错都显得舐犊情深,让人不忍苛责。但能够让任老爷子这样的人不惜犯错也要提前保护,防患于未然,也反映出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在中国确实比较普遍。
02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第一种情形已经越来越少了,现在大家都知道再使用前要先注册,防止无意侵权,也避免被人抢注。
第二阶段则属于防不胜防型,你永远无法知道别人会把你的商标用在什么产品上。王者荣耀牌白酒,小酌一杯,上分会不会更容易呢?
现在更多出现的是第三种情形,流行语、网络红人的艺名以及当红艺人的人名都会被人注册成为商标,“耗子尾汁“被注册成商标、知名网红敬汉卿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则是典型例子。
03
对于商标抢注的乱象,
事实上商标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商标法第32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则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姓名权等。公众人物发现自己的姓名被他人注册,可以以本条为由向商标局对公告期间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或者以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既然有法律保障,任正非为何还要急急忙忙赶紧注册“姚安娜”商标呢?答案在任老爷子的公告里可见一斑。
“姚安娜“为其女儿的艺名,恐怕没有太多的法律证件(例如身份证)为其正名。且其刚刚出道,是否称得上公众人物亦未可知。即便上述条件均可证明,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流程之长,经年累月,恐怕也会影响姚安娜本人在娱乐圈的发展。截至目前,可查询到的非华为公司申请的姚安娜商标已达27件。一件一件去异议,也会让华为公司法务一个头两个大。
如果巧上加巧,抢注商标者里就有一个人名叫姚安娜,人家把自己的姓名注册成商标,你又凭什么说人家是恶意抢注呢?天王刘德华就曾遇到过“刘德华“牌撒尿牛丸,按理以刘天王的知名度,说服商标局无效该商标应该不是难事,但无奈将商标注册在牛肉丸上使用的权利人本名就叫刘德华——凭什么就只能你叫刘德华呢?
该商标目前依然有效,同理可知,如若真有名叫姚安娜的人申请了姚安娜商标,恐怕强大如华为法务部,也莫可奈何!唯一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可能就是尽早注册,以免夜长梦多。
我们大概可以理解了任正非的担忧,公权私用逼不得已,上了两次热搜,也顺带为其女宣传了一波。整件事在任正非的运筹帷幄下,一箭双雕,仿佛实现了利益最大化。王石说任正非是老狐狸,所言大概不虚。
但话又说回来,任正非的苦心孤诣,源于对抢注者的隐忧。假若市场清冽可见,所有人都规规矩矩,任老爷子大概不会这般忧虑,悠哉游哉,好整以暇,万事俱备再行注册之事。曾经许多人就是这样想的,等我的商标小有名气了在注册不迟,等后来发现商标被人注册时却悔之晚矣。市场鲢鱼们用抢注教育了一波又一波的生意人,让大佬如任正非者知道,商标要尽早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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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 放假通知
春节
放假通知
FEBRUARY 2021
辛丑年 牛年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7
8
二七
9
二八
10
二九
11
除夕
12
初一
13初二
14
初三
15
初四
16
初五
17
初六
18
19
20
在2021年春节来临之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2021年春节放假安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工作安排,春节放假安排如下:
2021年2月8日至2月17日放假休息共10天,
2月18日正常上班。
大家一定很关心,
春节期间还可以咨询服务吗?
注意了!注意了!
在春季放假期间,孵创公司有安排值班人员进行客户接待,依然可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处理紧急问题,其他工作将在工作日恢复正常。
新春伊始,万象更新新的一年祝愿大家身体安康、合家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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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一般消费者
如何确定一般消费者
很多人一看到一般消费者这个词,第一感觉就是一般消费者不就是指我吗?从某种意义上说,一般消费者就是你、我、他。但是,这里要说的一般消费者不是老百姓口头上的消费者,生活中存在的消费者被称为“消费者群体”。而“一般消费者”是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设立的虚拟的人,是抽象的,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它是专利法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概念,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
01
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常用设计手法包括设计的转用、拼合、替换等类型。
0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也就是说,在中国的专利法体系在那个,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
这个“一般消费者”是法律拟制的人,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人。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一般消费者对应现实生活中由普通人构成的某个特定消费群体,也不仅指某类产品的最终消费者。
通常情况下,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以下5种能力:
1、
了解相同种类或相近种类产品的惯常设计。
2、
了解和运用相同种类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常用设计手法。
3、
了解相同种类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空间。
4、
能够获知相同种类或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
5、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能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
有了这些定义,关于一般消费者的含义是否就清楚了呢?显然不是这样的,对一般消费者的理解,分歧还是很大的。大家习惯于将“一般消费者”具体化为某“消费者群体”。
案例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风轮(455-180)”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诉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的”)专利号为200630067850.X、名称为“风轮(455-180)”、申请日为2006年08月03日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历经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诉讼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诉讼程序,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于2011年11月22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1号判决书,最终获得胜诉,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美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135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是极为少见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就更为少见。本案之所以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中提审,是由于本案中有几个典型的难点问题多年来在外观设计专利领域一直很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这些典型的难点问题作出了权威性的认定。
本案及多年来在专利领域一直很有争议的几个难点是:
1、外观设计的相近似判断主体即其一般消费者究竟应当如何确定;
2、究竟应当赋予作为相近似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什么样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本案在无效请求阶段,双方即针对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专利权人即美的的代理律师认为,“本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为空调厂家的技术采购人员和维修人员。
请求人即格力的代理律师认为,“本外观设计专利的风轮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包括空调厂家的风轮采购人员和维修人员,通风扇、通风机厂家的风轮采购人员,以及购买通风扇、通风机的普通消费者。这些人员对风轮产品只能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风轮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风轮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他们不仅能够看到风轮产品之间的差别,同时也能够看到风轮产品之间的相同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在采纳格力代理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难点问题作出了如下进一步明确阐述和解释:
“一般消费者是为了使得判断结论更为客观、准确而确立的抽象判断主体,其具有特定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知识水平的角度而言,一般消费者对于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类别的产品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其通晓申请日之前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熟悉相关产品上的惯常设计。从认知能力的角度而言,一般消费者对于形状、色彩、图案等设计要素的变化仅具有一般的注意力和分辨力,其关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会关注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的局部细微差别。”
再审判决至此将作为相近似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回归到“抽象判断主体”的本位,不再将“一般消费者”具体化为某“消费者群体”,对“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比较容易操作,并且为“一般消费者”的识别具有指导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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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如何进行概括上位? (下)
2021
专利申请如何进
行概括上位?
(下)
4、具体技术方案的上位概括
在技术方案的交底书中,会出现一个发明构思下的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情况。基于多个具体技术方案必要需要撰写相应的权利要求,如果代理人直接将具体技术方案写在权利要求中,会使得权利要求只保护具体技术方案,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较小。为使权利要求限定一个较大且适当的保护范围,需要对多个具体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可以确定具体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共同特点,基于确定的共同特点进行概括。
例如,一个技术方案中包括三个具体技术方案,具体技术方案分别如下:
具体技术方案一:信息为A类型时,进行X处理
具体技术方案二:信息为B类型时,进行Y处理
具体技术方案三:信息为C类型时,进行Z处理
确定技术方案之间的共同特点为不同的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具体技术方案一、 具体技术方案二和具体技术方案三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
识别信息类型;
确定识别到的信息类型对应的处理方式;
根据确定处理方式对信息进行处理。
5、对判断步骤的上位概括
软件专利撰写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对数据进行判断的情况,根据判定不同情况决定做怎么样的处理,代理人基于判断的步骤往往会写成“判断XX是否XX;若是,则XX;若否XX”的形式。
在依据判断步骤写权利要求时,首先,发明点往往不在于判断的步骤,而是在于根据判断结果所执行后续动作的步骤中的一个分支,可能出现将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情况;其次,若将判断步骤写入权利要求中,在侵权判定的时候是很难证明“判断”这一动作的,从而出现权利要求漏洞。所以,需要考虑如何通过对判断步骤进行上位概括避免出现上述缺陷。
对判断步骤进行上位概括时,发明点在于根据判断结果所执行后续动作的步骤的一个分支,只需将发明点对应的分支撰写成“当XX时,执行XXX步骤”即可,既避免引入非主要的分支,导致权利要求中出现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又使得后续在侵权判定时,无需证明“判断”这一动作,只需证明“当XX时”这一状态即可。
6、对多个处理步骤进行上位概括
专利申请代理人在梳理技术方案时,一般会严格按照步骤的执行的顺序将每一处理步骤都梳理出来。在对多个处理步骤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考虑是否每个处理步骤都是实现技术方案的必要步骤,分析这些必要步骤中包括哪些技术特征,在这些技术特征中确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有贡献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确定多个处理步骤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后,可以根据必要技术特征对多个处理步骤进行上位概括。
例如,“向终端发送XX请求;接收所述终端根据XX请求返回的XX信息”,对“向终端发送XX请求;接收所述终端根据XX请求返回的XX信息”进行分析,确定“终端”和“XX请求”为非必要技术特征,“XX信息”为必要技术特征,则根据必要技术特征对“向终端发送XX请求;接收所述终端根据XX请求返回的XX信息”进行上位概括,可以直接以结果式的上位概括为“获取XX信息”。
总结
在撰写软件申请的权利要求时,为了争取到最大、且适当的保护范围,基于技术方案的描述,需采用适当的上位概括方式,避免因为限定的保护范围过小,造成保护范围的捐献。
采用上述各种上位概括方式撰写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基于不同的技术方案需要灵活选取合适的上位概括方式对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争取实现采用最少的技术特征清楚地撰写权利要求的目标。
选取上述上位概括方式时,需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综合考虑,如果对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一味地进行上位概括,上位概括得到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很难与现有技术区分,容易导致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因此,采用上述上位概括方式对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的同时,保证上位概括后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具备一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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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如何进行概括上位? (上)
2021
专利申请如何进
行概括上位?
(上)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的灵魂所在,一份好的权利要求书既要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也要能够最大化的体现申请人的保护范围,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发明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相适应。目前,大多数代理人都是从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出发布局权利要求,但是,如果只考虑专利的稳定性,却忽略后期针对专利侵权而要进行的维权事项,那么专利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因为企业申请专利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授权,而是授权后的使用所以在撰写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时,不仅要考虑专利的稳定性,还要考虑权利要求的覆盖对象和覆盖范围,从而有效提升专利的价值。
那么如何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呢?
上位概括是有效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保护方式。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审查指南》对此的进一步解释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上述规定其实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以最终达到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
权利要求撰写过程中概括上位方式
针对技术方案,为了能够限定合理的保护范围,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对技术方案的描述进行适当的概括上位方式,具体如下所述概括上位方式:
1、避免出现太过限定性的词语
在发明人提供的交底书中,在描述技术方案的时候,发明人难免会用一些太过限定性的词语,例如,左、右、垂直、平行、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等具有绝对含义的词语。代理人在遇到这些太过限定性的词语时,要考虑是否存在替代方案,即考虑除了这些词语限定的方案以外的方案是否能够实现。
一般情况下,发明人提供的交底书中,仅是最优实施例,通常情况下都会存在替代方案,代理人在对替代方案和交底书中的方案进行上位概括时,避免在权利要求中出现这些太过限定性的词语,以免撰写的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太小,所以避免出现太过限定性的词语也是一种上位概括方式。
2、上位概念的直接替换
发明人在交底书中描述技术方案时,多是采用的具体概念。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用到具体概念时,需要确定基于具体概念是否存在对应的上位概念,若存在,直接将具体概念替换为上位概念,以实现对具体概念和相应的替代方案的上位概括。
例如,发明人描述的技术方案为“二维码”,而“二维码”的上位概念为“图形码”,在撰写的权利要求中直接以“图形码”替换“二维码”,限定一个相对较大的保护范围。因为“图形码”可以包括“二维码”和“条形码”,“条形码”可以作为“二维码”的替代方案。
3、对数据或信息进行上位概括
在软件类专利的权利要求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技术方案的数据流向,在明确数据流向后,依据数据流向来撰写权利要求。数据流向为技术方案中对初始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的每一步处理的过程。在依据数据流向撰写权利要求的过程中,会碰到对多种数据或信息进行处理的情况,这时如果直接将这几种数据或信息都撰写到权利要求中,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免太小。因此,这时需要考虑对这几种数据或信息进行上位概括。
在对多种数据或信息进行上位概括时,可以依据这些数据或信息的共同特点进行上位概括。例如,共同特征可以是这些数据或信息的共同功能、共同类型或共同用途等。
例如,在一个对用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技术方案中,需要根据用户账号对应的性别、年龄、资产分布、收入水平、月消费水平、投资经验和投资产品期限等信息对用户账号对应的用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通过分析确定这些信息或数据都是用于确定风险承受能力值的指标。因此,可以将“用户账号对应的性别、 年龄、资产分布、 收入水平、月消费水平、投资经验和投资产品期限等信息”,上位概括为“用户账号对应的风险承受评估指标值”,概括后的“风险承受评估指标值”既避免了对具体信息太过限定,同时也能体现信息的作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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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从波司登的失败案例得到的启示
从波司登的失败案
例得到的启示
案例学习
在中国,“波司登”“金羽杰”都属于颇具影响力的国民羽绒服品牌。两家公司除了在市场上竞争之外,在知识产权领域上也斗争不断。在对两家公司的知识产权交锋进行梳理时,一件专利权人为波司登的失效外观专利颇为引人关注。这件外观专利早在2017就被宣告无效,而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最关键的无效证据文件竟然是由专利权人-波司登公司自己主动提供的。
该外观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申请号为201430395535.4,产品名称为“羽绒服”,由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提出申请,并于2015年03月11日获得授权。
涉案专利图片如下图:
2017年04月14日,金羽杰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不少证据。
而精彩的部分在于:在2017年05月27日,波司登作为专利权人进行了意见陈述,同时还提交了一些反证。其中反证1为天猫商家品牌商运营平台发布商品查询打印件,其内容为涉案专利产品波司登B1401122款羽绒服在天猫商城旗舰店的销售记录。即反证1证明该款羽绒服于2014年09月24日开始在天猫商城上公开销售,且网站上的销售记录任何人无法修改。
合议组认可了专利权人提供的反证。从而认定专利权人自认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产品在提出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天猫商场上公开销售、且合议组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因而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最终涉案专利因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而全部无效。
这番操作是不是很魔幻?波司登公司给金羽杰公司送了一个免费大馅饼,波司登公司做了一回宋襄公!
纵观涉案专利的无效过程,波司登在应对无效宣告请求时最大的错误在于提供了对己方不利的反证1。该反证1为波司登天猫旗舰店的销售记录查询,属于波司登公司内部的商业秘密。一般情况下其它公司无法正常获取。事实上,如若波司登公司没有提供该反证1,金羽杰公司是无法取得获胜,即金羽杰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效掉涉案专利。
而通过查阅涉案专利的档案可知,波司登公司委托常熟市XX专利商标事务所来办理涉案专利的无效案件。
从该案例学习到的经验:
(1)专利的申请提交应当在专利产品公开发表或公开销售之前,以避免出现自己公开的信息影响自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2)对于有一定财力的企业而言,建立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以及寻求专业人士提供服务,至关重要。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可以看到,波司登在提交反证1的同时还提供了相应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专利权人自己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自己的产品行为不违反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视为现有技术”。说明波司登公司委托的专利代理所是多么的不专业。这么外行的言论都敢拿到无效庭上进行辩论,多么可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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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和侵犯权项数量的关系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和侵犯权项数量的关系!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来限定。一个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1个独权和引用它的1个或多个从权。通过阅读不同企业的专利文本会发现,有些企业的权项数量为10个,而有些企业的权项数量很多,往往有几十个。申请这么多个权利要求有哪方面的好处呢?要知道,1件专利申请包含的权项数量超过10个时,每增加1个权项需要额外支付150元的权利要求附加费。例如,申请的专利文本包含了30个权项的话,对于超出的20个需要额外支付3000元的权利要求附加费。对于实用新型申请来说,权利要求附加费(3000元)远远大于申请费(500元)。这样做法是否值得呢?
从权的意义
大家都知道,即便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也不意味着该专利会一直保持稳定和存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对授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无效请求人通过举证和说理来证明授权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例如缺乏创造性,则在经过复审委评审认可后会宣布该项专利无效。一旦无效决定生效,则该项专利自始至终不存在,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也不再视为侵权。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又有哪些手段可以保持专利权有效呢?首先当然是反驳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如果在独权确实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还可以通过与从权的合并组成新的方案来期待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持专利权继续有效。此时虽然会使得保护范围变小,但专利权依然有效。
从权除了对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起重要作用之外,由于从权限定的是更具体的方案,描述的是更具体的技术特征,因此在侵权诉讼中更便于法官进行侵权比对的理解。
除此之外,有人会问,从权数量多时,被侵犯权项数量也会增多,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会是否要考虑被侵犯权项的数量呢?
分析侵权赔偿数额和侵犯权项数量的关系
专利法第65条规定计算侵权数额几种情况: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自由裁量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除此之外,还要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专利法没有涉及侵权赔偿数额和侵犯权项数量的关系。在实际判例中,由于没有法律支持,法官们的观点是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不受被侵权的权利要求数量影响。即无论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几项权利要求,均为侵权产品,侵权赔偿数额并不应因被控侵权产品所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
以下通过“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进行解读。
原告:(日本)泉株式会社(简称泉株式会社)
被告: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简称美视晶莹公司)
被告: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仁和世纪公司)
涉案专利号:ZL200420042456.6,发明名称:可搬式屏幕装置。
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其诉讼期间的专利无效程序。在一审中,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12,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据上述因素综合确定了赔偿数额
但是,在二审过程中,由于泉株式会社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主动放弃了原权利要求1-6,故被控侵权产品仅侵犯了原权利要求12这一项权利要求。美视晶莹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出,由于泉株式会社主动放弃了原权利要求5,故赔偿数额亦应相应减少。二审法院并未支持该主张。
二审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无论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几项权利要求,均为侵权产品,侵权赔偿数额并不应因被控侵权产品所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因为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法院考虑的是专利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其均与整个产品的成本、价格、数量相关,而不以权利要求的个数确定,即使依据法律规定的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亦不应考虑被侵权的权利要求的数量。
综上所述,鉴于侵犯一件专利权时,侵权赔偿数额与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无关,那么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尤其是权利要求的布局和撰写时,不是权项数量越多越好,要综合评估权项的价值和成本,实现高性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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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计算
案例学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计算
对于很多专利权人来说,在发现有人侵犯其专利权后,提出合理的经济赔偿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如果法院最终的判决赔偿数额少于维权成本,则是令人沮丧的事情。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学习如何计算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2017)京7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事由: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小狗电器互联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了其拥有的名称为“吸尘器部件”的第201430281821.8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详见附图)。
2017年6月,戴森公司发现小狗电器公司生产和销售了型号为小狗D-535吸尘器。戴森公司认为,小狗吸尘器中的地刷(简称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起诉要求判令小狗电器公司赔偿戴森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用75000元和调查取证费用10317元,共计85317元。
一、关于经济损失的证据
天猫商城入驻的“小狗电器旗舰店”相关网页显示小狗D-535吸尘器“促销价,月销量和累计评价”。
为证明小狗电器公司通过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获得了巨额利润,戴森公司还提交了小狗电器互联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该招股说明书中载明,2017年小狗电器公司就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毛利率等。
二、关于合理开支的证据
戴森公司提交了其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开支票据,其中包括调查取证费10317元,本案律师费75000元,具有相应发票。
法院认为: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根据戴森公司提交所涉小狗电器公司的线上销售数据,利用用户评价数、成交量、产品单价可以推算出被告最小销售额约3842.06万元。基于涉案用户评价数量通常低于用户的实际购买量、部分网站的用户评价数量不能完整体现用户实际评价数量(如4500+、300+),故戴森公司推算的小狗吸尘器D-535的最小销售额明显小于实际销售金额。由此可见,虽然戴森公司的推算数据不宜直接用于确定小狗电器公司的侵权获利数额,但至少可以佐证《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关数据真实性。
三、关于涉案专利贡献率
小狗吸尘器D-535的制造获利和销售获利并不能当然等同于涉案产品的侵权获利,涉案产品仅为小狗吸尘器D-535的地刷部件的刷体,确定涉案产品产生的侵权获利,应当限于涉案产品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该款吸尘器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因小狗吸尘器D-535的商标及其他零部件产生的利益,应当不予考虑。
由于吸尘器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各品牌的吸尘器质量和功能用途差异并不大,品牌知名度、外形设计的美观程度、销售价格等因素均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在案证据表明,小狗吸尘器D-535在销售和推广过程中,其地刷即涉案产品均是作为重要宣传图片进行细节展示,可见,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该款吸尘器所实现的利润贡献较大。
况且,地刷刷体为吸尘器的重要零部件,整体外观设计对一般消费者购买吸尘器时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判断小狗电器公司制造和销售涉案产品的侵权获利,还应考虑涉案专利在实现该款吸尘器利润中的作用。
综合上述考量因素,本院认为,戴森公司主张小狗电器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远远低于小狗电器公司基于涉案产品的侵权获利,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四、本案的合理开支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戴森公司明确主张合理开支共计85317元,其中律师费75000元,调查取证费10317元,并提交了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关发票。对此,法院认为,上述实际支出费用包括涉案产品购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均属于戴森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且有相关票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最后判决小狗电器公司赔偿戴森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开支共计85317元。
由该案例可知,外观设计专利是产品整体的,则按侵权人的销售利润计算经济赔偿数额。外观设计专利是产品整体的一部分的,还需要考虑产品本身的价值,外观设计专利在实现该产品利润中的作用。除此之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有发票支持的,也可以由侵权人赔偿。以上是通过案例学到的专利侵权的赔偿计算方法,其也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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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书该如何撰写
2020
技术交底书该如何撰写
一、什么是技术交底书
技术交底书是申请人提供给专利代理师的技术资料,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书的书面材料,该技术资料是代理师撰写申请文件的依据,技术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关的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及其附图说明、申请技术在实践中的实施例等。
二、技术交底书有什么用?
技术交底书是申请人和代理师之间用于技术交流的文件,其主要作用是将申请人所做的发明创造告知代理师,使代理师能够明白所要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必要时还可以用附图加以说明。技术交底书的好坏直接影响代理师对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的撰写方式、角度,以及后续沟通所耗费的时间等,因此,一篇好的技术交底书是申请人获得高质量专利文件的条件之一。
三、技术交底书怎么写
发明人应当紧紧围绕本发明的发明构思,来撰写技术交底书。所谓发明构思,一般是指发明人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产生的,能体现发明智慧的系统性的思维活动。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别人是怎么做的?我为什么要做?我是怎么做的?我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发明人在撰写技术交底书时,应对这几个方面反复循环思考,分别进行表述,才能充分完整地对技术进行交底。
一项完整的技术交底书应包括:发明的名称、背景技术、发明的技术内容、本发明的关键点和欲保护点、其他有助于专利撰写人理解本发明的资料等。
1、发明的名称
发明的名称应简明表述要保护的主题名称,名称应体现是产品或方法(一般25个字以内),同时写明本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应写明本发明涉及的现有技术的现状概述、发明人认为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或缺陷等。发明人应客观概述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现状,客观描述和评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明其优点,并从技术的角度实事求是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并且这些技术问题或缺陷应当在本发明中能够得以解决。现有技术的信息可以来源于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期刊、论文等)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引用时,应提供这些引用文献的具体出处,如专利公开号、非专利文献的标题和期刊名等。
3、发明的技术内容
发明的技术内容应写明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附图及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等。
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是背景技术中指出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或缺陷。
技术方案部分应提出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的思路或技术原理,清楚、完整、具体地描述本发明的实现方式;简单说,本申请的技术凭什么比别人好,怎么做的,为什么?可提供结构、流程、方法、配方等来描述技术原理。
技术效果应当是本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效果或优点。通常技术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化,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在说明技术效果时,应结合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改进点,来说明本发明技术效果产生的原因或机理;对于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最好能给出相应的数据来支撑所述技术效果。
附图及附图说明:附图中一般不标注尺寸,尽量不使用文字,各部件的标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写。
具体实施方式是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的进一步详细说明,应主要说明怎么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应当将技术方案的每个技术特征具体化,也就是对技术方案的具体举例说明。此部分至少应具体描述一个最佳实施方式,通常可以按图纸、流程、化学方程式、组分比例等举例说明;并不要求对已知技术特征作详细展开说明,应主要说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及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必要时,应给出相应的试验数据。
4、本发明的关键点和欲保护点
该部分应清楚、简要地描述本发明技术方案中的关键技术点以及欲保护的所有关键技术点,应将本发明中的关键技术点按照其对本发明技术方案影响的重要程度从高到低的顺序列出。这部分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和/或专利代理师等撰写人员撰写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关键,这能够帮助这些撰写人员准确把握住本发明的发明点,确定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贡献,进而更好地组织和撰写权利要求书。
5、其他有助于专利代理师理解本发明的资料
该部分主要包括与本发明相关的参考资料,如所涉及到的背景技术文件,发明人前期发表的专利、论文、研发资料等。提供这些资料,有助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和/或专利代理师对发明申请的理解和进一步完善,也有助于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
四、注意事项
1、应充分公开技术内容
技术交底书的“交底”要素指明了其记载内容的充分程度;由于技术交底书的主要阅读对象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或专利代理师等撰写人员,他们在技术知识方面整体上弱于发明人,因此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材料时应当说尽、说透,否则会导致撰写人员不能充分理解技术方案,撰写出不合适、甚至错误的申请文件。例如某些发明人疏于撰写,内容往往过于简略或者仅注重技术效果的描述而不交代具体的技术方案,这将导致后期专利撰写人员与发明人沟通的时间过长,不当延长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期限,最终损害到申请人自身利益。
2、用词要准确,防止歧义
技术交底书中的术语和符号应该是专业的、准确的,术语前后一致的(避免同一概念前面用A表示,后面用B表示),对于发明人自创的非专业术语应给出相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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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1月30日下午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了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什么是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较之补偿性赔偿责任对侵权人的惩戒力度更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遏制效果更佳。
我国目前建立了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了吗?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仅有补偿性赔偿责任形式,它存在赔偿数额低等问题,很多情形下无法对受害人进行充分救济,尤其是在专利权保护力度上显得十分不足。
但是,在2021年6月1日将生效的新专利法则改变了目我国目前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内容。
下面以专利为例介绍一下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概念。
美国最早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出现在1793年颁布的《专利法》中,有条文规定侵权人支付赔偿金应不少于专利权人通常情况下将该专利售出或者许可他人的价格的三倍。虽然几经改法,但将实际赔偿数额提高到三倍赔偿的惩罚性制度一直保留至今。
德国认为公法与私法之间有非常明确的界线。专利权作为私法,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应该遵循补偿性赔偿的填平原则,只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在2009年,德国对一系列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制定和修改。德国在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金有三种计算方式:一是由专利权人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数额决定赔偿金。二是基于侵权者获得授权许可的合理使用费决定赔偿金,三是以侵权者实施侵权后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决定赔偿金。德国在专利侵权的赔偿问题上,鼓励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更高的损害赔偿,这相当于惩罚性赔偿。
日本制定的民事法规体系严格遵守补偿性赔偿原则,用金钱衡量被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害,让侵权人赔偿,填补被害人的损失。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如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者没有重大过失侵害专利权时,日本法院有权决定具体损害的赔偿金额。可以看出,在日本的专利法中对被控告的侵权人也规定了具有惩罚性意味的赔偿金,但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韩国在《专利法》第128条第3项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除了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之外,韩国在刑法中还规定了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对于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处罚高于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犯罪。
中国专利法关于侵权的规定目前以填平原则为主惩罚赔偿为辅。现行的规定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也就是说,最高也不超过100万,而且是基于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来确定,更多的情况是赔偿几万元。
对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国内的学者和专家都写过论文或文章进行探讨和研究,经过多年的讨论后达成共识,在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明确了惩罚性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里面,新增加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惩罚赔偿做了规定: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比美国的三倍赔偿还要高。这一条规定借鉴了美国和日本的立法经验。
对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最低和最高赔偿额也都提高了,最低3万,最高500万,这的态度很令人振奋,以后的判决会遵循这个态度判决赔偿更高的数额。
再结合习主席的讲话:“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2021年相关的案例、最高院司法解释等将拭目以待,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到具体的执行标准上,让专利侵权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惨痛代价,以威慑之剑来预防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促进企业更有信心做好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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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大招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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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跃迁・至善
在刚刚结束的以「跃迁・至善」为主题的OPPO未来科技大会上,OPPO一共发布了三款概念产品,两款管理系统,代表了OPPO在前沿科技方面的探索成果,三款产品中, OPPO X 2021卷轴屏概念机最受关注,也是声量最高的,其采用了一块最小6.7英寸、最大7.4英寸的无级OLED柔性卷轴屏,它可以自由伸缩,支持用户随时调整屏幕尺寸。虽然是柔性屏,但却一点也不“柔软”。倘若用手指按压下去,就像是触摸到普通的玻璃屏幕,满满的科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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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成果,源于长期的专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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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下面表格,你会发现什么呢?
OPPO专利申请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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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专利申请趋势—SEP标准必要专利
(数据来《OPPO公司创新力分析报告》)
虽然这9件并非OPPO自有,而是来自外部技术引进。但从2005年开始,OPPO便着眼全球,开始自有专利布局。
OPPO专利国际布局时间线
vs
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间线
图表来自《OPPO公司创新力分析报告》
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直到现在,OPPO已经在全球的31个国家/地区进行了专利布局。除中国本土外,布局最多的TOP5国家/地区依次为美国、欧洲、印度、韩国和澳大利亚。
OPPO2005年开始自有专利布局
图表来自《OPPO公司创新力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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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布的 2020 年全球无线通信网络技术发明专利排行榜上,华为以 8607 件专利位列第一,高通以 5807 件专利排名第二,而OPPO以5353 件专利排名第三,与高通相差甚微。
除此之外,在5G这个风口领域,OPPO也有前瞻布局。2015年,OPPO就建立了相关团队,2018年,OPPO相继实现了3D结构光技术的5G视频通话和OPPO手机5G上网,并在年末展示了5G样机,演示了5G数据连接下的网页浏览、在线视频播放、视频通话等日常应用场景。虽然OPPO从创业之初是凭借影像技术迅速成长为业内领导者,但OPPO并不满足。从影像技术专利到AI领域,从快充领域到5G领域,OPPO快人一步地实现了全线布局。在其他大厂还在模糊新技术推出的时间,OPPO却已经完成了全新技术的推出与量产,站在了时代的前端。发展创新是第一生产力,OPPO一直深知这个道理,并且不断的加大探索,用自己的努力推动整个国产手机行业的创新发展,也正是有了像OPPO这样知创新、重创新、得创新的企业,国产品牌才能更快的走出国门,去投入到全球的市场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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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外观设计侵权的现有设计抗辩
案例学习
外观设计侵权的现有设计抗辩
随着中国外观设计的申请量越来越大,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发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当发生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诉讼时,被告方该如何应对呢?
应对方法之一可以采用先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当涉案专利被无效成功了,侵权诉讼之因也将不复存在。
应对方法之二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不侵权抗辩,如果销售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显著区别,则原告的侵权之诉不成立。
除了上述2种应对方法之外,还可以采用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阐述的不侵权之辩—现有设计抗辩。
现有设计抗辩
什么是现有设计抗辩?就是指被诉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判定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可以采用三步对比法。
首先,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判断是否相同;
其次,若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不相同,则进行对比,确定区别设计特征;
再次,分析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案例学习
具体案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圣鹏公司)、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万来公司);
专利权人(一审原告):孙兴华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ZL200930141205.1,这是雨篷架的外观设计,主视图如下所示,
现有设计:专利号为ZL200730074183.2(棚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其专利效力已经于2014年3月30日终止,主视图如下所示,
最高院对此案的再审决定如下:
将被诉侵权设计(ZL200930141205.1)与上述现有设计(ZL200730074183.2)相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主体安装架形状、安装架构成中各边的形状与对应位置相同,长边与较短边之间设置加强筋的设计特征以及较短边上设孔的位置均相同,可见二者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
不同之处仅在于加强筋数量、较短边上设孔数量以及由此决定的上下两支撑架之间由向上倾斜的加强筋划分的腔体数量,被诉侵权设计有三个加强筋和四个腔体,现有设计有两个加强筋和三个腔体,但该数量变化只是设计单元加强筋和较短边上孔数量作均匀分配的增减变化,未改变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所注意。
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没有实质性差异。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
小结:
专利权人孙兴华在2017年发起侵权之诉,而专利号为ZL200730074183.2(棚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已经于2014年3月30日失效,成为了现有设计。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整体相同,局部有区别,确定出区别设计特征后,判断出区别设计特征仅仅是加强筋和较短边上孔数量变化,未改变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因此二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一审和二审认为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孙兴华的观设计专利ZL200930141205.1,也就意味着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因为孙兴华的观设计专利ZL200930141205.1与在先的外观专利ZL200730074183.2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这样一来,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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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中产品用途如何撰写
外观设计中产品用途如何撰写
由于产品用途对评价报告检索有着重要影响,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对产品用途的限定就显得格外重要,产品用途撰写得是否规范、准确,将直接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
✫
普通产品就当遵循的原则
1、统一原则
▀▄ 某项外观设计仅对应唯一确定领域的产品,不能同时对应多领域的产品用途并请求保护。例如,一种型材,用途描述为用于灯杆、护栏和家具,由于上述产品处于不同产品大类,因此应当选择该产品唯一的应用领域。
2、统一原则
▀▄ 产品用途的描述应当与视图中表达的产品一致。例如产品名称为“工艺盘”,用途描述为“包装”,与“工艺品”分属不同类别,因此其用途描述与产品名称及视图内容不符。
3、专一原则
▀▄ 对用途的描述尽量贴近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每一件产品都有其对应的使用场所、使用方法,过于上位的描述会导致产品用途不清楚。例如产品名称为“首饰”,用途描述为“用于装饰”,由于首饰分为项链、戒指、手镯等众多品类,因此产品名称过于上位会导致用途不明确。
✫
特殊产品应当遵循的规范
1、多功能产品
▀▄ 一个产品具备多种功能,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该产品的多种用途。例如“带音箱功能的水杯”应当同时给出水杯、音箱的分类号。
2、成套产品
▀▄ 同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多种独立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对单个套件用途进行描述。如产品名称为“餐具套件”,简要说明中可以描述为“用于饮食”,但也应附带写明“套件1为碗、套件2为碟子、套件3为筷子”。
3、专属类别 零部件
▀▄ 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是工业领域中一类较为特殊的产品,时而在产品领域扮演某类产品附属品的角色,如椅子和椅子扶手的关系。因此,申请人在撰写中应当更加全面地描述其具体应用于何种产品。例如产品名称为“挡风板”,用途为“用于挡风板”,并未指明是空调或是汽车的挡风板,难以确定“挡风板”所属领域,若修改为具体产品项的挡风板则更加准确。因此,这种详细、全面的撰写方式对于后续权利范围的判断大有帮助。
综上所述,产品用途直接决定了外观设计的类别属性,影响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无论在专利审查还是后续程序中,用途都是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断的基础,产品用途决定了专利权利的稳定,产品用途在简要说明中的规范化撰写则是专利权完整稳定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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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浅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将在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规定了可以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获得保护。那么,什么是局部外观设计?它有什么特点?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还有待法律工作者通过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以便对局部外观设计作出更细的规定,需要等待。同时,也期待着出现典型案例,以便最高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虽然如此,但是美国、日本等国家早已经实施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并有了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而中国在新专利法加入了对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之前,国家专利局的有关专家们早已对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做了详细的学习、研究和论证,笔者相信通过对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了解和学习,可以触类旁通的知道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下面将通过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来谈一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所谓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指对产品局部的设计创新进行保护的制度。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1999年日本修改外观设计法提出保护局部外观设计,韩国随后在2001年对局部外观设计实施专利保护。2001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也确认了局部外观设计可受专利保护的地位。
01
局部外观设计载体的可分割性问题
美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定义了外观设计的含义:“外观设计是指包含于或应用于工业产品(或其部分)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从该规定来看,仅仅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该部分与该产品是否能分割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从美国外观设计的申请实践来看,美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对象并不限于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局部设计,也包括了可分割部分的局部设计。
而日本则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指的是产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不能作为交易的对象,例如手机显示屏的设计、帽子的帽檐、水杯的把手、运动鞋帮上装饰品的设计等等。当一个产品的零部件能够在市场上单独流通时,就不再适用这一法律制度,而是应该作为整体的外观设计申请保护。可见这个整体和部分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能与产品相分离,能与产品相分离就申请整体外观设计保护,不能与产品分离就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保护。
02
局部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现形式
在美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践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可以采用虚实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以将其申明要保护的设计部分采用实线绘制,而把不主张权利的部分用虚线绘制,并且需要说明虚线部分不是该外观设计申请所要保护的部分,虚线部分仅仅是其设计所应用的产品或周边环境,而该虚线部分往往是已经公开过或者是惯常的外观设计。
在日本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践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与美国相同,也是采用虚实相结合的方式,将其申明要保护的设计部分采用实线绘制,而把不主张权利的部分用虚线绘制。
这种虚实相结合的方式,实线部分可以比喻或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即作出贡献的部分,虚线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即和现有设计共有的特征。
下面给出一个示例来说明虚实相结合的表现形式。
03
局部外观设计制度
对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影响
从美国和日本经验看,局部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与整体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标准相同。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中国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也会与整体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标准相同,在确定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产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后,对比局部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相应部分,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以上从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与产品整体的可分割性、局部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现形式、局部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标准三个方面探讨了常见做法,相信中国后续推出的有关细节规定将在此讨论的范围之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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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解读
新专利法解读
万众瞩目的专利法修改,在历经了10多年的磨砺之后,终于获得了通过,距上一次修改已经过了12年,实属不易。这次修改有哪些亮点呢?下面一一道来。
一:对外观设计做了修改,允许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法2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很惊喜,在有效保护产品的局部外观上有了法律武器,当然具体的玩法还需要等待《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应修改来对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做进一步的、详细的规定。
二:针对在中国申请的外观设计,也可以要求国内(本国)优先权了。
法29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非常惊喜,这意味着在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匆忙提交后,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重新提交,不但享有在先提交的日期作为在后提交的申请日,还能够克服之前文件中存在的瑕疵。而之前的做法只能是重新提交而使得申请日延后。
三: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由之前的10年延长到15年了。
法42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太惊喜了!对于产品外观取胜于市场或者对市场营销具有很大影响力的企业来说,这绝对是利好。例如,对于生命周期较长的产品,例如家具、瓷砖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的延长对这些产品保护是利好。
四:对每年高额的专利年费也有一个很利好的规定。
法50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法51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这意味着什么呢?你把授权的专利以书面方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个声明:愿意许可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就是开放许可了。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于开放许可的专利可以免交年费。
当然,有待专利局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但,这绝对会降低企业的专利维护成本。
五:对于专利权保护方面,也有很多利好的法律规定。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法71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另外,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样的赔偿规定对侵权人是一个巨大威慑力。
另外,在取证方面,新专利法也非常给力。
法71条还规定了: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这对侵权给专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提供了一个有力保障。
六:侵权诉讼期延长了。
法74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之前的诉讼时效为2年,现在延长了1年。这意味着,你发现有人侵犯你的专利权时,可以静等3年再发起诉讼。
以上是新专利法中对一般性企业的利好规定,以及还有对药企的特殊规定,这里不再列举。
但有一点请需要注意,修改后的新专利法的正式实施是2021年6月1日,也就是说,目前还是依从旧专利法的规定,给《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应修改留出空挡时间,也给企业的专利布局留下一定的筹划时间,利好的实现,请耐心等到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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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权质押
什么是专利权质押
专利权质押或者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它是指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是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ONE
专利权质押有几个特征
01
专利权质押的标的物是权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标的。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是动产。其他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各种不同于专利权的权利。
02
在专利权出质期间,质权人是绝对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出质的权利的,质权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该专利权的权利。
03
在专利权出质期间,维持专利权本身的一切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如专利年费、专利规费等。但质权人如认为该出质的权利可能对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费用,对这些费用,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补偿。
04
专利质押登记生效。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TWO
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
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
01
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02
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03
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04
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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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保护策略
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保护策略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著作权是对保护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之间有很大区别,但在涉及到具有美感的图案和外形设计上也有交集。
首先说说二者的区别:
一、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是可工业生产的产品外观,即工业产品的图案、外形及其结合设计。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保护范围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只保护相同或相似种类产品,即侵权方必须是将该外观设计运用于同类产品,才算侵权。
著作权:保护范围相对较广,只要是相同的设计,未经原作者同意,使用在任何商业领域,比如衣服的印花、广告、演出布景等等,都算是侵权。
三、获权前提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独一无二的首创性。
著作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四、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保护十年。
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
五、维持费用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分阶段递增,未缴纳年费视为放弃权利。
著作权:不需要每年缴费。
再说说二者的联系
一、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二、都具有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征,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三、都保护具有美感的图案设计,也都保护建筑作品的外观造型。
由此,基于二者的联系和保护区别的分析,在保护某些产品的设计创意时,可以通过外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交叉保护。
例如,对于例如卡通形象或其他独创的形象设计,该形象图案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该形象图案也可以做成玩具或附在其他产品上被应用在多个领域,例如北京奥运会的五福娃吉祥物,即做成了五福娃玩具、又做成了明信片、包装盒的外观图案、附在有形产品上的各种贴纸等等,当形象图案被做成玩具或附在其他工业产品时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此,符合美术作品的图案设计可以以著作权方式进行保护,也可以做成玩具或附在其他产品上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以专利权方式进行保护。
这样,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可以并存,而且著作权可以应用在不同领域,二者互补,取长补短,在外观设计专利到了10年保护期限而失效,还可以通过著作权来继续获得保护。
案例
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7号民事案件
【案情摘要】
2004年,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普丽公司)设计人员设计了《莫奈》系列壁纸,申请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因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于2010年3月30日终止。
特普丽公司发现常州淘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米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壁纸所使用的图案与特普丽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莫奈》壁纸图案相同,并且淘米公司在天猫商城旗舰店销售该产品。
特普丽公司认为其专利权虽然终止,但前述壁纸属于美术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淘米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特普丽公司关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淘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图片系将菊花花叶变形组合而成,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特普丽公司对涉案图案享有著作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该作品。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利,如果在同一客体上存在多种民事权利,每一种民事权利及其相应的义务应当由相应的法律分别进行规制和调整。以涉案图案为例,不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在法定保护期内,如果未经特普丽公司许可将该图案用作某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该行为显然侵害了特普丽公司的著作权,特普丽公司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主张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互不排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专利权因特普丽公司未及时缴纳年费而提前终止,同样适用上述原则。综上所述,特普丽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淘米公司销售该图案壁纸的行为侵害了特普丽公司的著作权。
由这个案例可知,采用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组合的交叉保护模式,可以拥有著作权具有的超长保护期限的优势,又可以拥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程度高的优点,即可以保护实用的工业产品,又可以保护非实用的艺术品,可谓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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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二)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二)
为了对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差异进行更标准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二))第十四条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最高院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在这里提出了设计空间的概念,例如写字台相对于文具盒而言,写字台的设计空间较大,文具盒的设计空间较小。但是,设计空间也不完全和产品的体积有关。再例如:自行车车轮的体积大于文具盒,但比较之下,自行车车轮的设计空间较小,而文具盒的设计空间较大。
设计空间主要看对于某一设计特征的现有设计的多少,现有设计越多,能够发挥出创新设计的空间就越少,意味着设计空间较小,细微差异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反之,现有设计越少,能够发挥出创新设计的空间就越多,意味着设计空间较大,由此替代性设计方案越多,细微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的影响。
除了《最高院解释》和《最高院解释(二)》除了对一般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做了相关规定,也对特殊的外观设计做了规定,其中:
《最高院解释(二)》第十五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解读:对于成套产品作为一件外观设计提交申请并获得的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与成套产品中的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视为侵权。
《最高院解释(二)》第十六条: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解读: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组件产品,只有被诉侵权产品也是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组件产品,和相应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才视为侵权。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仅仅是水壶,其即便与热开水壶组件产品中的水壶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也不视为侵权;同理,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仅仅是加热底座,其即便与热开水壶组件产品中的加热底座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也不视为侵权。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插接组件玩具产品,或者对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只有被诉侵权的插接组件玩具中的每一个插接组件与该插接组件产品中的每个插接组件的外观设计均一一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才视为侵权。
假设被诉侵权的插接组件玩具中的插接组件数量少于授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插接组件产品中的插接组件数量,则不视为侵权。
或者,假设被诉侵权的插接组件玩具中的某一个插接组件与授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插接组件产品中的每个插接组件的外观设计均不相同,则也不视为侵权。
同样的分析方法也适用于无组装关系的扑克牌、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
小结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相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有一些局限性,例如强调只有相同或相似种类的产品才可以判断是否侵权。这意味着,当有了一个很好的外观设计创意时,需要考虑其应用的产品种类,尽可能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进行专利布局,以最大范围的保护自己的外观设计创意,尤其是对于图案设计,可以与版权结合,实现版权和专利的综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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