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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 中国的专利申请量是逐年递增的,其中的外观设计更是增长迅速。2014年在中国的外观设计申请量达到56.5万件,到了2019年增长到74.4万件,其增速不可谓不快。但是,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后,如何判断别人的产品侵犯了我的外观设计呢?下面做详细分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请注意: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里不包括企业或个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即不是为了直接盈利,仅仅是自己使用,即便是使用的间接结果也存在着盈利的可能,但也不视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八至十二条做了相关规定,其中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知: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前提是,被诉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才可以进行后续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分析判断。 例如,某企业在茶壶身上设计了一个精美的图案并针对附有该精美图案的茶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一家做床上用品的企业看中了该设计图案,将其应用在床单和被罩上进行生产和销售,此时由于茶壶和床上用品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即便床单上的图案使用了设计在茶壶身上的图案并与之相同,也不视为侵犯该茶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由此可见,产品种类是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的前提,那么如何判断产品的种类呢? 《最高院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也就是说,通过明确产品的用途来认定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另外,也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组合产品,其会有2个或多个分类。例如,带有温度计的相框,具有测量温度和放置照片两种用途,分类号为06-07和10-04,即其可分为2个种类。 在被诉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时,才会分析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最高院解释》第十一条做了相同或相似判断原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该原则概括起来就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而且优先分析: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部位。 当被诉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认定为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为两者近似。 为了对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差异进行更标准的判断,小编将给大家在下一期的推文当中带来标准详解,前方高能来袭,千万不要错过。 第一时间给你最全资讯 扫码关注我们吧!

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技术, 如何判断授权的专利是否被侵权是个技术活。 法律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有相关规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这句话有2层意思的理解,通俗的讲就是2个判断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就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而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的,则不视为专利侵权。 注意,在判断专利侵权时,首先需要分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侵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是权利要求,如果不侵犯独立权利要求,那么也肯定也不会侵犯从属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侵犯了独立权利要求,那么还需要继续分析侵犯了哪些从属权利要求,进而分析出侵犯哪几条权利要求后可期待能获得更多的损失赔偿。 案例分析 下面举例说明,假设授权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了一种椅子,其技术特征包含了A、B和C。 假定一家企业也生产椅子,如果该椅子包含了全部技术特征A、B和C,即为侵权,哪怕该企业生产的椅子的技术特征是A、B、C和D,即比专利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更多,也是侵权。只有该椅子的技术特征是A和B,或者A、B、和D,C不等于D,则属于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等同原则,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简单来说,技术特征经过简单替换后,能够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同样视为侵权。 继续上面的例子,所述企业生产的椅子的技术特征是A、B、和D,且D等同于C,则该椅子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在这里,上述保护椅子的专利权中的技术特征C可以是将椅子限定为木质材料,而所述企业生产的椅子的技术特征D是将椅子限定为铝质材料。由于铝质材料和木质材料为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且椅子的材料替换属于简单替换,无需要进行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即椅子的整体结构也不会因为材料替换而发生变化,例如技术特征A和B不会因为材料替换而发生改变,因此这样的椅子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小结                             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是判断专利是否被侵权的重要标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只有包含了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视为侵权;反之,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视为侵权。 END 电话:0755-89356345 官网:www.foocho.com 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第一时间给你最全资讯 扫码关注我们吧!

专利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

  专利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 很多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 我的产品都上市了,我的专利怎么还没有授权? 很多企业都会遇到一个问题:我的产品都上市了,我的专利怎么还没有授权?专利不能及时授权的话,申请专利有什么用?这是因为人们常常都是到了研发项目要结题了、论文要发表了、要参加技术研讨会了、产品要展示了、产品要上市了、公司要上市了的时候才想起来:我该申请专利了。或者,一听说申请专利的过程这样或那样的复杂,放弃了申请专利的念头。 专利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这是一件能够上升到战略布局的大事,需要拿捏得当。 申请专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企业的研发工作,对于校企合作的共同研发工作,一旦获得了技术突破,研发成果就可以直接转化为市场产品,被他人模仿的可能性非常高,需要申请专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审查周期 那么,对于市场上很急需的技术被某企业攻克了,此时去申请专利,时机是否合适?大家都知道,专利申请有一定的审查周期,一般来说,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是2-5年,实用新型的审查周期是8-14个月,外观设计的审查周期是6-10个月。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某些城市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接受专利预审服务,审查周期很短,但对申请人有较高的要求,需要提前备案,申请备案的单位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对于提交专利预审材料的质量要求很高。 什么时候申请专利比较合适 对于普通企业而言,难以搭上专利预审服务的便车。由此,需要另辟蹊径来尽可能的获得最快速的专利保护。下面介绍一下什么时候申请专利比较合适。 当产品的技术、整体框架结构等一旦成型即可申请专利 一件专利是解决一个或多个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一个较为复杂的产品可以存在解决不同技术问题的而相应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这也意味着可以围绕一件产品来申请多件专利,其中可以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即方法、结构、和产品的外在显示出的形状、图案或其组合。这样,产品上的某些技术方案一旦成型了,就可以申请专利,而不是等到产品上市前。一般来说,技术研发结束后,产品基本上就能工作了,但为了获得质量稳定的产品,需要不断地测试和调试、以及对一些细节上的修改。但这些技术上的微调不会对用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作出大的改变。当专利准备授权时,例如对产品结构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产品也即将上市销售。因此,一旦某项技术、或者产品的某个部件或整体框架结构已经成型,就可以准备申请专利了,做好审查周期和产品上市时间的同步工作,不要等到产品都要上市了再去申报专利,那样会在专利没有授权之前而使得上市产品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技术保密而延迟申请专利和药品自身可以及时申请专利 另外,如果企业的技术研发处于领先地位,或者某些技术处于不容易被外界模仿,例如源代码不易被反向工程破解的软件技术等,就可以出于技术保密而延迟申请专利,类似一些药品研发过程中的各种相关技术,对于药品自身可以及时申请专利,而对于药品的生产工艺、检测技术等、药品原料的制造工艺等等,都可以选择在合适的时机去申请专利,当然这必须保证在申请专利之前,相关技术处于保密状态,不能轻易泄露出去。 综上,何时申请专利,需要对产品研发周期与专利审查周期进行预判,对于技术自身是需要保密还是需要申请专利要进行预判,对产品的哪部分技术去申请专利同样需要预判,把专利申请提升到战略布局的层面,做统筹安排,以便在合适的时机去执行期望的专利申请,实现及时获得对产品或服务的专利保护。 其它阅读导航 想申请专利,那您得进来瞧瞧了。 专利误区再次来袭,你中招了几个?  扫描关注更多  官网:www.foocho.com 电话:075589356345

专利误区再次来袭,你中招了几个?

上次误区发出之后,后台又留言一些相关问题,那么今天也集中一些比较常见的误区问题来给大家说说。 先发表论文或成果鉴定再申请专利。 有些发明人取得研究成果后急于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而没有想到先申请专利保护。因为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不可避免地要公开技术内容,使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而得不到专利保护。 得到了专利证书就获得了有效的专利权。 这是多数专利权人的普遍认识误区。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有时会出现你申请之前已经有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过相同的专利,你的申请仍可能会被批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人提出无效,专利权会维持下去。一旦有人这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那么这一专利会百分之百地被无效掉,也就是说你并没有取得有效的专利权。 对于发明专利,虽然会进行实质审查,但也不无法保证发明专利审查部门对世界范围内所有相关的文献资料都检索过。所以得到专利证书,代表的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该专利申请的批准,该专利的专利权相对稳定,还不意味着绝对有效。 自己研发或设计的技术就一定能获得专利权。 某企业在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将样品拿给几家公司进行市场销售反馈测试,效果良好决定申请专利,授权之后却发现其中做过测试的一家公司已经开始生产此类产品并推向市场,该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该公司却以该专利方案在申请之前已经公开,丧失了新颖性而提出无效申请。证据便是:在申请专利之前产品已经被科学家自己生产出来并推向市场。 类似的案例还有路虎关于极光Evoque的一项名为机动车辆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在其车展公开后。2012.08.29,该专利被授权,专利号:CN302053610S,简称专利A,但外观设计在中国不实审,意思是审查员并未检索以及对该专利是否有专利性进行审查。可以看出专利A和极光Evoque外观非常相像,根据在无效过程中公开的资料,应该可以确定专利A就是极光Evoque,虽然路虎在无效过程中试图争辩这是不同代车的不同设计,并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找出了10个区别,甚至连涉及logo的区别就用上了。但大部分的区别应该只是拍摄角度等方面的问题。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不同代的车的设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涉案专利与证据中的现有设计的差别如此细微,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最后被无效了。 软件产品不能申报专利? 专利也可以保护软件产品,包括纯软件的方法类专利和软硬件结合的方法、装置类专利。国内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或者操作方法等,因此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软件的法律保护有一定的局限性。相对的,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同的是,专利是对于软件产品的保护,并不保护其代码,而保护的是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或者操作方法等。 专利就是个idea吗? 专利保护的是详细的方案而不仅是idea,如果百度刚刚做了搜索,腾讯也做了一个搜搜,同样的idea能证明腾讯抄袭了么? 如果百度采用了A-B-C三个步骤实现了搜索idea,并申请了专利,而腾讯用A-B-D三个步骤实现了搜索idea,腾讯并不会侵犯百度的专利权! 专利申请是保护技术成果的唯一方法吗? 对技术成果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自己加以保护,法律也对技术秘密实施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只要技术难以破解,选择技术秘密可能会是很好的保护方式。一般来说,技术会随着产品的出售而公开的,需要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产品出售之后,技术不会随之公开的,更适合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比如,大家熟知的云南白药就是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 申请专利之后就能在全世界得到保护吗? 不是的,专利保护是有地域限制的,即区域性,国内申请的专利只有在国内受到保护。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另外,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本期所讲述的第二份会产生的误区干货,关于这两期的误区你中招了没有?想要了解更多专利知识,欢迎大家后台留言。 了解更多知产知识 www.foocho.com 联系:075589356345

想申请专利,那您得进来瞧瞧了。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国内的企业对专利在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纷纷加强了专利工作,专利申请量大幅度增加,但是由于我国专利方面起步较晚,一些刚接触专利的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仍存在不少误区,需要尽早跳出专利误区。 自主研发的成果不申请专利就有知识产权。 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专利与著作权不同,必须要申请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即使是自主研发的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当他人盗用研究成果时可能难以依据相关法律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专利权就授予谁。 因此,研发者如不及时申请,而被他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产品生产出来后才申请专利。 在与发明人就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进行交流时,他们中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这一技术方案还未投入生产,也没有产品问世,此时还不能申请专利,等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后再申请专利更合适。 殊不知,专利申请是要花费一定时间的,专利布局需要先于产品,争取在产品即将上市时,拿到专利授权,这样才能够比较好的保护产品。若等到产品上市,才申请专利,不利于产品和技术的保护。 专利产品的改进不需再申请专利。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申请了一项专利后,就可“高枕无忧”,从而忽视了后期的继续研发工作,即使开发出了新产品或有了新改进,也不再申请专利。这种错误认识的后果不异于未申请专利。 忽视后期开发工作的权利保护,会让对手在该领域捷足先登!没有一项专利可以吃老本吃满二十年,当新的替代方案出台后,原来的专利有可能变得一文不值。 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一项技术成果一次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即只能申请发明专利或只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专利,技术方案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从近两年的审查情况看,实用新型专利通常6-10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发明专利则需1年多。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人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此时他人“双管齐下”,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发明人若使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 专利就是最先进的技术。 获得专利就意味着技术公开,是否将最先进的技术申请专利通常取决于竞争对手的步伐和对市场发展的预期。对于发展中地区,过早投放最先进的技术,可能二十年保护期已过市场才刚刚起步。 因此企业有时会延缓最新技术申请专利并不奇怪。专利并不意味着是最新技术或最高技术,所以,过分鼓吹获得专利的技术是最先进技术可能是误导行为,同时,也不意味着是最新技术或最高技术才能申请专利。 你以为专利的技术含量必须很高吗? 能否获得专利的依据是专利法对于专利的审查标准,不是该专利能否符合国家的技术进步奖要求,也不是“技术含量”的高低。许多技术人员认为自己的产品仅仅是做了一点改进,或做了一些技术改造,技术含量不高,没有原理上的重大突破,因此不能报专利,这就太不自信了点儿。 例:原来面条挂在杆上送入干燥室的过程中很容易粘在杆表面,杆需要涂覆油脂和频繁清洗。专利技术将杆的外形修改成具有自上而下逐渐变窄的横截面,减少了杆与面条的接触面;杆表面具有重复图案的凸起花纹,使面条与杆变为多个点接触。结果是杆的清洗频率从每天清洗变为2 周1 次清洗。这也是一项发明专利。 你以为过期专利就没有价值了么? 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在发达地区过期的专利可能会成为不发达地区的技术宝藏。对于药品专利更是如此,专利到期对于权利人来说如坠悬崖,对于非权利人来说宛如获得聚宝盆。 你以为简单的结构不能申请专利吗? 简单的结构更应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防止竞争对手仿制! 在朗科之前,英特尔,微软等企业已经制定了通用串行总线(USB)的技术标准,同时,快闪存储器(Flash Memory)作为数码相机、PC 等电子消费品内部的大容量电子式存储芯片早已存在。 朗科的优盘专利将两者组合了起来,结构简单吧?但是它创新地提出了快闪存储器的外存储使用方式,提出了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的整体概念,所以当然可以申请专利。 以上就是本期所讲述的一些想申请专利的企业基本会产生的误区,大家要是有哪方面不理解的随时可以在后台留言哦。 了解更多知产知识 www.foocho.com 联系:075589356345

你需要申请专利吗?

专利是保护技术创新的有力武器,但也不是所有企业都有申请专利的需要,究竟哪些类型的企业需要申请专利呢?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01 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为主的企业 这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技术创新及所带来的产品创新,通过不断创新来吸引消费者,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例如智能手机的研发企业。一旦仿造产品出现,就会对该正品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因此,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占领市场的企业一定要为其创新的技术和产品申请专利保护,申请专利好处: 可用于宣传产品的创新特色; 有禁止生产和销售仿制品的权利; 有获得侵犯赔偿的权利。 有了专利保护,可以促进技术垄断,占据较大市场份额,还能够通过专利许可来获得额外收益。因此,这类企业需要申请专利。 02 靠产品的创意美感吸引消费者的企业 这类企业以工艺品、灯具、家具、服装、背包等方面的企业居多。每个家庭都希望自己安装的灯具最具特色,每个人都喜欢自己的穿着是最流行的,但越是流行的商品,越容易被人仿制。对于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研发出的流行服装、背包、家具、灯具等产品的这类企业,申请专利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可以考虑申请审查周期较短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 04 在他人专利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的企业 例如,某家企业生产销售了一款深受市场欢迎的产品,并且申请了一些专利。当你觉得这个产品很受市场欢迎,准备踏入这一市场时,在先的授权专利会对你的市场进入带来一定的障碍,甚至是完全阻挡了你的市场进入。你可以采用的策略有:交专利许可费以进入这一市场,在现有产品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形成自己的技术和功能特色,并针对改进和创新的技术进行专利保护,好处在于:可以向该产品的在先专利(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权人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可节省自己的专利许可费支出;如果在先专利的保护期已到,那么可以针对自己拥有的最新专利收取许可费,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进而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作为行业的后进入者,唯有继续创新并储备自有专利,以提高与在先权利人进行合作和竞争的话语权,因此,这类企业需要申请专利。 05 技术秘密容易被破解的企业 技术创新的保护形式有两种:专利和技术秘密,两者的最大区别是:专利以公开换保护,创新内容按专利的要求公开;技术秘密则以秘密的形式保留在企业内部。但是,很多技术秘密是很容易被破解的,无法采用技术保密的形式来保护。例如产品为机械设备类的,一旦产品上市,同行的技术人员拿到该产品后通过反向工程很容易获得其技术秘密,其创新设计思路就如同窗户纸,一捅就破。以研发和销售容易被反向工程破解技术秘密的产品为主的这类企业需要申请专利 06 需要通过无形资产来获得较高资产评估的融资企业 资金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刚需,融资是发展中的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将拥有的企业股份进行变现是投资人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之一。融资也好,变现也罢,都涉及一个财务问题:这家企业资产的估值是多少?企业资产的估值包括两方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财产,高价值专利的估值有可能超过有形资产的价值。如果该专利技术为生成该产品所不可或缺的,例如新材料的专利、治疗心脏病的药物专利等,不用该专利技术就无法生成出相同的新材料,那么将以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市场价值总和来给该项专利估值,企业资产就能被估出很高的市值。例如,山东理工大学毕玉遂教授研发团队发明的无氯氟聚氨酯化学发泡剂,该技术获得了专利权后,以5亿人民币的天价将该专利的20年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给了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在对投资人描述本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时,专利权意味着技术的创新性,市场受欢迎的前景可期待,市场上不会轻易出现仿制品,即便有仿制品,也因为有专利武器可给予打击,因此专利越多,越能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并能够给企业带来更高的估值,获得更多的投资。因此,这类企业需要申请专利。 除了上述常见的需要申请专利的企业类型,还有很多企业也都需要为自己花了人力和物力进行研发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包括改进技术)来申报专利,可以通过申请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来保护不同的设计思路,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怎样才能申请专利?

自上篇文章之后,很多伙伴就说了,“我们连专利是什么,怎样能申请专利都不知道,你分享这个专利应对措施对我们来说没什么用啊”,那么今天,小编针对可申请专利的问题给大家讲一下。 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结构、方法类和用途类的发明专利; 产品结构:例如手机的硬件结构都是由哪些器件组成的、生产设备结构都是由哪些部件组成的、生物检测装置结构都是由哪些构件组成的等等; 方法类:例如网站、APP、窗口等制作方法;化合物合成方法、检测方法等;细胞培养、扩增等方法;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等方法;产品制造、加工方法等等; 用途类:例如发现了杀虫剂还具有除草的用途;感冒药还能用于缓解心脏疼痛的用途等。 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只有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才能申请实用新型,即产品的方法或配方均不属于实用新型客体,但产品的结构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例如,手机、电脑等产品的硬件结构都是由哪些器件组成的、工业生产设备的结构是由哪些部件组成的、生物检测装置的结构是由哪些构件组成的等等。 什么样的技术可以申报外观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例如造型独特、图案原创设计的灯具、餐桌、办公椅、玩具等各类生活用品以及工厂生产机器等等。 说到这,最基本的问题给大家解答了,如果大家还有关于专利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随时在后台留言咨询。 睡起秋生无觅处, 满阶梧桐月明中。

收到专利侵权起诉书怎么办?

随着科技兴国宏观战略的提出和推进,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倡导和加强也是日益渐盛,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据统计,2019年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0万件,审结47.5万件。关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也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用专利大棒作为市场竞争的武器之一,这意味着越来越的企业将会收到专利侵权律师警告函或者专利侵权起诉状。 那么,当企业收到了专利侵权律师警告函或专利侵权起诉书又该怎么办呢?不用慌,下面将介绍一些应对措施和思路。 应对措施1:判断被诉侵权的专利是否处在有效状态。由于不少企业对专利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尤其是企业内部没有专门人才管理申请过的专利和授权专利,经常出现没有及时对授权专利缴纳年费而造成专利权失效了而自己还不知道,拿着失效专利来对外发律师函或起诉状。对于失效的专利,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该专利技术,而不必理会。 应对措施2:在确认被诉侵权的专利尚处在有效状态时,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为最高院确认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则认为是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反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或不等同,则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在收到的专利侵权起诉书里,专利权人说你的产品侵犯了其某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的保护范围。经分析,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包含了A、B、C和D这4个组件,而你的产品实际是由A、B、C和E组件构成,且E与D不同,那么恭喜了,你的产品并没有侵犯被诉侵权的专利技术,你大可安心继续生产和销售。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E与D是基本相同的,且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那么E被视为与D是等同的,按照等同原则,你的产品还是会被视为侵权。 应对措施3:在专利有效且侵权成立的情况下,我们又该怎么办呢?别急,再分析一下被诉侵权的专利是否稳定。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我们需要分析一下在授予专利权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该专利是否存在能够被无效的情况。一件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了,就意味着它一定符合专利法的全部规定吗?显然,结论是未必。发明专利要符合创造性,审查员在分析判断是否符合创造性时往往存在一定的盲区,例如各种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获得世界上全部的公开技术资料,审查员能检索到的现有技术资料仅仅是他力所能及的,而这只是世界上全部的现有技术资料中很小的一部分。当你能提供审查员没有检索和引用的相同或相似的现有技术资料,例如在日本公开的,在法国公开的任何现有技术文献资料,那么恭喜你,你就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推翻专利权,即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另外,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没有要求在审查授权过程中判断创造性,更多的是做文本形式的审查,则很多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就更缺失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很不稳定。 这样,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使被诉侵权的专利无效而解决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权是皮,侵权诉讼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应对措施4:除了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外,你还可以考虑选择以下方法。使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进行应诉。即,当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对于结构简单的产品,被诉侵权的专利又是实用新型,那么使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的成功性还是有的。 应对措施5:采用合法来源抗辩原则。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你购买产品时,要尽可能保留发票、收据等证据,大单采购的话,尽量保留采购合同。这样,当你采购的产品被起诉为侵权产品时,使用通过这些证据来证明产品的来源是合法的,这样你就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了。 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讲解的专利问题,要是大伙还有什么不能理解的点,或者想要解决的专利问题,也可以随时扫下方二维码关注下方公众号,在公众号后台留言,我来给大家解决,祝大家周末愉快!!! 扫码关注我们

近似商标已经无效,注册还是会引证?

2019年04月30日,装点空间(北京)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装点空间公司)申请在指定使用范围(第42类)室内设计; 建筑制图; 服装设计等服务上注册第37933662号”装点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同年11月,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理由是引证了第4810351号“装点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但我们可以看到,引证商标于2009年03月07日注册成功,注册商标专用权为10年有效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将被撤销。引证商标在2019年11月已过商标宽展期,属于无效商标,那申请商标为什么还会被驳回呢?这就涉及到《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了。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那为什么要设置这一年的隔离期呢?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注册人被撤销的、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适用第五十条。 那因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也要等待一年隔离期才能注册吗?此类商标具有特殊性,由于原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市场也没有出现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已满足第五十条“一年隔离期”的立法目的,因此等撤销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可以不予引证。 基于此,当装点空间公司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时,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已经无效,且已经无效满一年,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装点空间公司商标也终于初审公告啦!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被驳回的商标,商标权利人应积极复审,从审查时限推算,大部分因为五十条被驳回的商标,是可以通过复审程序挽回商标权利的 扫码关注我们

商标为什么要全类注册,看“背背佳”商标就知道了

关于背背佳的品牌,相信80后90后的朋友们应该不会陌生,这款“矫正带”曾经红遍中国大江南北,一句“让孩子赢得未来”的广告语,让无数家长争相购买,可谓红极一时。 如此家喻户晓的一个品牌,似乎可以获得超出其商标注册范围的保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当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背背佳商标时,背背佳商标权人对其提起无效宣告,却没有得到商评委的支持。 各种缘由,让我们一探究竟。 2017年7月21日,上海享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康公司)申请的第16329232号“背背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注册成功,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磁疗杯;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非医用喷雾器;个人用除臭装置;梳;牙刷;保温瓶;手动清洁器具;除蚊器”商品上。 2019年05月29日,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果公司)以争议商标损害背背佳驰名商标权益、造成消费者误认等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橡果国际”的介绍资料、“互动百科关于“背背佳”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有关“背背佳”的媒体报道资料等宣传材料、产品生产及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年度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等证据。 (引证商标) 商评委认为,橡果公司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橡果公司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牙刷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矫形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橡果公司称享康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并未对此充分举证。因此对橡果公司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我国采用商标注册原则,根据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权属问题。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产品为限,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产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别的保护,但驰名商标的判定没有想象中简单。认定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往往需要结合许多因素综合考虑,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再到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等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纠纷解释》亦对驰名商标个案认定作出规范,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其核定使用范围为限,全类注册自然是对品牌保护范围最广的举措,不要等到其他人用同样的名字申请了其他类别,再去花大的成本去提异议、无效宣告,那时候很有可能就来不及了。 扫码关注我们

关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并结合实践增加了创新性规定。《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十二条。 1.关于商标的使用 明确了商标的使用通常情况下是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并列举了商标的使用具体表现形式;明确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 2.关于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 《标准》规定了同一种、类似商品的判定原则,并明确了《区分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3.关于相同商标、近似商标 《标准》在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4.关于容易混淆 2014年实施的新《商标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混淆的规定,在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标准》明确了容易混淆包含的两种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5.关于未进商标注册人许可 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超出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而导致的有争议的侵权情形,《标准》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包括未获得许可和超出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等情形。 6.关于商标侵权具体行为 《标准》结合执法实践,参照相关行政答复,参考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销售活动中附赠侵权商品、帮助侵权等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的具体适用条款。 7.关于销售免责 《标准》对销售商免除责任的相关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满足说明提供者的相关条件。 8.关于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我处理 《标准》规定了处理商标与上述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则,明确了以商标申请日为比较基准。 9.关于在先使用商标抗辩 为规范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标准》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范围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10.关于中止适用 《标准》对可以适用中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11.关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标准》对《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为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等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12.关于权利辨认 《标准》规定了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辨认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执法机关应审查出具辨认意见主体的合法性、辨认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辨认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标准》参考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情形也明确规定为相同商标,便于后期“两法衔接”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保持标准一致。 官方网站:foocho.com -扫码关注我们-  

结合“碧萝芷”商标案看商标侵权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

导读语: 商标本质上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其识别功能,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而商标侵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商标侵权判断中,需结合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要件合理判断,以实现商标权人、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在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近期公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简称《标准》)亦对容易混淆作出了细化规定。 《标准》规定了容易混淆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的; 二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为进一步明确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容易混淆之间的关系 《标准》规定容易混淆的判定需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其他相关因素。下文给大家举个例子: 在天津市北辰区橡树园电子商务中心(简称橡树园中心)与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倍和阳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倍和阳光公司为第1468531号、第1203045号“碧萝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第30类。橡树园中心在淘宝网店铺销售健安喜碧萝芷胶囊,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中文说明书等处使用“碧萝芷”文字。 一审法院认为 橡树园中心对于在涉案产品名称中使用碧萝芷,抗辩主张碧萝芷是涉案商品的主要原料名称,其使用碧萝芷作为产品介绍及说明是正当使用该名称的行为,不予采信。倍和阳光公司“碧萝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片剂,涉案产品为进口膳食营养剂冲剂。 橡树园中心未经倍和阳光公司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倍和阳光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橡树园中心的行为已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橡树园中心通过店铺名称、业务声明、商品图文介绍、视频展示等方式,已告知消费者其海外代购的销售性质,并明确地向消费者传递出涉案商品来源于GNC品牌的信息,且橡树园中心在销售涉案商品时没有改变其代购商品的原始状态。 “碧萝芷”商标既存在将“碧萝芷”与“Pycnogenol”“法国沿海松树皮提取精华”字样同时在产品包装显示的情况,也有将其作为商品名称进行使用的情况,客观上淡化“碧萝芷”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其次,“碧萝芷”已是天猫平台设置在“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海外膳食营养补充食品植物精华/提取物”项下的一个商品类目。“碧萝芷”文字作为注册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上,其显著性和识别性较弱。 倍和阳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过长期的使用、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强化该商标的显著性、提升该商标的知名度。故法院认为,在“碧萝芷”文字并未获得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其作为一种具有保健功效的提取物名称的识别性和认知度,明显高于其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因此,被诉侵权行为并未实际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同时,基于“碧萝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并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不构成对倍和阳光公司涉案“碧萝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经过使用而产生的商誉及消费者的认知,而非商标标识本身。商标侵权判定更应关注混淆可能性而非商标标识的近似性。《标准》亦明确规定,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也应该与其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涉案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上,其显著性和识别性较弱,在被诉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关 注 我 们 官方网址:foocho.com 有任何问题留言,随时随地为您解答

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学习何为商标的使用

关注↑↑↑我们获得更多精彩瞬间 近日,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第一要义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何为商标的使用?接下来让我们结合个案一起学习。 商标的使用,就是指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在钱柜公司与金钱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控侵权KTV的门头招牌、店内宣传广告、包厢内设施及网络宣传营销广告、营业收入缴款单、银联票据、纸巾盒、名片均使用“钱柜纯KTV”标识,与钱柜公司“钱柜”商标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KTV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故此法院认定金钱钜公司行为侵害了钱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在珍爱网公司与伊思文化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珍爱网公司使用“伊思情感”虽在其网站四级网页,且字体较小,但在栏目介绍中载明“伊思情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伊思情感信息,在这里你有大量的伊思情感会员可以选择,征婚交友方便快捷,是你找对象的理想网站,欢迎访问伊思情感触屏版”等内容。综合来看,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珍爱网”的该栏目与伊思文化公司的“伊思情感”两者之间有一定联系,容易产生来源的混淆误认,已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属商标性使用。故最高院认为,珍爱网公司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伊思文化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作为一种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基本属性是其标识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是判断的核心。上述案例中,侵权人在服务场所、宣传网页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诉侵权人的商品、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服务产生混淆误认,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实质性妨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被驳回?原来是经营范围惹的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北京法院)针对原告梁华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出的驳回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予以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08月27日,原告申请在指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上注册“李白LIBAI”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但因为原告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项目,诉争商标被驳回,原告随即申请驳回复审。2019年9月18日,被告以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一、原告营业执照中的“商标代理服务”和《商标法》中的“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分属不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服务内容不同;二、原告从未从事相关商标代理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未对原告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三、原告在2018年10月8日换发营业执照,其中经营范围已经没有“商标代理服务”相关项目,所以原告已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原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原告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而是否实际从事相关商标代理以及是否在原商标局备案并非认定商标代理机构的必要条件,原告关于其不是商标代理机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其在2018年10月变更其经营范围,不再包括“商标代理服务”,对此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对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限制,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熟悉商标注册流程的便利条件从事商标抢注等不当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对于商标申请注册主体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审查,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准,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后对其营业范围的变更,并不能改变商标代理机构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进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性质,故原告虽已在营业范围中变更了“商标代理服务”,但不能改变诉争商标申请时原告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事实。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故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类别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该案中梁华的撤回驳回复审决定请求未得到支持,是因为梁华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而是否实际从事相关商标代理以及是否在原商标局备案并不影响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原告虽已变更营业执照范围,但不能改变诉争商标申请时原告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事实,故诉争商标无法核准注册。

企业经营活动中申请专利的好处

企业经营活动中申请专利的好处 企业实力最核心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知识产权领域里最具核心价值的是专利部分。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专利的拥有量越多,企业的竞争力就越强,可持续发展力也会越强。 典型案例: 2003年5月领英开始于第一个专业的社交网络,并且在2006年收益增长了723%,达到9.8亿美元。随后的2007年至2011每年平均增长128%。2011 年5月公司上市,2012年年收益达到近十亿美元,同时保持高速增长。 尽管如此,当时领英只有一项美国专利和35件待审申请。公司意识到专利欠缺曝露出的潜在问题。2012年,领英的一个内部专利工作组和一个外部专利律师事务所一起做了一个专利战略计划。这个计划把风险机会分成两个类别:增加自主申请以处理未来长远期诉讼的风险和收购外部专利用以处理目前和近期的风险。 在布局专利战略之前,领英对其它同行业内的领头企业的专利布局进行了了解,学习了其它高科技公司的目标和申请实践。专利战略组首先看了同行业的前25个高科技公司,分析了他们的申请比率和研究发展费用。制定了符合领英自身的专利申请目标比率(授权专利数与研发费用比率)。 通过研究与分析,领英的专利战略组以获得自由运营权(Freedom to Operate)为目标,希望从大量专利拥有者处获取专利的风险最小化,并继续提供产品和服务给依赖他们核心技术的客户。于是他们把专利申请目标比率设置为中间档,每一百万美金的研究发展费用需要获得0.25个授权专利。在战略前几年,领英的申请率低于目标比率,如果领英在当时不改变它的专利现状,那么将无法达到自主申请的目标或者必须从他人获取将近300个专利的自由运营权。2015年领英提高自主专利申请目标至每一百万美金的研究发展费用获得0.42个授权专利。这已经高出了之前制定的0.25的目标,那些多增加的申请帮助弥补了之前低申请比率造成的不足。 为了提高申请比率,领英首先改变一些基本的专利策略。 首先,经常组织技术成果转化会议。将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师组成一个组,共同检查他们工作,获取他们真正的想法,并选择出那些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随着申请量的不断增加,财务预算也会必然会增加。一个明确的计划会帮助清晰预算需求。领英专利申请数量从2012年至2016年的增长情况是20,80,120,200,300和330。除此之外领英还建立了内部的专利法务组,增加了全职的专利代理人,辅助有经验的专利律师。将企业文化与专利申请充分的融合使领英的市场地位越来越稳固。 领英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抓住了提高申请率的机会。2016年7月,微软宣布收购领英,专利战略又迎来新一轮的机会与挑战。在收购的过程中,领英所持有的将近300多项专利,是最有力的谈判筹码。领英的专利布局从弱到强,专利申请量从少至多,最终引来微软的收购。虽然我们不能说专利的拥有量决定了这次收购,但是可以相信的是这肯定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科创板企业IPO如何避免专利方面的纠纷!

企业在整体上市的过程中,是最有可能被诉侵权的危险时刻,在上市阶段和企业持续经营中,专利诉讼的影响都会被放大,甚至可能阻碍企业的上市进程和战略发展。需要针对潜在的专利侵权风险开展尽职调查,提前准备应对措施。 典型案例: 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上会的前一天,晶丰明源接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竞争对手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力杰)”起诉晶丰明源侵犯其3项专利。7月23日早间,科创板上市委发布公告称,因晶丰明源在上市委审议会议公告发布后出现涉诉事项,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本次上市委审议会议取消审议晶丰明源发行上市申请。 2019年11月1日,“苏州敏芯”科创板上市申请之际被爆正涉及专利诉讼。2019年7月,敏芯股份的直接竞争对手、有“蓝牙一哥”之称的歌尔股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敏芯股份侵害原告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判令敏芯股份赔偿10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等。2020年4月30日,上市委公告称,本次上市委审议会议取消审议敏芯发行上市申请。 2019年5月10日,安翰科技遭到了重庆金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8项专利侵权诉讼;同月,安翰科技对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这桩诉讼直接导致了安翰科技上市折戟。2019年11月25日,科创板首批受理企业之一安翰科技终止科创板上市,理由为“鉴于相关诉讼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诉讼周期较长,预计无法在审核时限内彻底解决上述诉讼事项。” 企业如何避免专利方面的纠纷? 避免专利纠纷,重要的工作要放到事前。企业首先要建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在内部形成贯穿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外部形成针对市场区域、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以研发为例,企业应在立项前就开展专利信息分析,确保研发方向上无知识产权风险,同时需要对创新的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专利布局,包括国内、国外市场涉及的区域。 对于正在进行IPO的企业来说,若发生相关动向,应即刻开展专利风险分析、了解企业可能面临的专利侵权风险情况,并提前通过谈判等方式解决可能存在的专利纠纷风险;一旦发生专利纠纷,要进行有效的评估,确定对方专利权的稳定性和侵权风险大小,并采取适宜的方式解决,最小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而在诉讼结束后,企业应当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合作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现对核心技术的专利布局,并适当根据竞争情况进行防御性专利的布局。 官方网站:foocho.com -扫码关注我们-

从“外研社”商标异议案谈“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吧 背景 2017年01月06日,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外研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商标局于2017年11月13日对其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事件 2018年2月14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外研社”(下称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遂提出异议申请。 结果 异议人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的“外研社及图”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外研社”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外研社”相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关于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条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商标持有人多年辛勤经营、维护商标信誉以及保证商品质量的劳动成果。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但对驰名商标而言,被恶意注册,危害性更大,因此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提供区别于普通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 相关公众在看到一个商标时,立即会联想到之前就熟悉的一个驰名商标,即使相关公众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该商标并非由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或授权使用,但只要这种联想的长期后果会损害驰名商标与其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或者贬损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品味与声誉,导致驰名商标对相关公众吸引力降低或者价值受到损害,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也应当被制止。 本案中,异议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6月16日在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中国外语图书市场上享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即商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产生混淆,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依法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扫码关注我们

关于商标同日申请的二三事。

2020年4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延期举行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的通告,为保护抽签人员的身体健康,决定对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时间,由2020年4月23日至24日延期到2020年7月22日至23日。 有些朋友可能会有疑问了,为什么同日申请的商标需要抽签确定呢,这就要从商标申请在先原则说起了。 什么是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如图所示,沭阳品晶花卉有限公司与上海雁龙商贸有限公司先后以“迟味”申请注册31类商标,申请在先的沭阳品晶花卉有限公司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而晚了三天的上海雁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被驳回,唯有扼腕叹息。 如果遇到同日申请情况,商标局如何处理呢? 各申请人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且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对其他人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注册申请日的确定 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以申请文件日期为准吗?答案是否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如果您急需递交商标申请,建议在准备好申请文件的当天,亲自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商标局递交申请材料。 因此,当我们确定好想要注册的名字,应当尽早向商标局递交申请保护起来,如果在注册前,品牌已经开始使用,则需要保留好使用证据,避免名字被他人捷足先登,留下遗憾。 扫码关注我们

“巧遇”近似商标怎么办?

当我们确定好商标名字,检索时却发现有近似商标在先注册了,这种场景是否似曾相识。由于商标近似审查主观性较强,审查尺度的细微差别也能导致截然不同的审查结果,当可能存在近似风险时,最稳妥的解决办法是直接换品牌名字。 如果不想放弃来之不易的好名字,或者品牌已经开始使用了,又担心通过率,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商标再设计,对商标进行加工和美化。通过谐音字、同义词替换,将商标中缺乏显著性的词替换为有含义的词,以此赋予商标新的含义,与在先商标区分开,提高注册成功率。还可以通过设计,将商标变化为图形样式,以设计后的图形申请图形商标,尽可能降低与在先商标的近似程度。 关注在先商标状态,对在先权利提出撤销或无效宣告,挑战在先权利的稳定性。事实上,许多注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储备,申请人往往没有进行商标性质的使用,此时我们可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如代理机构)商谈购买在先商标,注册未使用闲置的商标出售可能性较大,通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以及谈判难度。 递交注册申请后,保留使用证据、申请版权登记,做好驳回复审准备。商标局驳回商标具有主观性,审查员关注的更多是商标标志的相似性,我们在驳回复审中,可以通过理由阐述并提供使用证据来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近似性的再判断。此外,我们在递交商标申请同时申请版权登记,版权证书受国家认可,在驳回复审中作为独创性来源的证据提交,可以增加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尽管做好三手准备,也要有注册失败的心理准备,因此应准备好备用商标一并递交申请,商标注册周期较长,如果注册不成功,可以及时更换商标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当已有近似商标在先注册,我们可以选择的方法。此外,当我们确定好心仪的品牌名字,应当及时注册,避免出现近似商标在先注册的情况。 如果大家对这个问题还存在疑虑,可以在下方评论区踊跃留言,如需帮助可以直接在公众号咨询我们,我们会安排专属顾问一对一为您解答。 扫码关注我们 公众号:www.fooch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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