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学习何为商标的使用

关注↑↑↑我们获得更多精彩瞬间

商标的使用,就是指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在钱柜公司与金钱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控侵权KTV的门头招牌、店内宣传广告、包厢内设施及网络宣传营销广告、营业收入缴款单、银联票据、纸巾盒、名片均使用“钱柜纯KTV”标识,与钱柜公司“钱柜”商标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KTV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故此法院认定金钱钜公司行为侵害了钱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在珍爱网公司与伊思文化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珍爱网公司使用“伊思情感”虽在其网站四级网页,且字体较小,但在栏目介绍中载明“伊思情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伊思情感信息,在这里你有大量的伊思情感会员可以选择,征婚交友方便快捷,是你找对象的理想网站,欢迎访问伊思情感触屏版”等内容。综合来看,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珍爱网”的该栏目与伊思文化公司的“伊思情感”两者之间有一定联系,容易产生来源的混淆误认,已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属商标性使用。故最高院认为,珍爱网公司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伊思文化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作为一种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基本属性是其标识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与商标侵权,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是判断的核心。上述案例中,侵权人在服务场所、宣传网页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诉侵权人的商品、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服务产生混淆误认,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实质性妨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构成商标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