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孵创资讯第398期
上个月,周杰伦“龙拳·北京嘉年华2026”演唱会在京落幕,三晚共吸引近19.5万名歌迷观演。面对这样一位顶流艺人,有商家试图花费6万元使用其姓名、肖像及音乐作品,被法院判令赔偿200万元。
近日,周杰伦诉广东简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简某公司)、四川简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简某公司)、河南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文化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上述三家公司共同赔偿周杰伦、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周杰伦的经纪公司,下称杰威尔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200万元。
周杰伦作为华语流行乐坛男歌手,创作了多首脍炙人口的歌曲,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他还涉足影视领域,自导自演了电影《不能说的秘密》《天台爱情》。
二审判决书显示,2024年上半年,广东简某公司经营管理者通过介绍,结识了某文化公司人员,双方在微信上商谈了周杰伦代言事宜。随后,四川简某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某文化公司向四川简某公司提供电影《天台爱情》剧照、海报,四川简某公司可使用剧中演员周杰伦的角色剧照,对其门窗产品进行商业宣传,许可期限17个月,许可费6万元。
2024年9月,周杰伦、杰威尔公司发现,广东简某公司、四川简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使用周杰伦姓名、肖像及音乐作品(周杰伦、杰威尔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不主张音乐作品权利,仅将此作为赔偿情节考量),并配以“周杰伦-联合品宣”宣传语,以广告牌、展示牌、横幅、海报、旗帜为载体,向公众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视频、图片等宣传信息,对该公司经营的门窗产品进行商业宣传。
广东简某公司、四川简某公司还在高德导航的地址导航页面、经营场所的门牌、招牌等场景,使用周杰伦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
值得注意的是,这家作为“代言中介”的某文化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立案侦查。在这起案件中,某文化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获得周杰伦、杰威尔公司授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杰伦及其经纪公司未授权广东简某公司、四川简某公司、某文化公司使用其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也未委托其他主体进行授权。广东简某公司、四川简某公司、某文化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周杰伦的姓名权、肖像权;未经许可以周杰伦“联合品宣”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周杰伦为上述公司的门窗产品进行商业代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禁止实施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简某公司、四川简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中国知识产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