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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品牌突围红海之制胜法宝——“6M”创新法则(三)

创新品牌突围红海 之制胜法宝  “6M”创新法则(三)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技术的出现,用户的需求会发生改变,产品也会更新迭代,用创新的功能对旧功能进行覆盖,企业要如何根据市场需求、用户需求对产品进行创新呢? 世界创造学之父——奥斯本(Alex Osborn)曾经提出过一个“6M”创新法则,它阐述了产品创新的6个途径,通过这6个途径,可以有效地进行产品创新,从而快速突围同质化竞争这个红海。 FIVE 产品创新之“颠倒” 能上下、左右、正反、里外、前后颠倒吗?或者目标和手段颠倒? 颠倒是一种逆向思维的产品创新方法,对于习惯用正向思考问题的人来说,在正向思考走不通的情况下,试一下逆向思维,它可能会让你找到一条独特的产品创新之路。 01 比如拍集体照,总会赶上有人闭眼。后来,有位摄影师换了一个思路,他让全部人先闭上眼,然后他喊“一、二、三!”一齐睁眼,照片冲洗出来一看,一个闭眼的也没有。 02 再比如圆珠笔发明的经典案例,圆珠笔被发明之后,一直存在漏油的问题,经常会弄脏衣服,原因是笔珠写了两万字之后,就会坏掉,于是,许多厂商为此投入大量经费进行研究,有的甚至用宝石来做笔珠,但是成本高昂,无法推广。后来一个人想:既然圆珠笔是在写到两万字开始漏油的,那就少装一点油,让它在写到一万五千字左右就把油用光,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产品创新不能循规蹈矩,有时候在正方向上走不通,就要从反方向上试试,有时候用打破常规的思维方式,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SIX 产品创新之“重新组合” 能重新组合零部件、材料、方案吗?能叠加、复合、化合、混合、综合吗? 重新组合这种产品创新方法,就是去跨界、去混搭、去重构一件产品。有一句话说:很多时候,创新就是老元素的新组合。 01 比如无印良品像风扇一样的CD机,这款CD机如同方形换气扇一样挂在墙上,开关是下方的电线。这款产品把风扇和CD播放机重新组合到了一起,想要听音乐,只需要轻轻地拽一下它下方的电线,音乐就仿佛风一样,向你迎面吹来。 02 再比如船牌液态皂,在国内市场上,日化一直是一个竞争最惨烈的品类,而且这种竞争很多都是同质化的竞争,当时杭州东南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船牌透明皂,就面临着这一问题,当时透明皂这个品类,产品饱和,利润微薄,企业如果想经营下去,就必须要开发新产品。 在市场上,消费者经常使用的洗涤产品主要有三种:洗衣液、透明皂和洗衣粉。在当时洗衣液还属于新产品,价格比较贵,不能经常使用;透明皂只能用于手洗,不能用于机洗;而洗衣粉可以用来机洗,但很多人觉得洗衣粉洗出来的衣服,没有透明皂洗出来的健康,对皮肤不好。经过调研,厂家决定推出一个新品类——液态皂,由于这种产品结合了其他几种产品的优点,所以产品一上市,就立刻引发了一轮消费者的抢购热潮。 可以试想一下,液态皂这个产品是什么呢?其实就是洗衣粉和透明皂的一种重新组合,它既有透明皂健康的优点,又有洗衣粉便宜的优点,把这两个产品的优点组合到一起,就成了液态皂。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一个同质化竞争的市场,可以通过产品的重新组合来进行产品创新,从而找到市场的空隙。 以上是关于“6M”创新法则的介绍,而下面的视频则更直观、清晰地介绍创新及其案例,观看视频号往期视频,获得更多创新思路。   END 关注抖音:专利蜂声 获取更多专利及创新知识TEL:4000-410-400

创新品牌突围红海之制胜法宝——“6M”创新法则(二)

创新品牌突围红海 之制胜法宝  “6M”创新法则(二)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技术的出现,用户的需求会发生改变,产品也会更新迭代,用创新的功能对旧功能进行覆盖,企业要如何根据市场需求、用户需求对产品进行创新呢? 世界创造学之父——奥斯本(Alex Osborn)曾经提出过一个“6M”创新法则,它阐述了产品创新的6个途径,通过这6个途径,可以有效地进行产品创新,从而快速突围同质化竞争这个红海。 THREE 产品创新之“减少” 能省去、减轻、减薄、减短、减少吗? 在做减法这一点上,不得不提到苹果公司。苹果的产品,无论是手机、电脑还是平板,都遵循一个原则、少即是多(Less is more) 。 比如苹果的官网,有人批评它,说它缺乏装饰,看起来就像是个没有经过美化的产品目录。但正是因为它的简洁大方,才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乔布斯认为,苹果官网是为用户提供产品信息的平台,他希望网站有趣、有吸引力,但绝不允许它朝着前卫的方向发展。 乔布斯不让在网页上放很多高科技动画,他认为如果企业不是以最基本的产品,而是以华而不实的东西来吸引用户,那是懒惰的表现,乔布斯极力主张:苹果的官网,就是应该避免轻浮,这样可以让消费者尽快地找到自己想要的产品。 与此相反,我们来看一个谷歌产品失败的案例。谷歌之前推出过一款叫作iGoogle的工具,刚出来的时候很受欢迎。在这款工具里,用户可以把自己需要的功能,全部添加到一个页面上,包括自己的邮箱、天气预报、记事本、计算器等。在这个页面上,用户可以只登录一次,就做很多操作,功能非常综合,当时国内的百度、网易等公司都纷纷效仿,但后来这些工具逐渐都销声匿迹了,为什么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用户不习惯这样用系统,用户只希望在一个平台上满足自己的一个核心需求。比如去饭店就是去吃饭的,去电影院就是去看电影的,上百度就是为了搜索,上淘宝就是为了买东西,从来没有一个平台能满足用户的所有需求。 消费者有个习惯:一样东西,不管它有多么差,只要是花钱买的,就不愿意把它白白地扔掉,经济学上把这种现象称为“沉没成本误区”。实际上,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而言,这种沉没成本,是你永远都不可能收回来的。所以,我们在做减法的时候,不应该总想“为什么要去掉它”,而应该问自己“为什么要保留它”。 FOUR 产品创新之“替代” 能用其他材料、零部件、能源、色彩来替代吗? 替代法,一般是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的出现,而采用的一种产品创新方法。比如,当数字解码技术出现时,录放机就被VCD替代了,后来随着解码技术的成熟,VCD又被DVD替代了。 在很多行业中,用复合材料来替代原材料,就是未来一个发展趋势。复合材料不仅重量轻,而且强度高,比如奥迪前不久推出了一款碳纤维自行车Ebike,整车重量只有不到10公斤,不仅轻便,而且因为整体成型无焊点,所以强度和耐久度都比较高。 替代法创新,经常依赖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出现,这就要求我们对自己所在行业,要保持灵敏的商业嗅觉,平时要每天,甚至时刻关注行业内最新动态。在接收到最新行业信息后,立刻思考:能否为己所用?这种新技术的出现,会对产品和项目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当年索尼的盛田昭夫,就是因为十分关注自己行业的最新信息,才能在美国贝尔实验室刚刚发明晶体管以后,第一时间飞到美国,买下了晶体管技术,随后创造了索尼划时代的产品——晶体管收音机,从而一举奠定了索尼在20世纪电子行业中的霸主地位。 以上是关于“6M”创新法则的介绍,而下面的视频则更直观、清晰地介绍创新及其案例,观看视频号往期视频,获得更多创新思路。 END 关注抖音:专利蜂声 获取更多专利及创新知识TEL:4000-410-400

创新品牌突围红海之制胜法宝——“6M”创新法则(一)

创新品牌突围红海 之制胜法宝  “6M”创新法则(一)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技术的出现,用户的需求会发生改变,产品也会更新迭代,用创新的功能对旧功能进行覆盖;企业要如何根据市场需求、用户需求对产品进行创新? 世界创造学之父——奥斯本(Alex Osborn)曾经提出过一个“6M”创新法则,它阐述了产品创新的6个途径,通过这6个途径,可以有效地进行产品创新,从而快速突围同质化竞争这个红海。 ONE 产品创新之“改变” 能改变产品的功能、形状、颜色、气味吗?是否还有其他改变的可能性? 改变,是产品创新的第一要素,很多市场上常见的产品,只要稍作改变,就可以让消费者眼前一亮。 如今越来越多消费者在选购电器时,不再只关注电器的功能和价格,而是更加注重产品的个性化和艺术感,这表明消费者审美能力和生活品位的提升。为了满足消费者这一需求,很多厂家都在做这方面的尝试。 01 比如某空调品牌,找来了韩国著名画家河相林,创作了“盛唐纹”图案,把它绘制在空调面板上,使空调体现出了高贵的艺术品位,迎合了很多高端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在商超卖场的一众同类商品中脱颖而出,十分吸睛。“改变”,这一招的巧妙运用,把原本同质化的商品做出了差异化,从而使得产品大卖。 02 再比如市场上还出现了一种专门为儿童设计的卡通冰箱,这些冰箱有的设计成小猫,有的设计成小兔子,通过童趣化的卖点,别出心裁的设计和精准的人群定位,一上市就征服了很多有孩子的家长。 这两个案例说明当产品跟竞争对手相似时,可从在外观、功能、颜色、气味等方面做出改变,形成差异化,以最直观的方式,快速占领消费者的心智。 TWO 产品创新之“增加” 能否增加尺寸、使用时间、强度、新的功能? 通过“增加”的方法来进行产品创新的例子,在市场操作中可谓比比皆是,也屡屡被证明是可行的。 01 比如某洗衣机品牌,其曾通过在洗衣机的排水管处增加一个泥沙过滤网,从而使该洗衣机品牌在农村市场上销量大增。这个功能的增加,并不是经营者凭空设想,而是源于大量消费者的售后反馈:该品牌的客服部门总接到消费者关于排水管总是被堵的投诉,经服务人员上门维修时发现,很多农村地区的用户使用洗衣机洗番薯、土豆等,洗衣机都是泥土自然会容易堵,后来厂家就给洗衣机加了一个简单的泥沙过滤网,这个问题就轻松解决了。 02 再比如某牙膏品牌,牙膏市场在国内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市场已经足够饱和,几乎每一种能叫得出名字的牙膏,都有自己的市场定位,例如高露洁主打防蛀,黑人主打洁白牙齿,舒适达主打牙齿抗敏感,云南白药主打治疗牙龈出血等,那么,作为后来者,某牙膏品牌要怎么创新呢? 该品牌将定位设置为吸烟人群,给牙膏增加一个“去烟渍”的功能,产品上市以后,受到了大量烟民的青睐,某牙膏品牌也因增加“去烟渍”这一功能,在牙膏市场这个竞争激烈的品类中活了下来。 使用“增加”方法进行产品创新时,需要注意的是增加要有节制,不能为了增加功能,而分散消费者原本的注意力,弱化了产品的核心卖点。 以上是关于“6M”创新法则的介绍,而下面的视频则更直观、清晰地介绍创新及其案例,观看视频号往期视频,获得更多创新思路。 END 关注抖音:专利蜂声 获取更多专利及创新知识TEL:4000-410-400

产品创新——你需要了解的“硬方法”和“替换”

-知识产权资讯- NEWS 产品创新 你需要了解的“硬方法”和“替换” 产品,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源泉,不同于营销及商业模式能带来的短暂收益,追求更长久的营收。而企业能否持续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洞察市场需求,不断根据用户反馈迭代产品,不断满足用户日益变化的需求,成为了现代企业家的主要课题。 产品的本质是解决用户问题,用户的问题随着环境、时间、地理位置等因素不断变化,产品创新也需动态理解用户的需求。把创新思想引入到产品中,带入到企业中,才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不断创新,通过维持性创新使产品保鲜,那么如何对产品进行创新,又有着怎样的创新方法呢? 面对全球企业竞争的快速变迁,企业必须加速改革才能适应变化的速度,保持竞争优势,开发新的利润空间。创新,是面对竞争的唯一出路。 创新作为一种基本的企业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涉及企业活动的所有方面。根据其场合的不同,可分为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新。 叁 创新方法3:硬创新 硬创新是从产品本身进行的创新。产品的原料升级,产品的配方优化,产品的包装改造,产品的规格调整,产品的功能丰富,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运用等都是基于产品层面的创新。 硬创新带来的改变,消费者通过视觉、听觉、触觉可以直接感知得到,这种创新对消费者的产品体验来得比较直接,大多企业都是围着这个维度进行创新。 而这种创新要想取得消费者认同,应以消费者为中心,围绕消费者的需求与痛点进行,这样的创新才有消费者价值,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创造一些消费者无感的创新。 肆 创新方法4:替换法 替换法,也可以称作是要素替代,但如果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或者用已知最新研制出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相应材料,或者是用某一公知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某材料,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只具有实用性,例如:一项刀具的的发明,原来是铁制成的,现在改用铝制成,虽然重量减轻了,并且更美观了,但这种等效替代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要素的替代能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还是上面的刀具,在刀柄部件由铝制材料换成局部的金属磁性材料,当把这个刀具放到金属刀架、挂钩、案板上可以保证更稳定的状态,以免移动或振动滑落伤人,这种替换就具有创造性。 所以,要素替换的产品创新突破点还是在于:替换后的效果是不是达到普通人员预料不到的效果,这也需要产品研发人员首先要打开思维,其次要掌握方法,好的产品方案才会源源不断地产生。 以上是关于创新方法的原理介绍,而下面的视频则更直观、清晰地介绍创新及其案例,观看视频号往期视频,获得更多创新思路。 -END- 关注抖音:专利蜂声 获取更多专利及创新知识 TEL:4000-410-400

产品创新——你需要了解的“减法”与“嵌法”

-知识产权资讯- NEWS 产品创新 你需要了解的“减法”与“嵌法” 面对全球企业竞争的快速变迁,企业必须加速改革才能适应变化的速度,保持竞争优势,开发新的利润空间。创新,是面对竞争的唯一出路。 创新作为一种基本的企业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涉及企业活动的所有方面。根据其场合的不同,可分为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新。 面对全球企业竞争的快速变迁,企业必须加速改革才能适应变化的速度,保持竞争优势,开发新的利润空间。创新,是面对竞争的唯一出路。 创新作为一种基本的企业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涉及企业活动的所有方面。根据其场合的不同,可分为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新。 01 产品创新 改善或创造产品,进一步满足顾客需求或开辟新的市场。 02 工艺创新 改善或变革产品的生产技术及流程,包括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变革。 03 市场创新 改善或创造与顾客交流和沟通的方式,把握顾客的需求,销售产品。 04 管理创新 改善或创造更好的组织环境和制度,使企业的各项活动更有效。 产品是企业的核心,是企业抢占市场的武器,只有好的产品才可能在市场上获胜。而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随着市场演变和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不仅要求购置高品质、低成本和高性能的产品,而且希望产品能够满足其对产品的独特感受。 产品是一个功能的集合体,随着迭代优化,产品的结构及功能容易变得越来越复杂,也意味着用户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来理解产品逻辑和使用具体功能,同时单一的产品往往也带来产品本身的不足或缺陷,那么如何对产品进行创新,又有着怎样的创新方法呢? 壹 创新方法1:简约有效的设计 简约有效设计指的是设计方案在满足用户和产品需求的前提下,应该最大程度的降低产品复杂度和用户使用成本,以保证用户使用产品的体验和效率,最终达到为用户和产品提供更多价值的目的。 简约有效的设计最大特点是“简约”和“有效”。 简约——能降低产品的复杂度 “简约”指的是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降低产品复杂度。从普遍的角度来讲,一个简约的设计一定能够极大的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和产品的使用效率。 有效——能满足用户和产品的需求 “有效”指的是设计方案必须能够满足用户和产品的需求,这是设计最为基础的要求,如果设计方案不能满足用户或产品的需求,那什么样的设计都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 贰 创新方法2:嵌套发明原理 嵌套原理是指通过递归的方法将一个对象放入另一个对象的内部,或让一个对象通过另一个对象的空腔而实现嵌套。即对象间彼此吻合、彼此组合、内部配合的性质。体现在2个方面: 01 把一个物体嵌入另一个物体,然后将这两个物体再嵌入第三个物体,依此类推 ●俄罗斯套娃 ●纸巾之间一层层的嵌套,便于抽出一个纸巾时带出下一个纸巾,利于下一次抽取 ●超市的手推车,可以嵌套在一起,节省存放空间 02 让某物体穿过另一物体的空腔 ●伸缩式天线 ●伸缩式教鞭 ●伸缩式变焦镜头 ●汽车安全带回收机构 ●在飞机机身内部配载的伸缩起落架 以上是关于创新方法的原理介绍,而下面的视频则更直观、清晰地介绍创新及其案例,观看视频号往期视频,获得更多创新思路。   -END- 关注抖音:专利蜂声 获取更多专利及创新知识 TEL:4000-410-400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七)

知识产权 每周热点 HOT NEWS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七)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三十条 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明确了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帮助或者默许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法律后果。 判断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因素:一是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二是经营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市场、展馆、商场、平台内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三是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对进驻其市场、展馆、商场、平台的商户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有商标注册证或者许可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和备案,采取抽查、巡查等方式查验商户实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与备案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在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等;四是经营者经商标执法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是否及时采取了下架、删除商品链接、关闭店铺等必要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经营者收到商标执法部门通知或者权利人符合要求的告知后,就知道了侵权事实的存在,但“通知”或“告知”并非认定“明知或者应知”的唯一方法,如商户在其店铺、展柜、商柜、网络主页显著位置发布侵权信息,也可以认定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若经营者就此采取不闻不问、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放任商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另外,市场、展馆、商场、平台内发生商标侵权行为,在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案例30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商标侵权案 2020年7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麦购休闲广场有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商户予以查处。此后,执法人员多次发现麦购休闲广场商户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在对涉案商户进行查处的同时,对当事人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进行约谈,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办案机关在两次告知后,当事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该局于2021年4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日常工作中,管理不到位,未尽到巡查与监控的责任,主观上有放任售假行为发生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显而易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为涉案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条件。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1年5月21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该案当事人虽非侵权商品的直接销售者,但侵权商品交易的完成与其行为不可分割。当事人作为市场管理方,理应对相关商户加强管理。当事人主观上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侵权行为反复发生,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31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案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取得第1545520号“”注册商标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衣念公司认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开办的淘宝平台及其平台内杜某的店铺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共同侵权,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仅2009年9月底至11月,衣念公司就7次向淘宝公司投诉杜某发布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历次接到衣念公司投诉后,均及时删除侵权信息。而根据淘宝公司制定的《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等规则,卖家发布侵权信息的,根据其情节,还应受到警告、限制发布商品信息、冻结账户等处罚,但淘宝公司未对杜某采取任何处罚措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判决中认定,淘宝公司在知道杜某多次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情况下,未严格执行其管理规则,依然为杜某提供网络服务,为杜某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 析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的能力,不能因为平台内经营者的商标侵权行为而当然认为其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仍然为侵权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淘宝公司作为国内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完全有能力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管理,也实际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的网络用户行为规则。根据当时施行的《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非商城)》的规定,卖家有商标侵权的违规行为的,将受到警告、限制发布商品等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淘宝公司有权对卖家作永久封号处理。淘宝公司若能够严格执行其制定的规则对卖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虽不能完全杜绝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但可增加平台内经营者侵权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侵权的目的。但淘宝公司接到衣念公司数次针对杜某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投诉告知后,除了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外没有采取其他处罚措施,不能认定其采取了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其行为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对域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作出规定。 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文字组成的互联网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对计算机的定位标识(有时也指地理位置)。由于IP地址具有不方便记忆并且不能显示地址组织的名称和性质等缺点,人们设计出了域名,并通过网域名称系统(Domain Name System ,DNS)将域名和IP地址相互映射,使人更方便地访问互联网,是网络用户在电子虚拟世界寻找特定个人、企业或组织的重要方式,其法律地位以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冲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商标领域,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二是通过该域名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交易;三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未通过该域名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宜结合具体情况,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案例32 保护“Hennessy”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法国轩尼诗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注册第890628号“”商标、第890643号“”商标,在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酒、白兰地等商品上注册第3909238号“”商标。上述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法国轩尼诗公司认为上海华晋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域名“hensy.cn”销售葡萄酒等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合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中认定,上海华晋贸易有限公司所使用域名的主要部分“hensy”与权利人第890628号“”注册商标相比,在字符长度方面差别较大,前者是五字符,后者是八字符,当二者分别被使用于无关联的场合时,该显著差别的存在通常令人不致混淆二者或误认为二者存在关联。然而,使用涉案域名的网站的唯一功能就是宣传、销售侵害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类产品。在网站中使用的“Hennessy”等标识可能导致网站访问者误认为涉案域名主体“hensy”是“hennessy”的简化使用方式,从而强化访问者对网站的信任,涉案域名增加了访问者被误导的可能性。法院判决上海华晋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域名,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评 析 域名作为电子虚拟世界寻找特定个人、企业或组织的定位标识,一般不会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继而不易导致混淆。但是,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的情形下,该域名实际起到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亦即落入商标法的规制范畴,若继而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产生误认的可能,则会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造成损害,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END 关注抖音:专利蜂声获取更多专利及创新知识 TEL:4000-410-400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六)

知识产权 每周热点 HOT NEWS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六)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二十五条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明确了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赚取更大收益,购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用于施工建设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还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此类行为隐蔽性较强、法律关系复杂,侵权认定难度较大,是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难点。 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对销售行为的定义和边界作出明确规定。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特别是在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施工等领域,承揽人既负责原材料采购,又负责原材料安装调试,其使用侵权商品的目的具有经营性,不属于一般消费者。购入、安装、交付发包人的整个过程中,承揽人将购买的侵权商品用于施工并使其成为最终成果的一部分,取得的价款中包含侵权商品的对价,侵权商品所有权随工程成果的交付一并有偿转让,侵权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本质是一种买卖法律关系,承揽人使用侵权商品属于销售行为。 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侵权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承揽人与工程发包人的委托方式为包工包料;二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在承揽人和发包人之间流通过程中,商标的识别功能没有被阻碍;三是承揽人的行为易使发包人及相关公众对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案例24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光谷创新天地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60卷涉嫌假冒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6397214号“CKS科顺”商标的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遂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查封。2019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现场时,发现涉案商品已被转移、调换;6月20日,当事人迫于调查压力主动交出转移、调换的涉案商品。经查,2018年5月29日,当事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武汉光谷创新天地项目防水工程分段施工。2019年6月,当事人从一名未核实真实身份信息的业务员处购进60卷“CKS科顺”牌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未查验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也未取得任何票据。当事人曾为科顺品牌代理商,向办案机关提交了销售单和涉案卷材的出厂检验报告,以证明其前期在工程中使用的该品种卷材均属合法渠道购进的正规商品。办案机关将案情通报区建设主管部门。该部门出具的防水卷材核查情况证实工程前期使用的均为合格产品。另查明,当事人购进的60卷侵权防水卷材尚未支付费用,也未投入使用,违法经营额2.28万元。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购进侵权建筑材料并准备在所承包的工程中使用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其违法主观故意明显,转移、调换涉案商品违法性质恶劣,应予从重处罚。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该案是一起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故意使用侵权商品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了武汉光谷创新天地项目防水工程分段施工工程,前期使用的该品种卷材均属合法渠道购进的正规商品,后期为谋取高额利润,从一名未核实真实身份信息的业务员处购进60卷没有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也没有任何票据的“CKS科顺”牌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并使用,最后将工程交付给发包方并按照真品价格获得工程款。首先,当事人取得的工程款中包含侵权商品的对价,其在承包工程中购买、使用相关建筑材料的行为,具有经营性和营利性,属于销售行为。其次,涉案侵权商品在当事人和发包人之间流通过程中,“CKS科顺”商标清晰可辨,商标的识别功能没有被阻碍。再次,当事人作为专业品牌代理商,充分了解正规商品的购买渠道及价格,但为了逐利而罔顾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购买使用侵权商品,具有主观恶意。最后,当事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发包人及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案例25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杭州天安塑业有限公司在第9类塑料防护网商品上注册了第1183522号“”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6月13日。涉案当事人张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某安置房工程架子分项工程,在工程中使用了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在(2015)温鹿行初字第132号判决中,维持了商标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 析 该案中,涉案当事人张某购进侵权安全网并用于其承包的建筑架子分项工程,与其劳务结合在一起形成工程成果交付某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包工包料的形式获取工程款。当事人是在经营中使用涉案侵权安全网,且其承包的工程采取的是包工包料的形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在建筑面积恒定的情况下,购进的建筑材料价格越低,其盈利越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同于商品最终用户的使用:商品最终用户的使用是纯消费性使用,不具有营利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具有营利性,可视为销售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规定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的附赠行为属于销售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商品,虽然名义上赠品为免费赠送,但消费者只有在购买所销售的商品后,才能获得赠品,赠品是其销售的一部分。因此,附赠商品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为经营者带来利润的商品买卖行为,其实质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2013年12月原工商总局作出的《关于赠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标字〔2013〕196号)指出:“当事人为巩固客户关系、提升客户层次、培植优质客户群,在开展金融产品营销活动时向客户赠送商品,其使用的标识与他人在与赠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该意见中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为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标准》从立法本意出发,将附赠侵权商品行为调整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更为精准。该意见和《标准》同为规范性文件,按照从新的原则,在《标准》实施以后,各地商标执法部门应当统一执行《标准》的规定。实践中,存在抽奖的营销行为,即经营者在有奖促销活动中,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中奖者及奖励档次。对于抽奖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可以参照本条规定适用法律。 案例26 原河南省济源市工商局查处河南祥彩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搭赠假冒“”商标自行车案 2016年4月,原河南省济源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济源市体彩中心赠送的标注“”商标的“捷安特”自行车系假冒产品。经查,为刺激体彩“即开型”彩票业绩,该案当事人河南祥彩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推出购买48000元的“即开型”彩票即可获赠自行车的活动。截至案发,当事人在济源市共赠送标注“”商标的自行车9辆。经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辨认,上述赠送的自行车非其生产的商品。原河南省济源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赠送的自行车上标注的“”标识与巨大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6048401号“”商标相同,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该案的焦点是彩票销售活动中赠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当事人对消费者的赠送行为,其实质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该行为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本条主要对销售商免除责任的相关要件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下简称“销售不知道”)的情形,防止当事人利用免责规定规避侵权责任,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源头的打击力度。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明确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执法实践中,部分销售商并不知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将此类行为一概而论全部追究侵权责任,显失公平。因此,为了在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商业流通,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安全的同时寻求商标权利人与销售商的利益平衡,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时设立了销售商免责条款。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该免责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销售商追查生产商,并追究生产者的侵权责任,继而从生产源头上制止和打击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免除销售商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是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 销售商是否确实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际上是销售商内心的主观心理活动,具有抽象性。如何认定销售商“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客观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作出认定。 一是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进货渠道。销售商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商品应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商品价格受商品质量、知名度、营销策略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但购入商品的价格与正品的市场价格存在重大差异,如远远低于同一种商品的通常价格时,一般可认定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同时,销售商的进货渠道须具备合法性,即销售商在确定供货渠道时,应审核供货方主体资格,来源不明的供货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 二是商品的特殊性质。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烟花爆竹、化工、酒类等商品,因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会在生产、运输、销售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如销售商违反相关规定未尽到其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不满足“销售不知道”的要件。 三是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知名度越高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影响力越大,特别是驰名商标,销售商知晓该商品和商标的可能性也越大,其审查义务越高。 四是销售商的具体情况。对于规模大、经济实力雄厚、经营时间长、具备法人资格的销售商,更有优势、能力和资源来判断所购销的商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更高的审查义务,例如总经销商及上级经销商相较于终端零售商应有更高的审查义务。 五是销售商配合检查情况。如果在商标执法部门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销售商不予配合,隐匿、转移涉嫌侵权商品及相关证据,甚至具有对抗检查、暴力抗法等行为,则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 六是其他考量因素,包括:销售商曾就类似纠纷与权利人有过民事诉讼并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曾因为销售同样的商品受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销售商曾为相关品牌代理商;销售商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曾经申请注册过相同、近似商标但被依法驳回;总经销商或上级经销商的销售行为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为侵权等。 在“合法取得”要件方面,销售商为证明所售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通常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发票、购货合同、销售清单、收货清单、付款凭证、供货单位证明等证据。在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时,商标执法部门要注意审查涉案商品来源与供货者商品的一致性。销售商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曾从供货者处购入过商品,原则上应由其提供证据(如发票等)证明所购入商品为涉案商品,且发票等证据上记载的商品的商标和型号需要与涉案产品的商标和型号一致,方可视为合法取得。 “说明提供者”要件方面,商标执法部门要审查涉案商品提供者的真实性。说明提供者是指销售商能够说明该商品的出售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提供其他线索并且能够被查实。在实践中,销售商经常只提供手机号、微信号、微信转账凭证,执法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案例27 原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查处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Tig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月9日,原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木樨园特别特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经营点销售的运动鞋涉嫌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Tiger”等系列商标专用权,销售商为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查,当事人与泉州艾诗克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代理销售亚瑟斯虎牌运动鞋。上述运动鞋鞋舌带有“”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6936142号“”注册商标近似;部分鞋外侧带有的“”“”或“”“” 变形图形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张自己不知道涉案品牌鞋是侵权商品,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免除责任。执法人员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比对,发现当事人与泉州艾诗克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关联,股东之间交叉任职,且泉州艾诗克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商标主管机关驳回。经查,当事人将亚瑟斯虎牌运动鞋提供给15个经营主体对外销售,共收取货款6144646.64元。上述15个经营主体及当事人库存16277双鞋。按照当事人已售出鞋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每双307.80元计算,上述库存鞋共价值5010060.60元,违法经营额达11154707.24元。 原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鞋6687双,罚款5577.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张自己不知道涉案商品是侵权商品,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责任。经查,该案中商标权利人的“Tiger”等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积累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当事人长期从事鞋类商品销售,规模较大,其应当知道在服装鞋帽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权利人商品及商标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当事人与供货商存在股东交叉任职关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供货商股东之一,出资比例为49%,而供货商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担任当事人的财务、人事经理,直接参与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同时,供货商曾于2016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的第22296271号图形商标和第22296228号图形商标因与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168844号、第5875805号和第5875802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已被商标主管机关于2017年9月1日依法驳回。 综上,供货商实际知道相关商品涉嫌侵犯商标权利ren权益,当事人与供货商系关联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其在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商品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与供货商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大规模销售涉案商品,企图利用销售商免责规定行侵权之实,违法故意明显,违法事实确凿,违法情节严重,不能免除责任。 案例28 张某销售假冒郎酒案 古蔺郎酒厂被授权使用“郎”商标,张某销售的“郎”牌贵宾郎酒系假冒商品,古蔺郎酒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509号判决中认为,张某主张其销售的涉案郎酒系从重庆某经营部购进,同时提供了进货清单、转账凭证及经销商名片予以佐证。但酒类产品属于特许经营商品,张某未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水随附单,违反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在购买涉案郎酒时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无法证明进货渠道的合法性。因此,古蔺郎酒厂关于张某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进涉案郎酒、涉案郎酒不具备合法来源、张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张某依法应对古蔺郎酒厂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本条规定了“说明提供者”应满足的相关条件。涉嫌侵权人提供的信息或者线索需要达到执法人员足以找到侵权商品提供者的要求。同时,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案例29 保护“成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安徽某水利开发公司在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排污泵的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出示了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其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收款及提供技术服务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安徽某水利开发公司提供了16台“成峰”牌排污泵,随货附有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并开具了发票。安徽某水利开发公司购进并销售的排污泵经商标权利人上海成峰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当事人称其不知道相关商品为侵权商品,主张免责。 评 析 该案中,当事人声称涉案商品附有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并开具发票。但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标注的排污泵型号为50JYWQ15-12-1.5,出厂合格证标注的排污泵型号却为5JYWQ40-12-4,二者存在明显差异。执法部门对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业务并不涉及排污泵销售,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经销。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其从未与当事人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并不经营水电设备,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合同中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并非其加盖。通过调查证实,当事人提供的采购排污泵付款发票并非真实发票。相应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商品为手机20部,购货单位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从而证明当事人采购的“成峰”牌排污泵属于无合法来源的商品。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的“成峰”排污泵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能适用销售商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 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本条规定了销售商符合免责规定时商标执法部门的处理方式,明确了线索通报机制,强调追根溯源,加大对制假源头的打击力度。同时,侵权的商品不得再次进入流通领域,否则销售者将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的监管,防止被再次销售。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商标执法部门管辖。因此,侵权商品销售地的商标执法部门有权查处侵权商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的侵权行为,线索通报机制并非排除其管辖权,而是强调在其未对生产者或者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情况下,应当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侵权商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所在地等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部门查处。 END 关注抖音:专利蜂声获取更多专利及创新知识 TEL:4000-410-400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五)

知识产权 每周热点 HOT NEWS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五)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二十二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对注册商标进行轻微改变,且继续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改变幅度较大,导致改变后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一件新商标,且继续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则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变后使用,无论是否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只要使用的商标落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条明确规制此类行为。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8年4月14日印发《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明确“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根据该意见,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应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方为合法使用。一是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即在每件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注册标记;二是未对任何一件注册商标进行改变;三是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强调的是,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无论是否逐一标明注册标记,亦无论是否对任何一件注册商标进行改变,只要组合使用的商标纳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条明确规制此类行为。实践中,有的恶意注册人将他人知名商标拆分注册,然后组合使用,例如将“哈药集团”拆分为“哈集”和“药团”,然后上下排列组合在一起使用,该行为即属于本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18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侵犯“泰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26853号“”商标、第715868号 “”商标是泰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涉案当事人张某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注册第34694841号“”商标。当事人在酒坛、酒瓶上使用“喜缘泰山酒庄”标识,且“泰山”字样较为突出;在经营场所的广告牌、货柜、手提袋等物品上突出使用“泰山”标识。商标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评 析 该案当事人注册有“”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突出使用“泰山”二字,与商标权利人“”“”商标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该行为属于本条规制的行为。 案例19 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公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7204104号“”商标、第7218670号“”商标是公牛集团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注册第15684397号“”商标,在第9类“电开关;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等商品上注册第6249950号“”商标。 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江西忠管五金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字样、“”标志的各种型号电开关7900个、插座 183个。经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8月起,与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保持供销关系,但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和详细账目,未提供进货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货物来源的进货凭据。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开关和电插座上标注的“”标识与第7204104号“”、第721867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且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情形,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通报所在地商标执法部门。 评 析 公司虽然未对任何一件组合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改变,但因组合后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构成了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查处,有效阻止了商标侵权人以组合使用注册商标的“合法”外衣,行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违法之实。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规定了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和企业字号冲突问题一直是执法部门面临的难点问题之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企业字号主要存在两种使用情形:一是通过改变企业字号的字体、大小、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字号;二是企业字号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的字体、颜色、书写方式等保持一致。第一种情形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如果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条明确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查处。针对第二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东来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 1007534 号“”商标是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 42 类“提供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2019 年4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郴州市永根东来顺酒楼进行检查。经查,该酒楼于2007年 8月注册成立,2014年5月,当事人重新装修店面,自行设计并委托他人制作了“” 图文组合标识,在日常使用的餐牌、餐巾盒及名称为“永根餐饮连锁”的微信公众号等商业活动中使用。2016 年5月26 日,当事人以“东来顺”为店招入驻美团平台。苏仙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招牌、日常经营和对外宣传中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更换招牌并注销原营业执照后重新注册新公司,苏仙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标识、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该案中,当事人将其登记注册的字号突出使用,构成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法的规制范畴,亦符合本条规定情形。此外,办案人员在线下涉嫌侵权现场和线上互联网平台同时取证,及时处罚,并督促当事人更换企业字号,从源头上解决字号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有力地保护了老字号服务商标的合法权益,同时打击了餐饮等服务行业存在的仿冒知名商标的不良风气。 案例21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庆丰”商标权纠纷案 北京庆丰包子铺(以下简称“庆丰包子铺”)以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餐饮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庆丰包子铺主张庆丰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丰曾在餐饮服务业工作,明知庆丰包子铺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仍使用“庆丰”字号成立餐饮公司,并在其官网、店面门头、菜单、广告宣传上使用“庆丰”或“庆丰餐饮”标识,构成侵害庆丰包子铺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庆丰餐饮公司认为其有权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注册为字号,且有权使用经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庆丰包子铺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使用的标识与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庆丰餐饮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开设“走进庆丰”“庆丰文化”“庆丰精彩”“庆丰新闻”等栏目,在经营场所挂出“庆丰餐饮全体员工欢迎您”的横幅,相关公众会将“庆丰”文字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故庆丰餐饮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对“庆丰”标识的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庆丰包子铺的“慶豐”商标自1998年1月28日核准注册至庆丰餐饮公司2009年6月24日成立,已历经十多年的时间;庆丰包子铺的“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也比庆丰餐饮公司成立时间早了近6年。庆丰包子铺的连锁店于2007年被北京市商务局认定为“中国风味特色餐厅”。庆丰包子铺于2007年在北京广播电台、电视台投入的广告费用为131万余元;2008年至庆丰餐饮公司成立之前,其在上述媒体上投入的广告费用为322万余元。庆丰包子铺采用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模式,经过多年诚信经营和广告宣传,取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庆丰包子铺在餐馆服务上注册的“慶豐”商标及在方便面、糕点、包子等商品上注册的“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慶豐”与“庆丰”是汉字繁体与简体的对应关系,其呼叫相同。庆丰餐饮公司将“庆丰”文字标识使用在与庆丰包子铺的上述两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的餐馆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庆丰餐饮公司与庆丰包子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易导致混淆。徐某丰曾在北京餐饮行业工作,应当知道庆丰包子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在其网站、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与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 评 析 该案例中,针对突出使用字号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字号的使用方式、商标注册时间、商标知名度、近似程度等。将字号与非显著性文字合并突出使用,客观上使得该字号起到了某种商业标识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庆丰餐饮公司与庆丰包子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即容易导致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22 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侵犯“王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李惠廷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注册第3192768号“”商标,其认为大连王将公司突出使用“王将”字号,侵犯其“王将”商标注册专用权。再审法院认为大连王将公司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并不违法,但在不规范使用的范围内构成商标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15号判决中认定,虽然大连王将公司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并无不当,但该公司没有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而是在其招牌、招贴和餐具等上突出使用其字号,其所使用的标识“王将”与李惠廷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虽存在一些差异,但这种差异是细微的,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使用在相同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评 析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关法律受到相应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如果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依法按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本条规定了以攀附他人注册商标为目的附着颜色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明确了攀附意图的判定标准。 1986年8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印发《关于注册商标指定颜色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在申请注册时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的商标,我局只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即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其指定的颜色可获得保护;未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仅保护其黑白颜色。实践中,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时仅能使用其申请注册时指定的颜色;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套用任何颜色。根据上述通知,并结合实践,《标准》规定“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同时,为打击以攀附为目的,并以附着特定颜色的方式,行侵权之实的行为,《标准》作了例外规定。 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被攀附的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二是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较大关联性指两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等群体具有较大交集;三是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正当理由使用如涉嫌侵权人使用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 案例23 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注册了第14570255号 “”商标,指定颜色为白、红、蓝。涉案当事人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未指定颜色。但在实际使用中,当事人采用与注册商标排序方式相同的颜色组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标识。商标注册人认为当事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 析 该案中,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为四边形图形,涉案当事人的注册商标为六边形图形,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对其注册商标附着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颜色,采用基本相同的排列组合方式,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感知上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符合本条规定情形,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END 关注抖音:专利小蜂获取更多专利及创新知识 TEL:4000-410-400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

知识产权 每周热点 HOT NEWS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本条对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作出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用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根据该规定,混淆的可能是判断商标侵权的要件。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在商标侵权判定上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将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与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区别规定:对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情形,未规定混淆要求;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形,规定容易导致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本条再次强调了上述规定。 第二十条 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本条对容易导致混淆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 本条规定了容易导致混淆的两种情形。 本条规定的第一种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和较易判断,即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产生错误认识。第二种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中,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但是错误地认为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权利人有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其他关系。需要强调的是,容易导致混淆不以混淆的实际发生为要件,只需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即可。 案例13 黑龙江省黑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爱莲巧ALENKA及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糕奥糖公共股份公司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182503号“”商标和第G1138966号“”商标。 2018年4月,糕奥糖公共股份公司向黑龙江省黑河市市场监管局投诉黑河市瑞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的巧克力侵犯其“爱莲巧ALENKA及图”等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委托国外第三方企业生产加工的巧克力商品上使用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另查明,当事人曾作为经销商在国内销售权利人的巧克力商品,且曾在巧克力商品上申请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驳回。黑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06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0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2021年3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 析 该案中,涉案当事人曾是糕奥糖公共股份公司在中国的代理销售商,同时,其曾在巧克力、甜食(糖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因与已注册的第G1138966号“”等商标近似被驳回。综上,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明知其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商标近似,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由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提供。  案例14 保护“SECOM”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西科姆株式会社在第9类传感器、示波管等商品上注册第3785872号“SECOM”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深圳某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分销商,在其实际分销的电子产品上标注了生产厂家的商标,未标注“SECOM”标识,但在其对外宣传册、公司网站、门口指示牌、前台接待人员发的贵宾证、员工名片上使用“SECOM”标识。商标注册人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 析 当事人在实际分销的传感器等电子产品上标注的是生产厂家的商标,未标注“SECOM”标识,因此,当事人在销售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时,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但当事人在其对外宣传册、公司网站等使用“SECOM”标识,销售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从而借助权利人的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获取经济利益,该行为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本条规定了判断容易导致混淆需考量的多种因素。 在2013年商标法实施之前,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近似商标时会考虑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即混淆性类似、混淆性近似。为进一步明确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之间的关系,《标准》将商品或者服务类似情况、商标近似情况作为判定容易导致混淆须考虑的因素,以期解决容易导致混淆的重复判定和循环论证问题。 本条明确判断容易导致混淆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同时,明确各因素之间应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灵活性及非排他性。每个因素都是可变的、相对的,并且在个案中的作用具有变量特性,而非决定性作用。因此,商标执法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予以判断。以汽车商标为例,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 ” 商标与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二者均为英文字母“H”,在外形上近似,但消费者不会产生商品提供者的混淆,也不会产生二者具有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的混淆。汽车行业因其商品价值、消费群体等特殊性,不同于快速消费品等行业。本田汽车和现代汽车通过各自的宣传和产品销售获得了不同消费者的认可,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该消费群体能区分二者,不易产生混淆。 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与混淆成正相关,近似度越高的商标、类似程度越高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越易导致混淆。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独特性、区别性和可识别性。商标显著性强弱取决于三个要素。一是商标标志的独特性。越独特的标志,显著性越强。对于文字商标而言,臆造词相比固有词显著性要强。例如,臆造词“华为”作为商标,其显著性强于固有词“长城”。对于图形商标而言,虚构事物的图案比客观存在事物的图案的显著性要强。例如,虚构的外星人图案作为商标,其显著性强于客观存在的动物的图案。二是商标标志与其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性。关联性越弱,显著性越强。例如,“苹果”使用在手机商品上,因苹果与手机本身没有关联,故显著性较强;但若将“苹果”作为新鲜水果的商标,因二者间是强关联的事物,故缺乏显著性。同理,前述的“虾香稻米”商标使用在米商品上,其显著性较弱。三是商标标志的可识别性。可识别性越强,显著性越强。过于复杂或者过于简单的标志,均不利于相关公众识别和记忆,其显著性较弱。此外,除考虑商标标志本身所产生的显著性,即先天显著性,还需考虑商标因为使用在具体商标或者服务上所产生的显著性,即后天显著性。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持续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广告宣传等情况。通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混淆的可能性越大。 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是指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商标知名度的判定可以综合考虑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额、利润、纳税、市场占有率、广告投放量、销售及广告投放区域等情况。一般而言,商标的知名度越高,混淆的可能性越大。 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是指该商品或者服务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质等,如前述的汽车行业,商品专业性较强、商品价值较高为其特点;商标使用的方式主要是指涉案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情况,包括展示位置、展示方式等。 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是指消费者等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所施加的注意力以及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辨别力。注意和认知程度的判定通常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使用寿命、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消费频次、消费环境等相关。通常,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越高,混淆的可能性越小。 其他相关因素包括涉嫌侵权人的攀附意图等。涉嫌侵权人存在攀附意图的情况下,认定容易导致混淆的要求较低。 案例15 在商品名称中使用“蜜妍”注册商标案 第3363750号“蜜妍”商标是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法国莱雅公司下属的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化妆品商品标签上将“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索赔500万元。 评 析 该案中,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化妆品,涉案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商品是化妆品,二者属于同一种商品;一般来说,四字及四字以上商标中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两字商标的,一般可不判为近似商标,但以下情况除外:商标是他人在先商标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的;商标是他人在先商标加上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文字的;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的;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的。“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文字中“兰蔻蜜妍”为其显著部分,与蜜妍不构成近似商标;从使用方式上看,“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使用在化妆品商品的标签上,字体大小一致,排列整齐,没有单独或突出“蜜妍”字样;从销售渠道看,蜜妍商品一般在美容院渠道销售,兰蔻商品在商场专柜销售,销售渠道和方式差异较大;从商标显著性、知名度、相关公众注意力角度来看,“兰蔻”为驰名商标,在国内使用、宣传的时间长,地域范围广,作为国际高端化妆品,兰蔻商品的消费者对商品选购的注意力较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16 在商品名称中使用“水密码”标志侵犯注册商标案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第9881317 号“”商标、第7792149号“”商标。(sheng) 雪城(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化妆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水密码”字样,商标权利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 析 该案中,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水密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化妆品,涉案当事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也是化妆品,二者属于同一种商品;从使用方式上看,涉案当事人的商品包装正面中部皆为英文,包装正面下部虽使用了自己的图形注册商标,但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的“水密码柔肤乳”标识完整包含了“水密码”字样,整体文字突出,与其自有商标大小基本一致;从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看,“水密码”经过长期使用、宣传,知名度较高,涉案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其行为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规定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例17 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回收再利用啤酒瓶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3月,青岛啤酒(荣成)有限公司向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威海某公司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304176号“青岛啤酒”商标和第1351701号“TSINGTAO”商标。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酒瓶瓶颈处均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威海某公司按照行业惯例长期使用回收的旧酒瓶作为自己的啤酒容器,其中600ml旧酒瓶中包括瓶颈烙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青岛啤酒瓶,但在使用过程中贴上自己的商标及包装进行销售,没有对瓶颈上“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 评 析 该案中,涉案啤酒瓶的纸质瓶贴上使用的其他商标未能覆盖瓶体浮雕商标,当事人也未采取适当措施在瓶体上套膜或粘贴标贴覆盖处理。尽管纸质瓶贴上标注了其他商标标识,但瓶体的浮雕商标字号更大,更醒目,因此“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已具备商标法意义上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啤酒与青岛啤酒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实质上已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能采取适当措施正确使用回收的啤酒瓶,损害他人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当事人长期从事酒类批发,理应知悉青岛啤酒的商标标识和正品啤酒的价格,其注意义务较高。当事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进啤酒且未能对所回收旧酒瓶上的浮雕商标采取适当措施覆盖处理从事销售,应认定其知悉涉案啤酒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青岛啤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当事人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啤酒与青岛啤酒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办案机关最终作出没收、销毁涉案啤酒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END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知识产权 每周热点 HOT NEWS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十三条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本条对相同商标的判定进行细化规定。 鉴于相同商标的判定涉及假冒商标案件的移送,本条参考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确保后续“两法衔接”中与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新增声音商标类型,本条增加了声音商标涉及的“听觉感知”因素的规定。 相同商标的判定也是执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涉案当事人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另一种情形为两商标虽有不同但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是指涉案商标与权利人商标虽有个别次要要素不完全相同,但主要要素完全相同或者在整体上几乎没有差别,以至于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很难在视觉上或者听觉感知上将二者区分开来。 第十四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本条针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认定分别作细化规定。本条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增加针对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如何判定商标相同的规定。 文字商标相同的判定,例如,“”与“”、“”与“”、“”与“”、 “HUAWEI”与“H U A W E I”、“”与“”,各组均应判定为相同商标。需要强调的是,《标准》和随后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均规定,对于文字商标相同判定中涉及的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为相同商标,例如,“”与“”。图形商标相同的判定,例如,“”与“”,判定为相同商标。组合商标相同的判定,例如,“”与“”,判定为相同商标。立体商标的构成要素情形较为复杂,包括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构成、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构成、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缺乏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构成、由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构成等情形。本条第四项规定,只有立体商标中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均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情形下,才可判定为相同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相同案件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本条仅作出原则性规定。 案例10 假冒“GXG”注册商标案 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第10312535号“”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2月20日。某公安机关发现涉案当事人在服装及产品包装上使用“GXG FASHION”商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是否构成假冒商标罪存在争议。 评 析 该案焦点是“GXG FASHION”商标与“GXG”商标是否属于相同商标。前述两商标文字构成虽不完全相同,但在实际使用中,涉案当事人突出使用“GXG”文字,而将“FASHION”文字以缩小版字体排列其下,“GXG”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FASHION”为该商标的非显著部分,且“FASHION”意为“时尚”,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裤子等商品上,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内容。涉案商标与权利人商标在整体上几乎无差别,相关公众以普通注意力很难在视觉上将二者区分开来,属于基本无差别、难以辨认的情况,可认定二者为相同商标。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本条对商标近似判定涉及的主要情形作出规定。 商标近似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商标近似的判定涉及以下情形: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分别相近似以及上述不同类型的商标之间相近似。 案例11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案 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 7 类机器人(机械)、机器导轨、机器联动装置、机器传动装置、轴承(机器零件)、线性轴承、机械绕轴装置商品上注册第18961112号“”颜色组合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其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说明:“色号:红485;绿347;黑6。”“线性滑轨”主要包含“刮油片”“滑块”“端盖”“滑轨”四部分,“刮油片”为红色,“端盖”为绿色,“滑块”侧面为黑色。 2019 年 5 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上海廉叠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第 18961112 号颜色组合注册商标的线性滑轨产品 322 个。当事人自 2019 年 4 月起陆续购入不同型号规格的线性滑轨产品 335 个,至被查处时已销售 13 个,违法经营额 11355 元。现场查获商品总体表现形式均为滑块两端“刮油片”为红色,“端盖”为绿色,“滑块”侧面为黑色。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商品的颜色组合排列方式、使用位置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商标注册人的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该案涉及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商品总体表现形式均为滑块两端“刮油片”为红色,“端盖”为绿色,“滑块”侧面为黑色。执法人员充分考虑颜色组合商标的特殊性,结合商标图样及商标注册申请说明,参照当时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之规定,认定其颜色组合在排列方式、使用位置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商标注册人的颜色组合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第十六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本条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 鉴于商标近似判定的复杂性,《标准》没有详细列举具体判定标准,而是明确执法人员应参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进行判断。在商标执法环节与商标审查环节中,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和标准基本是一致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商标执法部门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参照。 需要说明的是,在《标准》制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1月6日以第四六二号公告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该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因此,《标准》中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已被《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替代。 第十七条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本条规定了商标相同、近似的比对对象。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实践中存在权利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有的执法人员错误地将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本条明确了应在权利人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本条规定了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原则。 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是指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一般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或者服务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一般情况下主要指无需特别的、细致的注意力,否则不符合相关公众的消费习惯。相关公众究竟对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施以何种注意力,与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和专业程度应当是正向比例关系。当相关公众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如汽车、房屋等,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 隔离观察是指在充分考虑消费习惯的前提下,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时,仅凭借其对权利人商标的印象去判断另一商标与之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即将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而不是把两件要比对的商标摆放在一起对比观察。 整体比对是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比对,即观察商标的整体构成、表现形式、外观等,看给人的整体印象是否近似,而不能仅仅因为商标中的一个部分的要素相同、近似,便简单地认定两个商标整体构成近似。两件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相同或者相似,但从整体上看二者存在较大差异,则不能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同样,两件商标的某个部分可能不相同或不相似,但如果从整体上看,普通消费者能够得出二者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应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主要部分比对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应将商标中非主要部分分离后,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例如汉字、英文字母、图形等部分进行比对,不能仅仅因为商标中非主要识别部分不相同、不近似,便得出两件商标整体不相同、不近似的结论。 案例12 侵犯“SANTAK”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第9类不间断电源等商品上注册了第619938号“SANTAK”商标。自然人吴某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第3342682号“SANTAKUPS”商标,授权深圳某公司使用。深圳某公司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在不间断电源上使用“SANTAKUPS”商标。涉案当事人从深圳某公司购进标有“SANTAKUPS”注册商标的不间断电源164台进行销售,侵犯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SANTAK”注册商标专用权。 评 析 该案焦点为“SANTAKUPS”与“SANTAK”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当事人在其销售的不间断电源商品上使用的“SANTAKUPS”商标与权利人的“SANTAK”注册商标均由大写字母组成,其首字母相同,字母排序、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近似,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两者识别为系列商标。从商标的构成和实际使用情况来看,“SANTAK”注册商标整体无含义,属于臆造词,显著性较强;“SANTAKUPS”前六个字母与“SANTAK”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我国是非英文母语国家,消费者不一定能准确读出英文的读音,或知道该英文的含义,故字形仍起主要作用。涉嫌侵权人在销售的不间断电源商品上,将“SANTAK” 和“UPS”作不同颜色的处理,突出使用“SANTAK”,使得整个标识的显著部分为“SANTAK”。同时,“UPS”是不间断电源英文“Uninterruptable Power Supply”的缩写,使用在不间断电源商品上,相关消费者容易将其识别为产品名称。综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采取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断,“SANTAKUPS”与“SANTAK”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END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

知识产权 每周热点 HOT NEWS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条是关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的规定。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2018年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等职责,商标执法工作由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标准》立足于商标执法保护业务指导职能,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标准》的制定旨在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 第二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本条是关于《标准》的适用主体和案件范围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 “三定”规定,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是指履行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除了承担商标执法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包括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具体以地方“三定”规定为准。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等。《标准》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第三条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条规定了在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是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并进一步细化了商标使用的界定。 “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律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商标权利的取得、维持和救济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明确了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进一步强调了商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本质。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功能实现的前提,也是商标权得以维持的必要条件。只有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才能构成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价值也体现在使用过程中,其所承载的商誉是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得的。同时,鉴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该行为下商标与商品尚未结合,商标尚未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从源头制止和防范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但不涉及商标使用的判断,故《标准》采用了“一般”这一表述。 案例1 原湖北省沙洋县工商局查处“虾香稻米”案 2015年5月7日,湖北虾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虾乡公司”)在米、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注册第14776174号“虾香稻”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25年7月6日止。位于同一地区的湖北洪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森公司”)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上使用“”标识,虾乡公司投诉其商标侵权。因对该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存在争议,原湖北省沙洋县工商局逐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示。2019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湖北洪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侵犯“虾香稻”商标专用权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19〕227 号),指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即通常所说的商标性使用,是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洪森公司在大米商品上使用“”“”标识,是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结合涉案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的“精选稻种、稻虾、稻鸭共育、生态种植”的产品说明,可以认为洪森公司使用“虾香稻米”汉字及拼音,是用于描述描述大米的种植方法、口味等特征,属于商品的说明或者宣传性文字,相关公众不会将其当成商标,不构成商标的使用。因此,洪森公司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评 析 经调查了解,湖北潜江地区正在推广稻田里养虾、虾稻共生的种植方式,已形成规模化种植,该种植方式生产的米被称为“虾香稻米”。考虑到洪森公司在其大米包装上标注了“虾稻共生、养生之稻”的产品说明,且客观上确实按其产品说明进行种植,其使用“虾香稻米”标志是用于描述大米的种植方法、口味等特征,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虾香稻”商标注册人虾乡公司,故该使用方式属于正当的叙述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2020年10月9日,在虾香公司与洪森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6民终6643号判决中认定洪森公司在其大米包装上标注的“虾香稻米”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虾香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与行政执法定性一致。 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本条是关于商品商标的使用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 商品商标的使用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商标在商品和与商品相关的物件上进行使用,以及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进行使用。 第五条 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本条是关于服务商标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包括商标使用于服务场所以及与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等。 服务商标区别于商品商标的特点在于其指向的对象具有无形性,这决定了服务商标无法直接附着于服务上,必须借助实物载体体现。本条明确了实践中服务商标普遍、常见的使用形式,明确了服务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和保护范围。 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员工服饰,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等。 在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物品上使用相关商标,一般不视为商品商标的使用。例如,星巴克公司在经营咖啡馆服务中,在员工服装上、咖啡用具等物品上使用“星巴克”商标,应当认定为“星巴克”服务商标的使用,而非服装、咖啡用具商品商标的使用。但如果星巴克公司在其单独销售的咖啡杯商品上使用“星巴克”商标,应当认定为“星巴克”商品商标的使用,而非其服务商标的使用。 案例2 原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查处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苹果公司在第37类智能电话、移动电话、无绳电话、寻呼机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注册第 6281184 号“”商标、第 6281187 号“ ” 商标,在第37类手持移动数码电子装置和其他电子消费品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注册第6281377 号“”商标,上述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当事人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某写字楼内开展维修苹果相关商品的业务。当事人在写字楼一层门口摆放“A座1013室预约维修苹果产品”易拉宝指示牌,在店门口摆放“苹果预约维修1013”易拉宝指示牌,店内标有“Applθ客户维修服务”字样,柜台玻璃上贴有带白色苹果图形的支付宝、微信支付二维码及公众号二维码。支付二维码扫描后显示苹果图形及“付款给Apple”“苹果维修中心”字样。公众号二维码扫描后显示“售后维修中心”的名称及图形,微信号显示为“Apple-shouh”,介绍中有“作为Apple维修服务商”的字样。店内使用带有“苹果客户服务中心”字样的POS机签购单。当事人通过高德地图自设点位,将自己经营位置点设为唯一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即消费者通过高德地图搜索“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地图显示有且仅有当事人一个位置点。该地点位置为当事人股东陈某通过高德软件公司的用户反馈系统上报。 另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苹果公司正规的授权维修商北京立兴创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兴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8层南办803经营,后因业务需要搬离。当事人在原合法授权维修商立兴公司搬走后,使用“直信立兴”作为字号并从事同类服务行为,主观存在利用立兴公司商业影响的故意。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店内装潢、宣传牌、二维码、POS机签购单上使用“苹果”字样和“”图形商标,使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商标产生关联,并利用高德地图设置位置点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被多次投诉举报仍不悔改并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当事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危害较大。当事人使用“苹果”字样及“”图形商标、“APPLE”及“Applθ”字样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违法经营额为181.59万元。 2018年8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07.95万元。 评 析 该案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店内装潢、员工服饰、支付二维码、POS 机签购单等载体上使用“苹果”“APPLE”字样,意图将其与其他数码产品维修店区别开来,属于服务商标的使用,使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公司产生关联,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获得苹果公司授权的维修店,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本条是关于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 除了传统的表现形式,本条还规定了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载体上等新型表现形式。执法部门应当结合相关标识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特征,如关键词搜索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情形。关键词搜索通常指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利用关键词检索,从而获取与该关键词相关联内容的行为。在关键词搜索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有两种常见情形:一是在搜索引擎关键词部分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即该文字仅用于关键词推广,不显示在搜索结果中;二是除关键词部分外,在搜索结果网页链接的标题等显著位置也显示该文字。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的目的是寻找与其相关的信息。通过关键词搜索后显示的搜索结果,网络用户通常会认为与关键词相关,尤其在搜索结果页面的标题等显著位置出现该关键词时,会让这种关联性加强,让网络用户产生联想,认为该关键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存在联系,从而认为上述链接涉及与该关键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即该关键词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前述第二种情形相比第一种情形,更易产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应当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 案例3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3月,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信息服务机构,在中国注册了第1185850号“邓白氏”、第26031783号“邓白氏编码”、第25252382号“DUNS”等多件商标,核定服务包括第35类和第36类中的商业信息代理、提供市场信息、提供信用评估、提供金融信息等,上述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并授权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邓白氏”注册商标开展相关业务。当事人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前加盟服务商。当事人明知“邓白氏”为他人注册商标,仍与某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自2018年12月13日起,在百度搜索结果中以“【官】邓百氏编码_国际认可的_全球通用企业编码系统”的描述,推广其开展的代理邓白氏编码申请服务。有8家企业通过百度搜索,误认为当事人与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有授权许可关系,委托其办理邓白氏编码申请。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收取上述8家企业代理服务费17.991万元。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商业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与美国邓白氏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3.97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形式多样,如何认定商标的使用较为复杂,尤其是对广告关键词搜索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存在争议。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的目的是寻找与其相关的信息。在搜索结果页面出现该关键词时,网络用户可能认为该关键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存在联系。在这种使用方式下,关键词广告将用户引导至第三人网页,使得该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相联系,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该案当事人通过签订搜索推广服务合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广告搜索关键词,在相关搜索结果中显示他人注册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权利人存在授权许可关系,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商标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 第七条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本条是关于判断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应考量因素的规定。 在总结行政、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条对商标的使用的判断标准进行细化规定,即执法人员需从识别来源的功能出发,从使用者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方面综合判断。 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指使用人是否明确有意将该商标用于识别自身的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使用人是否寻求过商标许可、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对该商标投入资金、人力维系其使用,以及是否采取措施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有效遮盖等行为。 使用方式应当对消费者明显可见。不为消费者所见的使用不会产生识别来源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判断该使用方式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如文字商标的字体、大小、颜色是否与该字体使用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另一方面,还需考量使用行为是否具备稳定性与一致性。若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偶然使用,可能不构成商标的使用。 宣传方式方面,如当事人在其平面广告、电视媒体、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活动中持续、连贯地使用相关标识作为品牌,或将标识与其他品牌并列宣传等,则可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行业惯例主要考察使用人商品或者服务所处行业商标使用的惯例、习惯等。如餐饮服务行业通常将商标使用在店招、霓虹灯装潢、员工服饰等上。 消费者认知是指从相关消费者角度判断,是否易使其认为相关标志是当事人的商标,而非商品形状、广告词或通用名称等其他属性。 END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3

01.我们是一家外国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吗? 在中国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02.我们是一家香港(澳门/台湾)公司,可以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吗? 在内地没有营业所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以及在大陆没有营业所的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办理商标申请事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内地设有营业所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以及在大陆设有营业所的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 0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和必备条件?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办理商标申请事宜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持有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自行办理。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申请人的通行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04.什么是集体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直接办理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除提交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申请人盖章确认)外,还应当提交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等。 05.什么是证明商标,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直接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除提交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申请人盖章确认)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06.什么是地理标志,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07.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注册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08.申请商标注册什么时候缴纳费用?领取注册证时还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吗? 商标注册规费应当在提交注册申请书件的同时缴纳。领取注册证时不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商标注册费的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 END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了解更多资讯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国新办举办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

  2022.07.16  星期六    国新办举办2021年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   知识产权 新资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4月24日(星期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知局长申长雨将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作了以下介绍: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求是》杂志上发表题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文章。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发展作出重大顶层设计,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一年来,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部署,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01 一是知识产权创造量质齐升 全年共授权发明专利69.6万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5件,较上年提高1.2件。我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达6.95万件,连续第三年位居全球首位。核准注册商标773.9万件,收到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5928件。新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99个,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477件。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分别达到398.4万件、228万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3979件。全面取消专利、商标申请环节资助奖励,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中国排名位居全球第12位,连续9年稳步提升。 02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力 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新建25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累计设立22家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查处专利、商标等领域违法案件5.01万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98万件。受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6.48万件。查办侵权盗版案件2957件,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9.7万条。累计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7.92万批。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等案件63.5万件,审结59.5万件。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500余件7800余人。 03 三是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显著提高 统计显示,2020年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2.13万亿元,同比增长5.8%,占GDP比重达到11.97%。版权产业增加值达到7.51万亿元,同比增长2.58%,占GDP比重达到7.39%。2021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3098亿元,同比增长42%,惠及企业1.5万家。 04 四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持续提升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文件,部署16项改革举措。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3.3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提前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五年压减周期目标任务。新增88家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新建50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新增开放10种知识产权数据,实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首次开放。 05 五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竞争有序开展 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正式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将于下月5日生效。成功推动人民币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国际专利申请相关国际费用定价和结算货币,中文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工作语言。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有序实施,已实现244个中欧地理标志产品互认互保。扎实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公开量为8596件,同比增长29.4%;专利授权量为4711件,同比增长15.3%。2021年,沿线国家共在华申请发明专利2.5万件,同比增长7.7%;授权1.6万件,同比增长18.1%。认真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履约工作。 -END- 扫码关注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2

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  2022.07.09星期六 01 国内自然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及必备书件? 答:国内自然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的具体要求,请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和服务范围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时应提交承包合同复印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自然人,在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后,可以自行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02 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必备书件? 答: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交申请的具体要求。 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后,可以自行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03 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的身份证明文件都有哪些? 答: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一般应提交营业执照,非企业可以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04 我们是一家公司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吗? 答:代表处、办事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05 外国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及必备书件? 答:外国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可以自行办理。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公安部门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有效期一年以上《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的具体要求。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还可以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END 扫码关注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

知识产权 HOT NEWS 热点速报 ——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 2022年6月25日星期六 孵创知识产权 问题一 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全国大风降温预报图上的一大片深蓝色引人注目 01 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介绍? 答: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可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问题二 02 自行办理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有什么区别吗?哪种方式更快些? 答:两种途径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方面并无差别。其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文件递交和送达方式稍有差别。 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自行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生联系。 在提交的书件方面,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在文件送达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是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问题三 03 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申请后什么时候拿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答: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会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当场退回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的,接收申请文件,申请人当场缴纳费用。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经进一步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问题四 04 在商标受理窗口直接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申请后什么时候拿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答:申请人在商标受理窗口采用在线申请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会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基本符合规定的,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接收申请文件,申请人当场缴纳费用。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经进一步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电子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查看。 问题五 0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申请后什么时候拿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商标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文件后,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END-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撤销三年不使用注网上申请十问十答

 撤销三年不使用 注网上申请十问十答 01 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网上电子方式与纸质方式是否要同时申请?   答:在线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申请,不需重复提交纸质申请,在上传文件材料中也不必再提交纸质撤三申请书的扫描件。撤销理由一栏仅上传撤销理由即可,无需上传撤三申请书。 02 二、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可否在多个商标业务中一并使用?   答:代理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应与办理的业务相一致,在撤三网上申请或答辩时,需按照每个申请分别上传。 03 三、是否可以看到已填写和上传的材料内容?   答:可以通过“预览”或“查看”功能对已填写和上传的材料内容进行检查核对,例如检查申请人名称、地址是否有误,上传内容是否清晰、准确等。 04 四、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进行网上申请后是否可以修改?   答:在提出申请的当天,可在撤三申请管理界面通过“更新”按钮,对所填写的内容进行修改。 05 五、如果有补正,如何进行补正?   答:申请人可在电子送达模块“我的待回文”功能中查看,并在 “回文”中进行补正。 06 六、如果有申请补充材料,如何提交?   答:在撤三申请管理模块中通过“补充材料”功能,上传补充材料。 07 七、提交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后,是否能够撤回申请?   答:在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前,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人可以在线提出撤回申请,提交一次即可。 08 八、在提出撤回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时,境外申请人名称或委托的代表人有变化怎么办?   答:境外申请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名称变更的说明,附送变更的证明文件,如因职务变更等原因委托的代表人发生变化,应附相关情况的声明。 09 九、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申请或进行撤三答辩后,代理机构发生更换怎么办?   答:应在撤销三年变更双方代理模块中申请变更代理人,提交解除与原代理机构委托关系的声明,与新代理机构的委托书,以及申请人或答辩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10 十、选择电子答辩,如何提交实物证据?   答:选择电子答辩,除另有要求外,不再接受实物证据和纸质证据。可以提供物证材料的照片,注意照片应当清晰,包括但不限于物证的各视角和整体,须展示物证真实原貌,体现物证上的商标标识、日期等要素。 END - 扫码关注 -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关于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2

知识产权小课堂 —————————————— 关于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 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2 THE NEWS 01 1.商标异议网上申请对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有哪些限制? 答:此部分需按范本要求填写,且总字数不得超过2000字。2000字包括所有可显示字符和不可显示字符。 02 2.商标异议网上申请时,如果一个证据支持多个法条的,可否在不同法条下交叉引用同一个证据?   答:可以。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或者证据里的论述部分备注还有证据在某法条中即可。 03 3.异议网上申请时,电子申请除代理委托书和主体资格证明外,其他材料是否需要盖章? 答:异议申请书和异议理由书都是在线填写,不需盖章。上传的证据如果认为有必要需上传有盖章的材料,可以上传盖章材料,无硬性要求。 04 4.撤三申请是通过网申系统提交的话,撤销复审也必须是网申吗? 答:目前撤销复审尚未开通网上申请功能。商标局将会继续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优化改进,不断扩大网上服务系统业务办理范围。 05 5.在撤三网上申请时,哪些材料算有效使用证据? 答: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06 6.一标多类的注册商标申请撤销多个类别的,是否可以共用一份申请书? 答:不可以,目前无论通过网申还是纸质件提交撤三申请,一份申请只能对一个类别进行提交。 07 7.无效宣告申请的提起时间?  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时间不受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申请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08 8.无效宣告申请提交后大概多长时间收到缴费通知书?  答:按照工作进度,目前平均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完成后,系统会在一定时间内发出缴费通知书。 09 9.无效宣告网申时法律条款如何选择?需要全部勾选吗? 答:根据案件情况勾选主张的相应法律条款即可。 10 10.无效宣告网申也需要分正副本吗?正副本不一致如何提交? 答: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 11 1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审理的时候,证据是否都会转给申请人质证?还是根据案件情况,存在不进行质证,直接裁定的情况? 答: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回文的,我局将其提交的答辩副本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 12 12.被申请人未收到纸件答辩通知书的,如何答辩? 答:通过网上申请的无效宣告请求,被申请人未收到纸件答辩通知书及下载码附页的,应首先通过咨询电话获取该答辩通知书的挂号信条码,通过邮局查找信件。若确认信件无法找到的,可到商标局办事大厅评审窗口申请阅卷,申请阅卷应携带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 END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关于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   1.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或答辩材料超过容量限制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   问题二   2.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如何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答:首先,申请人在提交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时需在“是否保留补充材料的权利”或“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栏选择“是”。申请人选择“是”后,可在三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未选择的,无法提交补充材料。 其次,在申请提交成功后,在申请管理中选择具体案件,在“操作”栏中点击“补充材料”即可进行相应操作。   问题三   3. 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如何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网上申请可以上传的证据材料类型有哪些? 答:申请人目前可上传的证据材料格式要求为PDF文件。   问题四   4. 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上传文件预览出现乱码,是否需要再次上传? 答:上传文件预览发现乱码或不清晰的,需要重新上传相关文件。   问题五   5.《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寄给哪些人?   答: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将向被异议人寄送纸件《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同时,将以电子发文方式向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机构抄送答辩通知。 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撤三或无效宣告申请的,将向被申请人寄送纸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或《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同时,将以电子发文方式向最近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抄送答辩通知。   问题六   6.被申请人如何获取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   答:被申请人(被异议方或被无效宣告方)可使用纸件答辩通知书附件材料中的下载码通过中国商标网首页的“答辩材料下载”在线获取电子申请材料。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也可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答辩管理”中进行下载。   问题七   7.何种情况下可以在线答辩?如何在线进行答辩?   答: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被申请人可选择在线电子答辩,也可选择纸件答辩。   被申请人选择在线答辩的,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答辩管理,在【答辩绑定】通道中输入下载码/绑定码后,即可进行在线答辩。 需要注意的是,下载码/绑定码绑定并完成电子答辩的,不可再纸件答辩。   问题八   8.电子申请答辩的期限如何起算? 答:通过网上申请提交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的,答辩期限计算均以被申请人收到的主送答辩通知书信封的邮戳日为准。异议、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当事人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撤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答辩。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问题九   9.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为电子的,商标局如何寄发相关文书?   答:如被申请方选择电子回文的,则除答辩通知外的所有文书都将以电子方式发送给相关当事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如被申请方选择纸件回文的,申请方的所有发文都为电子发文(涉及证据材料交换的除外),被申请方为纸质发文。涉及证据交换的,如被申请方选择纸件方式回文的,申请方会收到附回文绑定码的纸质证据交换通知书及答辩材料副本。   问题十   10.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中如何变更商标代理机构? 答: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均可根据办理的业务类型,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异议、商标撤销三年申请、商标评审申请栏目下的“代理人变更”通道(注意:非为商标后续申请中的“变更代理人/文件接收人”)办理代理人变更、增加或解除代理。 END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国知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敬请往下了解 <<< 今日资讯       孵创知识产权 国知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化配置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项目等各方面准备,特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01 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有别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收并公布声明的法定开放许可,试点省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任务和要求,参照开放许可制度的基本理念、特征和环节,组织相关地市、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工作,推动许可意愿和条件由专利权人事先明确、经试点省局公开发布的快速许可,力争达到激发供需、储备项目、探索经验和完善政策等多重效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尊重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在专利许可活动中的意思自治,遵循市场规则,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二是加强服务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更好发挥政府部门引导作用,提升试点成效。 (三)预期目标 一是探索模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能动性和示范带头作用,积累并贡献经验,在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模式,吸收上升为制度机制,支持完善开放许可规则体系。二是有效推广。 02 试点方式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湖北、陕西等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首批重点支持的8个省份,以及2022年新确定的重点支持省份,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方案,其他省份可以自行确定是否制定具体方案。鼓励各省份根据本省份专利供给与需求的不同优势,有重点地部署试点工作。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和优势示范企业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主动配合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其他高校院所、中小企业等各方积极参与试点。 03 试点任务 (一)搭建许可信息发布平台  明确发布格式。试点省局制定试点方案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对许可期限最低年限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专利许可信息表,供专利权人填写提交。专利权人应当在许可信息表中对本专利不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者排他实施许可有效期限内、保证维持专利权有效等事项作出承诺。 (二)促进供需对接  激励引导供需。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按照试点省局的部署,积极参与试点各项工作。鼓励高校院所筛选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较强、适于多地实施的专利技术参与试点。 (三)做好定价指导等配套服务 加强定价指导。试点省局要向专利权人广泛宣传一次性付费、提成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支付等常见的支付方式;指导专利权人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的“十三五”期间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数据中的同行业平均许可金额或费率,实现合理、公允、低成本定价;指导专利权人充分考虑开放许可“一对多”特点,适当降低许可使用费标准。鼓励专利权人进行阶段性免费许可,探索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更好激发许可需求方积极性,以合理有效的方式扩大许可收益。 (四)完善激励和规范措施 1. 制定激励措施 试点省局要结合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联合相关部门迅速制定资金奖补、人才职称评定等激励措施,鼓励高校院所制定相应激励措施。 2. 开展纠纷调解 试点省局要充分运用已有的专利纠纷调解机制,对试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法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指导许可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 支持措施 (一)给予业务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工信等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引导高校院所、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及时推广试点经验,对试点工作涉及的信息核查、评估定价、交易保障给予支持、指导与协调。 (二)与法定制度优先衔接 对各地试点中质量高、市场前景好或已达成许可意向的专利,支持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法定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制度全面实施后,依法快速予以审查公告。 (三)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适时遴选并公开发布一批试点经验或典型案例,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等途径进行宣传推广。对试点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END 扫码关注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海牙协定》    每周六关注孵创公众号 5月14日 四月十四 带你了解更多知识产权相关资讯 前言>>> 我国已于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海牙协定》将于2022年5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为保障《海牙协定》的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 IMPORTANT NEWS # 第一条 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牙协定》,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以符合《海牙协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纸件形式或者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海牙协定》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第二条 对于指定中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予以处理。 第三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如未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其国际公布日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之前(含当日)的,应当自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缴纳或未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四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予以说明。未提出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际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足额缴纳。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及减缴规则另行公告。 第七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第八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办理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应当依照《海牙协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END FOOCHO 孵创知识产权    TEL:4000-4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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