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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商标局“精准改革年”

2021 2021年商标局 “精准改革年” 一、 202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商标局组织开展了“精准改革年”活动。一年来,商标局与地方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全体干部职工齐心聚力,“精准改革年”活动取得丰硕成果。  精准发力打击恶意注册申请。强化顶层设计,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标准,建成商标审查、异议、评审及后续业务联动的工作机制,各个环节共同发力,治理商标注册秩序问题效果显现。累计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48.2万件。依职权对1700余件注册商标主动宣告无效,对1111件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快速驳回。多环节扼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不予核准转让421件。对涉及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案件强化异议和评审程序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不予注册、驳回或宣告无效。 二、 精准发力提高商标授权确权效率。建立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机制,制定《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实行审签机制改革,全年共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实质审查1057万件,商标异议审查17万件,累计审理签发各类评审案件38.3万件。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保持在4个月,商标异议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11个月。通过网上申请提交的商标变更平均审查周期维持在24天内、商标续展平均审查周期维持在12天内、商标转让平均审查周期维持在2个月内。  精准发力加强审查质量管理。修订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商标审查审理工作共同遵守的规则。完善异议、评审审查审理质量管理评价制度,强化审查业务会议纪要审核与执行监督,开展审查质量抽检。强化对行政复议和涉诉败诉案件统计分析,促进商标行政授权确权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相互协调。 精准发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国申请人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业务已全面实现电子化,2021年我国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业务网上申请率已达97%。调整商标注册证颁发方式,推广使用电子注册证。设立天津、济南、成都、烟台4个巡回评审庭,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智慧精准、公开透明的商标评审服务。全国新增设立5个综合业务窗口、65个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全国窗口数量增至296个,对全国31个省区市知识产权的相关负责人和受理窗口业务骨干180余人进行了业务轮训和指导。 三、 精准发力支持区域品牌建设。“柳州螺蛳粉”“柞水木耳”“桑植白茶”等地理标志商标核准注册后,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为精准发力支持区域品牌建设,商标局继续畅通“绿色通道”,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477件,已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累计达6562件,注册“田园徽州”“南通州家纺”“东阳红木家具”“嘉定嘉品”“正安吉他”等48件区域品牌商标。 END 孵创知识产权! 扫码关注我们吧! 4000-410-400

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的通知

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充分响应创新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压缩商标、专利审查周期 01:持续压缩商标、专利审查周期 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商标、专利审查中的运用,优化专利审查和检索智能化系统功能,推进商标注册与管理平台立项建设,为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提供支撑。 02:同步压缩其他业务审查周期 积极调配审查资源,加强审查能力建设,到2021年底,将商标转让审查、异议审查、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平均审查审理周期分别压缩至1.5个月、12个月、5.5个月、9个月,电子申请的商标变更、续展审查周期再压缩五分之一。 二、切实提高商标、专利申请质量 03:调整资助和奖励政策 纠正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完善各项涉及专利的奖励政策和资格资质评定政策,不得直接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享受奖励或资格资质评定政策的主要条件。 04:加强商标、专利审查监管 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对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快速驳回,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实行批量审查。加强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审查信息共享和行为认定,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相关代理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三、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05 提升信息化水平 优化完善商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统一身份认证,提高系统兼容度,推进专利优先审查和质押登记电子申请全程网办,推动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 06 简化业务办理环节 优化商标申请缴费流程,推进商标申请快速受理。推动企业变更登记与商标变更申请同步受理,提高商标变更的便利度和即时性。优化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流程,将申请出具的时间从专利授权公告后前移至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满足申请人快速确权需求。 07 健全多样化审查模式 建立完善商标审查绿色通道加快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商标驳回复审及异议申请优先审查裁定,为申请人快速获得商标授权、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 08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编制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推动各地区服务事项规范化管理,加快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09 加大对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指导力度 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加大对商标违法行为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指导力度。 10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布局,加大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力度。 11 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向主要电商平台开放专利权评价报告数据接口,推动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 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 12 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 持续开展“蓝天”专项行动,建立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对电商平台商户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线上商标代理和交易行为,加强对电商平台开展代理业务的协同监管。 13 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开放发展 开展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和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开放改革试点。 六、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14 充分挖掘知识产权信息价值 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全面开放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战略资源价值。 15 提升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能力 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和标准,指导金融机构提高自主评估能力。 16 落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建立专利开放许可信息公开机制,集中公开相关专利基础数据、许可费用等信息,解决专利技术供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ND- 电话:4000-410-400 孵创知识产权 关注我们了解更多资讯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商标法修改 相关问题解读 问题解读 法的精神 问题一:本次商标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 问题二:本次商标法修改为什么要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强烈呼吁予以规制。  对于前一类的恶意申请行为,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近年来打击力度很大,使这类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问题三: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 问题四:关于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如何落实? 作为本次商标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起草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对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其他处理措施进行明确,如对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大量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基于不正当目的重复申请商标注册等典型行为类型进行详细列举,除了商标法规定的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驳回、无效等手段外,还将利用信用档案、行业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监管手段进行规制,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都可以提供线索,帮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问题五:在规制恶意注册行为时,为什么要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目前,商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存在部分不良代理机构协助甚至直接从事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行业乱象。有的代理机构设立关联公司在与业务无关的领域大量申请商标、倒卖牟利,或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恶意抢注客户的商标,索要高额转让费,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次修改将恶意注册申请纳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以及对商标代理机构予以处罚的事由中,同时也作为对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的事由,有利于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鼓励公众监督。即将出台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对利用信用档案、行业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代理机构监管手段进行明确。  问题六:本次修改关于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做出了哪些修改? 为了进一步加重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严格保护商标专用权,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问题七:本次修改关于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增加了哪些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严重干扰了市场环境,长期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新增内容规定,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上述修改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了有效威慑。同时,增加的规定与商标法现行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处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全面。  — END — 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解读

202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解读 一、《行动方案》制定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均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020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在国家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十三五”期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年均增长19%,2020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2180亿元,同比增长43.9%。 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普及度和覆盖面尚难以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调研发现,前期有关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集中于高新区等产业园区,通常具有轻资产、重研发、多专利等特点,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需求迫切,但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的比例不高。抽样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办理专利商标出质登记的企业数量仅占2.5%。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梳理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措施,总结提炼地方和金融机构的工作经验、典型案例和有效做法,围绕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入园惠企行动的目标任务,形成了《行动方案》。 二、《行动方案》的行动目标 《行动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三年行动,力争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百园万企”。到2023年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可及性和服务便利度大幅提升,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普及面显著扩大,被质押专利的实施率明显提高,100个以上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质押项目数和质押融资金额年度增长率在20%以上,新增上万家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融资。 三、《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面向未来三年,聚焦“入园”和“惠企”,以服务和指导产业园区为主,兼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上工作。行动内容主要包括措施优化、模式创新和服务提升三个方面,共24项工作措施,直接涉及园区的有13项。 措施优化行动主要是有关政府部门在开展调研指导、优化激励措施、推动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行动。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牵头对质押融资工作措施和成效进行调研,加强指导力度。 模式创新行动主要是围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服务和产品等方面的创新行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指标分析评价企业创新能力,研发适用于质押融资等场景的知识产权评估工具。 服务提升行动包括提升服务的便捷性和时效性,优化服务供给两方面。在提升服务便捷性和时效性方面,推动专利、商标质押登记“一窗通办”,并向园区延伸服务。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范围。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在优化服务供给方面,以园区为重点开展银企对接活动,进行政策宣讲、产品推介等。开发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产品,扩大金融产品供给。 四、《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 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分工职责。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措施优化、服务提升、宣传培训和总结推广等工作。各银保监局要重点抓好模式创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政策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信息等平台作用。 制定行动方案,强化示范带动。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牵头开展专题调研,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各项行动,制定印发本省(区、市)行动方案。每个省份选取3个以上的园区作为示范标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获得中央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省份和城市要积极参与。 加强宣传推广,做好总结分析。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验案例的宣传和推广,对融资企业进行统计监测,各银保监局要加强有关贷款数据的统计分析。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牵头做好集中展示宣传和年度总结。 END 孵创第一时间给你最全资讯 4000-410-400 扫码关注我们吧!

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2022 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 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五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一般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中国境内特定公众认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判断。 第七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 第八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但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 第九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 第十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损害中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第十二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十四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其中某一含义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违反该款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商标注册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第十九条  将卷烟整体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注警语、修改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 第二十一条  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 第二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而不及时制止的,商标注册人承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集体成员生产的商品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其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但无权使用该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标识。 第二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第二十八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第二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所称的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一般独立于被标志的商品,不具有该商品的功能。 第三十条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以印染、冲压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的包装物)上标注商标图文的,属于商品生产加工行为,一般不属于前款所称的商标印制。 第三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应当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核查《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和承印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以及该注册商标是否有效。未履行上述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标注“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未履行以下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的生效决定或者裁定,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适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孵创第一时间给你最全资讯 4000-410-400 扫码关注我们吧!

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日本篇)

    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 界定和保护规定 (日本篇) 不同于法国通过专门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日本没有专门的地理标志立法,而是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日本1993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确认假冒产地标识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1994年12月28日日本国税厅发布的《关于葡萄酒和烈酒名称的第四号通知》中,“地理标志”指的是来源于日本国内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领域或该领域内某地区或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此酒类产品的质量、声誉及其他特点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151959年日本制定了现行《商标法》,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仅由地名表示的商标不予注册,除非已经获得显著性或识别性。2005年6月,日本对其《商标法》作了修订,允许具有较高财产价值的、由“产地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我国成为地理标志)组成的“地域团体商标”作为“团体商标”(我国称为集体商标)进行注册。日本《商标法》没有对地理标志的概念作出直接界定,但是通过这些相关规定可以反映出日本商标法制度中地理标志的内涵和特征。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七条之二规定:“地域团体商标可以仅由常见的商品通用名称和产地名称、指向申请人或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的字符组成;或仅由常见的商品或服务惯用名称和产地名称、指向申请人或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的字符组成;或仅由常见的商品通用名称和产地名称、指向申请人或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前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者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前述商品或服务来源地之字符组成。”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地域团体商标必须由“产地名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及惯用名称”组成,欠缺这两个要素或者含有其他扩展显著性字符的标识都不是法律规定的地域团体商标。 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因此而使经营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制止这种行为”,同时将虚假标示商品产地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品、服务及其广告中、或者在交易所使用的文书或信函中,对商品的产地、品质、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或数量,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用途、数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标示的行为,以及转让、交付、为转让或交付而展示、输出沪输入、在线提供标有虚假标示的商品或提供作虚假标示之服务的行为”。因此,假冒产地标识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产地标识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条款,使用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原产地、品质等产生误认的标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停止损害以及损害赔偿。 扫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德国篇)

    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 界定和保护规定 (德国篇) 德国没有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1995年德国《商标和其它标志保护法》中有专门的条款对地理标识进行保护,同时地理来源标志还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受到保护。在1995年1月1日德国《商标法》生效之前,德国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产品或服务的错误或虚假标示,被视为一种误导性广告而受到处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商标法》生效之前,德国主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该法第三条ⅰ.规定:任何人在商业交易中为竞争目的就单个商品、服务或全部供应的商业状况,特别是就其性质、来源、生产方法、定价,或者商品的价目表、取得途径、货源、获得的声誉、出售的理由或目的、库存的数量等作引人误导的陈述的,均可要求停止其陈述这种陈述。 二、《商标法》的保护 德国《商标法》在第六部分对地理标志的定义、通用名称等不予保护的情形、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水平作了规定。 1、地理标志的定义 德国《商标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地方、地域、区域或国家的名称,已经在商业交易中使用的用来确认产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记。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德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第一是保护范围广,不仅包括农产品、食品、工业产品等产品,还包括服务;第二是保护的条件宽松,并不要求产品的质量或特征与其地理来源具有某种联系。   实践中,德国的地理标志一般划分为直接地理标志与间接地理标志。前者是指使用洲、国际、地区、山脉等名称或者其他地理术语作为地理标志。例如吕比克杏仁糖、库尔姆巴歇啤酒、黑森林熏肉等。后者是指没有确切地理术语,而是使用外国词语、符号或者类似暗示,让公众产生该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区域或场所的印象的名称或标记。 2、不予保护的情形以及 不同的保护水平 依据德国《商标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通用属性的名称、标识或符号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虽然包含前款定义的地理标志或者由其演化而成,但已经失去了其来源含义并被作为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或作为表示货物或服务的种类、性质、型号或其他属性或特征的标识或标记,都被视为具有通用属性。例如“法兰克福”香肠并不必然来自法兰克福这个城市,因为该术语仅仅描述了一种香肠。“汉堡包”也只是指代一种面包夹肉的食品,并不意味着该产品产于德国北部城市汉堡。除此之外,“虚幻标识”也不能被视为地理标志。此类标识或许含有地理名称,但公众显然明白该地理名称并非原产地,它仅仅揭示了产品的某些特征。例如“南极洲电冰箱”或者“勃朗峰自来水笔”。 3、《商标法》对地理标志 集体商标的保护 根据德国《商标法》九十七条至九十九条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获得注册。其中九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根据其企业或地理来源、质量或其他特征,能够将集体商标所有人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分的、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第三条意义上的可以受保护的标记”。依据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集体商标只能为具有权利能力的协会所有。   根据《商标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此类协会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时必须提供商标使用与管理规章。该规章不仅要明确规定成为协会成员的必备条件,还要确定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从而使一定的品质标准能够适用。该条文还规定集体商标如果由地理标志组成,则规章中必须明确规定,如果某种商品或服务来自该有关地域,并且符合该规章中规定的使用条件,则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任何人都应当被接纳为该协会的成员。 扫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法国篇)

    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 界定和保护规定 (法国篇) 法国是最早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并且制定了最全面和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国家。法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立法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905年至1919年的制度创立初始期,1919年至1935年的制度逐步成熟期,以及1935年之后的转型发展期。 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 普通原产地名称制度主要通过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两种方式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防止侵权行为,它们分别由《1966年法》和《1919年法》予以规定,并在《1990年法》中进行融合汇总。 司法确认中,法院也需要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争议原产地名称的地域范围以及质量和特点。法院判断的主要依据是该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是否善意使用、是否用于特定区域的产品等因素。法院作出的禁止性判决,不但对诉讼当事人有效同时适用于诉讼地区的所有生产者、种植者和制作者。这些人若继续使用该原产地名称或明知行为侵犯他人权利仍继续使用的,均为非法行为。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确定原产地名称的形式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产品,包括受控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及“优质葡萄酒”和奶酪。 受控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 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是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核心,最初出现在《1935年法》中,在《1990年法》中予以了概念上的认定,《1994年法》将受控原产地名称的适用范围由葡萄酒和烈性酒扩大到整个农产品、食品。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院(INAO)进行命名和管理,它还有权认定欧共体《2081/92条例》定义的地理标志产品。 INAO只受理行业协会提交的申请,行业协会在与INAO协商的基础上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受控原产地名称的理由;证明产品具有声誉的证据、与名称的使用以及产品的声誉有关的信息、相关的历史材料;证明自然、技术和社会条件与产品典型特征之间联系的证据;市场分析,包括网络、价格、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较的附加值等,用以证明产品与地区之间的联系、产品声誉以及独创性。法国的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受控原产地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原产地名称研究院(INAO),并且由其决定谁有权使用以及使用的标准、对违法使用的处罚和如何在国外寻求保护;二是受控原产地名称的命名及使用要经过层层批准,相关的要求和标准非常严格。受控原产地制度的适用需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它需要界定生产地理区域、固定生产方法、阐述产品原产地的证据、详细说明和描述产品与原产地之间的联系。其次,该制度强制性控制受控原产地名称在生产交易中的行为。 受控原产地名称经过确定后,即受到严格的保护,禁止任何未经授权将已注册地理名称用于产品类型上的行为。一旦地理名称被注册为原产地名称,就不能被视为通用词语。因而,生产者随之拥有了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排他权利,无论产品性质、类型如何,禁止他人在该产品上使用此名称,这样才能避免减弱原产地名称的声誉。法律对于受控原产地名称的声誉进行严格的保护。如果有可能滥用或者削弱原产地名称的美誉,不得用在任何类似的商品上,甚至不得在其他任何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有关标记。受控原厂地名称的保护也不需证明行为实际构成了对原产地名称的滥用或弱化,更不需证明使用行为构成欺诈、混淆或者不正当竞争,只需证明存在滥用或削弱原产地名称美誉的可能或风险即可,这是一种客观的、直接的保护。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欧洲其他国家甚至是国际公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家对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制度均是在借鉴法国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基础上建立并发展起来的;美国也借鉴了法国的制度建立了葡萄酒和烈性酒的标签管理制度;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专门保护制度体系也是学习借鉴了法国的经验。 优质葡萄酒保护制度 优质葡萄酒是指未达到受控原产地名称标准但质量又优于一般原产地名称产品的葡萄酒。法国葡萄酒分为四个等级: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优质葡萄酒、地区餐酒和日常餐酒。其中,仅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和优质葡萄酒可以使用原产地名称,由INAO认定和管理。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认定的标准和条件都更为严格,是最高级别的葡萄酒。授予优质葡萄酒的检验程序与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的检验程序相同。 扫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美国篇

    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 界定和保护规定 (美国篇) 与欧盟的专门立法不同,美国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进行保护。根据《兰哈姆法》,地理标志可以申请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为所有的商品地理标志提供保护。 《兰哈姆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兰哈姆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现为为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两个方面。消极保护体现在地理描述性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积极保护体现在《兰哈姆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同其它注册商标享有同等的保护。 地理描述性标记禁止注册为商标 根据《兰哈姆法》,商标就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因此商标必须具有的特性便是显著性。如果不具有显著性就起不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具有地理描述意义的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 《兰哈姆法》第二条(e)第二项规定:“如果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术语仅仅是地理描述性标记或欺骗性描述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保护。”描述性标记是指对某类产品的外观、颜色、来源等特征或属性的描述,由于其描述的是所有同类产品的特征和属性,因此不具有区分不同产品来源的作用。 地理描述性标记能够被注册为商标的例外——第二含义 《兰哈姆法》在规定地理描述性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兰哈姆法》第二条(f)规定:“商标应该具有显著性,描述性词语不具有显著性。但是如果其在其他领域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注册为商标。同时,根据《兰哈姆法》第二条(f)的规定,第二含义的获得必须经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是使用者必须排他和连续地使用五年,从宣称具有显著性之日起计算。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美国,商标权利的获得来自商标权人的使用行为而非注册行为。只要商标权人连续的使用该商标达到一定的时间,该商标就获得了显著性,就应当予以保护。《兰哈姆法》关于第二含义的规定考虑到了地理描述性标记通过长期使用能够获得显著性这一客观事实,突破了前述地理描述性标记不得被注册为商标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地理描述性标记作为公共资源不被任意垄断和滥用,又考虑到了现实情况做了例外规定,实现了二者的平衡。 欺骗误导描述的地理标记禁止注册 根据《兰哈姆法》第2条(e)第3项规定,如果一个地理标记构成地理上的欺骗误导描述,就不可能被注册为商标。例如,在产自纽约的葡萄酒上标注“Napa Valley”。因为“Napa Valley”是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著名葡萄酒产区,因此这种描述就是一种欺骗性地理标记。禁止这种描述注册为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具有主观恶性,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描述所带来的混淆,难以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而消除。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根据《兰哈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由合作社、协会或其它集团团体或组织使用或者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在本章规定的主登记簿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或服务商标,包括作为一个联合会、协会或其他组织成员的标记。” 根据《兰哈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有某种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该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之上,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制作技巧、质量或品质的一种标志。”   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所有人不得使用规则”(anti-use by owner rule)。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并非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是证明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质量或符合特定标准的组织机构。在实践中,证明商标的所有人一般是政府部门。 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   《兰哈姆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于所有的商品或服务。除此之外,美国还存在专门适用于与葡萄酒与烈性酒的地理标志保护,那就是TTB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联邦条例法典》第四部分第二十五条对原产地名称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葡萄酒的原产地名称划分为两类,即与行政区划有关的名称和与葡萄酒栽培区有关的名称。与行政区划有关的名称标示原产地,只有在该名称所指向的地区所产的葡萄酒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上时方可使用该名称。与葡萄栽培区有关的名称的使用标准要比与行政区划有关的名称更加严格。首先,源自产地地区的葡萄所酿的酒应占葡萄酒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这高于与行政区划有关的名称所要求的百分之七十五的标准。其次,还要求必须具有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地理特征,而与行政区划有关的名称则无这方面的要求。   与欧盟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不同,美国的葡萄酒和烈性酒原产地名称仅代表其地理来源,并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而且与欧盟对葡萄品种和栽培技术等做出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不同,美国将对人为因素的管理包括质量、供给等问题委托给了地方,这就导致了各个地区保护产地不一的局面。 扫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

    关于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 界定和保护规定 (欧盟篇) 01 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借鉴了法国罗马式保护模式,对农产品、食品和酒类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立法保护。欧盟的数个地理标志法规高度一致、相互配合,通过专门立法结合地理标志的特点为地理标志提供最佳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产业整体利益,符合欧洲传统的产业模式。从整体来看,这几个条例对地理标志的概念定义几乎一致,只是使用对象范围有所不同。 02 欧共体1992年颁布的《2081/92号条例》是欧盟地理标志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它确立了地理标志的定义、登记程序和保护原则,适用于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之外的农产品。它规定了“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简称PDO)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简称PGI)两个概念 03 “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地区、特定地方,或者在例外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名称,该名称用来标示一种农产品或食品,该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这个地区、特定地方或国家,且其质量或特征主要或完全归因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并在限定的地理区域内生产、加工和制备。”对于某个传统名称不论其是否为地理名称,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可以视为原产地名称。“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地区、特定地方,或者在例外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名称,该名称用来标示一种农产品或食品,该农产品或食品来源于这个地区、特定地方或国家,且具有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并在限定的地理区域内生产和/或加工和/或制备。” 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1151/2012号条例》 01 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欧盟于2012年11月21号通过了《1151/2012号条例》,取代了《510/2006号条例》。《1151/2012号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在欧盟内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监管体系,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所有产品实施监控计划并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在整个欧盟建立统一的监控程序。 02 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首先,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要求产品的质量或特征在本质上仅仅取决于特定的地理环境所固有的自然和人为因素。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则要求产品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来自于其来源地。其次,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要求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造都必须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完成。而地理标志仅要求三者之一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即可。总体而言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所要求的条件要比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更加严格。 03 在注册程序方面, 如果申请涉及的地区在欧盟成员国境内,该申请应该向成员国提交。该成员国就其是否符合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申请移交给欧盟委员会并由其作出最终的决定。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驳回其申请。如果申请渉及欧盟之外的区域,应直接或通过该国的有关部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提出申请时应当采用欧盟规定的官方语言。 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1308/2013号条例》 欧盟对葡萄酒地理标志的动作 2007年10月22日欧盟通过了对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专门保护的《1234/2007号条例》。也将葡萄酒地理标志划分为两类,即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在概念上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原产地名称要求产品的质量或特征必须主要或完全归因于特殊的地理环境,而地理标志仅要求产品具有可以归因于该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即可。其次,原产地名称要求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备均限于特定的地域内,而地理标志只要求三项中的一项在特地地域内完成即可。 注册流程 在注册程序方面,欧盟成员国国民申请注册,应首先将其注册申请提交给其所属的成员国。成员国收到申请后对其是否符合《1308/2013号条例》所列的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其申请转交给欧盟委员会。不符合的,驳回其申请。7欧盟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1308/2013号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该申请;不符合的,予以驳回。 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110/2008号条例》 01 欧盟对烈性酒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1月15日通过的《110/2008号条例》 02 《110/2008号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就本条例而言,地理标志应是用来标示一种烈性酒产自一个国家领土内或者该国领土内某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该烈性酒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条例还在其附录II中对烈性酒做了列举,主要包括朗姆酒、威士忌、葡萄蒸馏酒、白兰地、伏特加等46种类型。该条例对已注册的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任何冒用、模仿、和虚假的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会的行为。 03 在注册程序方面,与葡萄酒的注册程序一样分为两种情况。来自成员国境内的申请,应向申请者所属的成员国提出申请,然后由收到申请的成员国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来自非成员国的地理标志申请可以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本国职权机关将申请转交给欧盟委员会,此时申请人还应该提交证据证明其所申请的地理标志已在其所属国受到了法律保护。 扫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有了“新指南”

知识产权报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有了 “新指南”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面临案多人少等问题,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更多化解渠道。 在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更多化解渠道,其中调解作为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为促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在业内人士看来,《意见》的制定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及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重要举措。伴随《意见》的深入实施,其有望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以及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1.具有多个亮点 其一是明确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目标,即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需求、重点区域建设以及行业领域发展的前提下,到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基本覆盖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建立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是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因地制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确有必要设立、设立单位有保障能力的地区和行业,积极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能,按照《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等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调解;发挥各类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作用,积极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坚持从实际出发、以需求为导向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比如,拓展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引导相关调解组织进驻展会,建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渠道等。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建立完善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中讨论、专家咨询、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采取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等方式,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2.多方合力推进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对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组织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加强组织协调方面,《意见》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的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打造培育亮点典型,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相关考核指标,通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在加强工作保障方面,《意见》提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推动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设立单位要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场所、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志愿参与等方式,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在加强宣传引导方面,《意见》提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将表现突出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本系统本部门表彰奖励范围。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奠定了工作基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21年1月至6月,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培育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332家,受理案件2.43万余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已推动27个省(区、市)共211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受理调解案件1.3万余件。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立足职责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吸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司法部共同推进《意见》的落实,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END 了解更多资讯>>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聚焦高价值 共话高质量发展

聚焦高价值专利 共话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报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并首次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高价值专利”话题再次引发各界热议。当前,如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创新成果与产业、服务的深度融合,以高价值专利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如何保障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了非常高的高度。要深入理解‘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依法对市场主体侵权假冒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强调了在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的保障作用。他指出,知识产权对于推动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和促进商贸融合具有重要作用,其要与发展深度融合,才能真正实现价值。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从系统和全局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和创新这一问题。“知识产权是创新价值流动的最终载体。一国的持续发展,不仅依靠对高质量知识产权保有量的重视,也是从各方面向全球创新强国追赶的过程,这涉及人才、教育、科技等方面,并非知识产权治理一己之力可完成。我们要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作为‘系统工程’与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同步协同实施。”马一德表示,在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开展中,我国既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也要不断提升我国反垄断调查和执法能力,为国内创新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表示,高价值专利的产生往往受到研发初期风险估值的影响。要跨越创新的“死亡谷”,应在做好市场需求验证的基础上,以专利为媒介,把一个创新概念逐渐转变为好技术、好产品,并建立好品牌,让创新能尽快获得市场认可。“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因为任何技术和创意的提出与后续的研发推动都在于人。因此,应该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个性发展、宽容失败、甚至鼓励试错。这是诱发创新的催化剂。”孙远钊说。 “专利的价值有一定的相对性。同样一件专利,针对不同企业,价值就不一样。专利价值同样是动态的,在不同时间,单件专利和两件专利组合产生的价值又不一样。我国明确将5种情况的有效发明专利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的统计范围,但纳入不意味着穷尽,也未否定其他专利的价值。”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朱雪忠表示,一些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可能也会产生很高的市场价值。专利有没有价值、是不是高价值,要依市场而定。因此,政府在施策时要尊重市场规律,为创新提供更充足的土壤。 如何实现价值? 让知识产权充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专利价值实现是重要一环,这也是此次论坛上专家们讨论的重点。 “专利价值实现应该在产业端发力。产业链实际上通常由四个维度组成,企业链是核心,供需链和价值链构成产业链升级的动力机制,空间链是产业链发展的基本保障。四个维度的链条通过资源、信息的流动,实现了产业链的发展和升级。四个维度的对接机制,是产业链形成的内在模式和重要要素。”江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唐恒认为,应将知识产权嵌入对接机制,进一步推动资源的有效协同,构建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交易合作,驱动产业链发展。在对接空间链时,应更好地完善产业链上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健全以知识产权交易为中心的创新资源的流通体系,让产业链各方从竞争关系进而转向竞争与合作关系,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如果把产业创新作为显性链条的话,那么以专利为首的知识产权就是背后隐性的链条,决定了产业创新系统的边界和系统成员间利益分享的框架。”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名誉会长朱宇表示,专利体系与创新体系是良性互动、螺旋式上升的,两者相互促进才能推动专利高质量发展。 聚众智、汇众力。在专家们的热烈讨论中,一幅知识产权助力经济高质发展的蓝图正在徐徐绘就。 孵创知识产权 电话热线:4000-410-400 扫码关注我们哦

我国已具备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坚实基础

   我国已具备向知识产权强国 迈进的坚实基础 知识产权报 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提升至304.7(2010年为100),年均增速11.8%。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迅速,具备了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坚实基础。综合判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这一目标已经实现。 国内发展成效显著           “在评价结果中,有一个变化特征值得关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年均增速为13.0%,高于创造指数的11.5%、运用指数的10.3%和环境指数的12.2%,年均增速最快,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雷怡表示。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面加强得益于一系列有力举措。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统筹推进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累计建成4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22家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达到118家,培育百余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建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和10家分中心。“十三五”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由72分提高到80分,在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由第29位提升到第14位,在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提升到第31位。     “2008年至2019年我国研发投入强度增加了0.79个百分点,市场主体研发投入增长强劲,同时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请专利比例和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额均快速增长。这表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创新产生了显著的激励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投入之间已经形成了明显的正反馈。”雷怡说。 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           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在全球范围获得更多的认同。2019年,我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跃居全球第一;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1.5万亿元,同比增长7%。      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这在报告中同样得以体现。在国际比较评价的40个样本国家中,我国从2015年第17位快速提升至2019年的第8位,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总指数得分从2018年的67.08分提升至2019年的69.15分。报告认为,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国际合作网络不断扩大,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多边事务,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日益增长,知识产权在国家外交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近年来,我国迈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的重大步伐,统筹推进多边、周边、双边等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成功举办两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8个务实合作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积极推进中美欧日韩、金砖五国、中国—东盟、中非等知识产权务实合作,与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主导制定的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获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      “报告较为全面地收录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官方数据,连续多年综合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总体发展水平和工作成效,展现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轨迹,为探索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律提供参考。”正如报告中所言,回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发展历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创造水平、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END 扫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强保护 优环境 促创新(知识产权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强保护 优环境 促创新 (知识产权报) 为创新主体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主体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一组数据给出了答案:今年上半年,各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立案共计1.38万件;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案件58件,罚没金额500万余元;国外申请人在华发明专利授权5.4万件,国外申请人在华商标注册量为9万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优化了营商环境,集聚了创新动能,也使得国外申请人在华开展商业活动和知识产权布局的意愿不断增强。 01 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是快速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对于保护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围绕健全专利纠纷案源收集摸排机制、加大专利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等五个方面,部署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各地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推进专利行政裁决工作。       为更好地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新修改的专利法新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条款,其在法律层面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中央事权。 02 如何保障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重大案件的处理水平,统一侵权认定标准,充分发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指导协调全国专利行政保护工作方面的作用,健全专利行政保护体系。 在法律法规“护航”下,今年上半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各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立案共计1.38万件,浙江、江苏、广东、上海、四川、福建、河北、北京、安徽、河南、山东等地立案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做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的具体落实工作,加大对涉及公众利益、严重影响行业发展以及跨区域的重大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表示。      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是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国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举措之一。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化“蓝天”行动,持续改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秩序,充分激发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的活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雷筱云介绍,在深化“蓝天”行动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组织指导各地督促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开展全面自查整改;持续严厉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截至6月底,各地已作出行政处罚案件58件,罚没金额500万余元。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加大重点案件跟踪督办力度,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对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违法案件主动出击,集中核查违法违规线索,锁定100余家违法代理机构,分4类进行重点整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作出责令停业、吊销专利代理资质等重处罚,切实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03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持续向好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持续向好,使得国外权利人在中国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的意愿不断增强。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国外申请人在华发明专利授权5.4万件,同比增长30.0%;国外申请人在华商标注册量为9万件,同比增长7.5%。其中美国申请人在华发明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同比分别增长35.0%和8.9%。分析人士认为,这表明,国外企业对我国营商环境抱有信心,愿意在华开展商业活动和知识产权布局。 END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做企业创新发展知心人(知识产权报)

知识产权报 做企业创新发展知心人 优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助企惠企纾困解难,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关键与核心。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提出“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下一步发展指明方向。      201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签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在华建设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的谅解备忘录》,计划到2021年底分批次在华建设100家左右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形成覆盖全国、类型多元、布局合理的TISC网络,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作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重要网点,他们积极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助力中国企业实现创新发展。通过用好知识产权资源,一批批更强大、更具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正蓄势待发。 构建体系成效明显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通过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支撑引领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前三批51家在华TISC已正式运行,第四批50家在华TISC正在筹建,极大提升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强化信息服务,助企惠企纾困解难。TISC充分依托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向创新主体提供基础检索服务10万余次,技术咨询服务6.3万余次,主动推送信息超100万条,开展公益培训1800余次,培训人数超123万人次,助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获批融资贷款,有力支持中小企业起步发展。        助力科研攻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TISC积极融入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研发和创新过程,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务近5.3万次;建设超70个新冠肺炎疫情专题数据库,其中近一半免费向社会开放,累计访问量超1000万人次;积极发布新冠肺炎防治、灭活疫苗研究等专利信息情报,为抗击疫情提供了高质量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        聚焦“六稳六保”,服务地方经济发展。TISC着眼区域发展需求,建设各类产业专题数据库488个,技术成果转化2000余项,知识产权交易/商业化数量4000余项,开展专业培训527次,培训2.1万余人次,切实抓“六稳”促“六保”,赋能中小企业,促进融通创新,有效服务社会创新发展。 01 02 03 典型案例亮点纷呈 在TISC的有力支持下,我国中小企业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将创意转化为商机并创造价值,涌现出一系列典型经验做法。        挖掘企业需求,助力企业飞跃。针对青岛爱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初创期面临的融资难、知识产权意识欠缺等问题,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TISC充分发挥信息服务优势,帮助该企业获得300万元的专利质押融资贷款,获得31件专利授权,并通过TISC网络助力该企业拓展新用户,使该企业的营业收入实现大幅提升,彰显了在华TISC在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找准企业优势,助力疫情防控。在全球疫情蔓延的背景下,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TISC以疫情防控需求为导向,通过检索国内各大数据库资料,为北海市科遥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性提出研制医疗防治机器人的研究方向,并建立支援疫情防治相关专利绿色通道,提供专利大数据中的疫情防控技术信息,推出信息技术咨询、创新技术情报检索、知识产权评估等服务,为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技术改造等提供支持。目前,北海市科遥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医疗防治机器人研发上取得一定突破,桂林电科院已与该公司完成技术查新的二次技术工作,项目现处于申报阶段。 活用数据资源,支撑企业研发。2020年,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TISC利用数据资源助力浙江阿尔郎科技有限公司在研发设计、销售等阶段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在服务过程中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培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专利信息利用水平。在企业平衡车类产品的研发设计阶段,该中心帮助企业了解产品市场前景、研讨项目可行性、做好专利侵权规避以及应对工作,并出具新型电动平衡车等系列专利稳定性检索报告。在产品销售阶段,该中心为企业在电商平台投诉和申诉维权方面提供针对性专利分析报告,出具了模块化的两轮动平衡车等系列专利侵权预警分析报告,研判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侵权风险并制定相应规避应对、防御性布局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加大对TISC的指导支持力度,建设中国TISC“高级版”,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推动在华TISC成为全球TISC网络的最佳实践,贡献中国智慧,传播中国声音。  1 2 3 4000-410-400 孵创知识产权 扫码关注了解更多新内容

欢度国庆,孵创需知

欢 度 国 庆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2周年 2021国庆放假安排 放假时间安排: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假期注意事项:请各部门提前安排好工作,疫情未结束,请勿大意,尽可能居家过节,如外出请戴口罩,做好防疫措施,祝您节日快乐!健康度假! 欢度国庆节 2 国庆假期旅游要做好个人防护攻略,除了日常出行所需的物品外,还应充分准备防疫物品,尽量随身携带纸巾、消毒湿巾、洗手液、肥皂等,消费时尽量采用非接触式支付方式,如扫码支付。 2 入住酒店时,尽量使用自己的洗漱用品,并注意经常打开窗户通风。 在旅途中,随身携带温度计,随时监测您的体温和身体状况。 3 如果出现发烧、干咳等症状,不要惊慌,待在原地,拨打120急救电话解释情况,等待医务人员到来。目前,国外大部分地区仍处于疫情中,建议您尽量不要出国游玩。毕竟,中国现在是最安全的地方。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发布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发布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描绘出我国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全面提速。 蓝图绘就 六大重点任务支撑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对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我们创造了伟大的奇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显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由2012年的63.69分提高到2020年的80.05分。    截至2020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3017.3万件,均为2012年的4倍多。核心专利、知名商标、精品版权、优质地理标志产品等持续增加。 欢度国庆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排名由2013年的第35位上升至2021年的第12位,连续9年稳步上升。 图 | 光辉历程 盛世华章 “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纲要部署了“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更强保护 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提升保护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基础。纲要明确,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到2035年,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 “近年来,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取得显著成效。根据纲要,未来将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更好满足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纲要提出,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政策体系,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健全司法保护体制和行政保护体系,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 迎祖国华诞 纲要还注重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的建设,通过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促进实现知识产权更高水平保护、更高质量发展。 纲要提出,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构建内容新颖、形式多样、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矩阵,营造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 (文章来源:新华社) 扫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热烈祝贺2021年林州市全国科普日主场活动启动仪式圆满成功

       金秋送爽,丹桂飘香。2021年9月16日在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中心广场2021年林州市全国科普日主场活动启动仪式圆满成功!        本次活动由林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办,以“百年再出发  迈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主题。参会领导有市委副书记李希忠,市政府副市长李文广,中国联通林州市分公司总经理郑笑笑,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常务副总经理陈海生等,活动由林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书记付仕正主持,本次活动得到了林州市市委、林州市市人大、林州市市政府、林州市市政协的大力支持,全市各卫生系统、各通信单位、各中小学、科协各基层协会、科协各科普教育基地积极参与。       市委副书记李希忠、市政府副市长李文广等领导莅临河南孵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展位指导,听取了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的相关汇报,当李书记听到河南孵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林州市第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能够近距离快速帮助林州市公众解决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时候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肯定。       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为科技创新护航是河南孵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责任。为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保护公众科技创新成果而不断努力。       河南孵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家商标总局备案的代理机构。以解决客户知识产权问题为己任,在行业内首先推出了商标的双重审查机制,可以有效提高注册成功率。秉承着“为创业者而生”的企业使命,推出了一系列造福创业者的优质服务产品,其中包括:商标专业起名、商标原创设计、商标低价交易、商标案件、国际商标、专利、版权、高新及相关维权等一条龙专业服务,高效的帮助创业者解决了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孵创为打造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重点开创了互惠互利合作关系,结合自身的代理经验与资源优势,帮助创业者、创新者取得更大的成功。

促进创新转化 规范运营环境(知识产权报)

知识产权“金钥匙”开启服贸新天地(知识产权报) AUTUMN 赏一轮明月 一个开放的中国正向全球敞开怀抱,共同促进全球服务贸易。9月7日,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落下帷幕,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发展的刚需和国际贸易的标配,成为各方交流合作的焦点之一。 “朋友圈”越来越大 知识密集型合作需求迫切 通过数据不难看出,此届服贸会国际化水平继续提升,“朋友圈”进一步扩大——共有116个境外国家和地区线上或线下办展办会,比上届增加12个;线上线下参展企业国际化率15%,比上届提高6个百分点。     无论是热闹的线下展览,还是精彩的“云上服贸会”,都不会缺少知识产权和创新元素。走进泰国展台,映入眼帘的是泰国企业主创或参与创作的电影、动漫、电子游戏作品。“提起泰国,很多人能想到的只有饮食、旅游等元素。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我们希望通过服贸会的桥梁,让大家进一步了解泰国的娱乐文化服务产业,促进这一领域的贸易合作。”泰国商业部国际贸易促进厅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同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阿塞拜疆,展区重点介绍了该国阿拉特自由经济区以及工业园区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政策。“与今年的服贸会主题一样,发展数字经济是阿塞拜疆的重要目标之一。我们希望借助这个平台,在高科技、人工智能、电子商务领域找到新的合作伙伴。”阿塞拜疆驻华大使馆商务代表处首席顾问那杰克·哈利洛夫向本报记者说,目前已有华为等180余家中国企业在阿塞拜疆开展了不同领域的合作项目。     在爱尔兰展区,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所覆盖的产品登台亮相。“我们带来了9个品牌的爱尔兰威士忌和3款爱尔兰奶油利口酒,这是第一次在服贸会上以中欧地理标志合作的‘身份’对它们进行推广。”爱尔兰食品局驻华代表处专员吴静表示,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订提升了爱尔兰产品的品牌形象,对品牌发展帮助很大。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服贸会同样是向全球展示自己的重要舞台。京津冀展区除了展示新技术新成就外,还以动态开放地图的方式,立体式展现了三地开放空间全貌,呈现了三地自贸试验区片区、综合保税区、开放功能园区等开放空间,预示着未来在全球高新技术领域合作的更多可能性。 “浙江服务 服务全球”,浙江省展示的机器人语言交互、无人机等新技术以及影视作品墙让人眼前一亮。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表示,推动服务业开放和服务贸易发展是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浙江将坚持开放强省鲜明导向,与境内外朋友携手深化重点领域合作,全力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数据显示,我国向全球提供知识密集型服务占比不断提高。今年以来,知识密集型服务在整个服务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一半,而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成为出口增长较快的领域,增长都在20%以上。 “保护网”越织越密 高水平开放进程永不止步 中 秋 团 圆     专利、商标、著作权……每个知识产权类型的背后,都有一套国际通行规则。随着服务全球化延伸,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各界持续关注,也是此次服贸会多场论坛活动热议的话题。     “企业‘出海’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知识产权风险。一方面是被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是没有及时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从而失去权利。这都将严重阻碍企业的海外发展。”在涉外知识产权高端服务论坛上,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李渤建议,企业“走出去”首先要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同时应从研发阶段就进行专利布局,在专利实施阶段做好侵权监控及专利价值评估,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 中秋节 · 庆团圆 对于如何开展品牌的海外保护,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朱孟达深有感触。在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推广研讨会上,他介绍,由于公司早期对商标保护工作缺乏长远规划,商标在国内外不断被他人抢注,后来公司快速梳理发展方向,全方位申请新标,才扭转了没有商标可用的尴尬局面。“马德里商标是开拓市场的通行证,我们要结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做到提前规划提前申请。” 奶黄中秋节 · 庆团圆心月饼 中国是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坚定维护者。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顾问吕国良介绍:“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适用于多种创新形式,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海牙协定为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提供了一套简单、快捷、经济的申请程序,加入海牙协定将有助于中国的创意、设计、技术更好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中秋团圆宴 2021服贸会已经落幕,但是我国不断扩大高水平开放的进程永不止步。知识产权这把“金钥匙”,必将继续为服务贸易发展开拓新天地。 (摘自知识产权报)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促进创新转化 规范运营环境(知识产权报)

促进创新转化 规范运营环境(知识产权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就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定系统、全面的政策文件——     2021年上半年,全国专利转让许可质押次数达到22.7万次,较去年同比增长42.8%;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074亿元,同比增长25.9%。“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国知识产权运营迎来“开门红”。     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运营机制持续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运营绩效逐步提升,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越来越高。进入新发展阶段,这一工作如何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更快促进我国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不久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明了方向。 “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就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定系统、全面的政策文件,对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有关运营活动也将产生广泛的引导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突出转化实施导向      贴近生产生活的知识产权运营最具活力。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下称大连化物所)新一代氢燃料电池技术研发与应用团队针对氢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短板开展科研攻关,突破了氢燃料电池高性能催化剂、增强复合膜、高性能低铂膜电极等核心技术,并持续推进技术的转化应用。截至 2020 年底,大连化物所已转化实施绿色制氢及氢燃料电池技术专利20余件,通过技术转化实现合同收入逾1.5亿元,带动直接投资超过10亿元。今年上半年,该所与企业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额约2000万元,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额2000万余元。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支持在大连市依托大连化物所等单位建设洁净能源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大连化物所已开展氢燃料电池相关技术开发30年。最近十年,我们的工作不再局限于单纯地技术转让,而是全链条地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这对技术的保值增值、实现市场价值发挥了良好作用。”大连化物所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杜伟告诉本报记者,在她看来,知识产权运营的使命就是为产业服务,要以此为出发点,依托创新主体做好转化工作,方能贯通融合“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 基于实践探索,《通知》明确了以转化实施为目标的知识产权运营导向,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厘清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运营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通过改革创新、细化政策措施,激励产学研各方转化实施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通知》从完善激励、激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分类指导、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拓宽渠道、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供需对接等多个方面对如何促进运营进行了部署。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融资、评估、转移对接等服务相互支撑、共推转化的关系,其共同功能是助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协同提升相关服务能力。具体而言,《通知》要求提升知识产权融资服务能力,推动强化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导向;提升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能力,畅通知识产权的流转渠道;提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对接过程中的专业服务能力,优化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 “这是基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针对知识产权本身的市场属性以及对创新发展的作用作出的科学部署。”江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唐恒表示,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应围绕权利主体展开,以市场运用效果决定知识产权价值,从而有效激发市场的活力。 “规范”是《通知》中的又一关键词。为进一步提升规范管理水平,《通知》围绕完善知识产权运营环境、规范运行等方面作出多项部署。 在完善知识产权运营环境方面,《通知》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信息监测和信用监管,提出健全知识产权运营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信用监督力度;依规遏制明显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行为,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严格交易标的和交易方背景审核,坚决堵住非法交易牟利的通道等。 在规范运行方面,《通知》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管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批设或推荐申报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的日常监督工作,规范信息发布与融资投资服务行为,防范各类风险,强化运行情况监测,完善统筹协调。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定位,突出区域运营中心的地方服务功能,增强产业运营中心的行业特色服务和市场化服务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建立全面的绩效评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名称和运行,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通知》还要求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试点地区,在规范、高效使用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大政策创新力度,率先完成好各项任务要求。其他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政策措施,促进当地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与效益。 “省级、市级知识产权局推进相应的机制构建和环境建设,承担平台(中心)建设任务、运营试点项目的地方负责相应管理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机制与环境构建,加强指导与协调,强化绩效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运营的促进与规范存在必然联系。针对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与困难,一方面,通过激发运营活力、提升服务供给水平、促进供需对接、完善各类服务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运营业态发展;另一方面,通过交易信息监测、强化信用监管、加强平台管理、严格资金监管,构建规范、公平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环境。促进与规范是相互增强的正相关关系,需要统筹把握、协同发力。 “当前我国产业发展不均衡,卡脖子技术以及部分关键产业发展都需突出政府在供给侧方面的调节作用,因此政府必须要发挥引导、规范和监督的职能。”唐恒表示,《通知》内容既有中央相关部署的落实,将工作实践中的有益探索上升为政策举措,又整合梳理了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将帮助各地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规范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扫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4000-4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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