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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大招来袭

# “ 热门话题推荐 OPPO:跃迁・至善   在刚刚结束的以「跃迁・至善」为主题的OPPO未来科技大会上,OPPO一共发布了三款概念产品,两款管理系统,代表了OPPO在前沿科技方面的探索成果,三款产品中, OPPO X 2021卷轴屏概念机最受关注,也是声量最高的,其采用了一块最小6.7英寸、最大7.4英寸的无级OLED柔性卷轴屏,它可以自由伸缩,支持用户随时调整屏幕尺寸。虽然是柔性屏,但却一点也不“柔软”。倘若用手指按压下去,就像是触摸到普通的玻璃屏幕,满满的科技感。 (图片来自互联网) 每一款令人怦然心动的产品,都源自于OPPO对深水区技术研发的不懈努力。在一系列的技术创新背后,其实是OPPO对专利技术的执着与持续投入。 专利成果,源于长期的专利布局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9月30日,OPPO全球专利申请量超过52000件,全球授权数量超过21000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 2019 年国际专利条约(PCT) 申请数量排行榜上,OPPO更是位居全球第五。 看看下面表格,你会发现什么呢? OPPO专利申请趋势 (数据来《OPPO公司创新力分析报告》)  OPPO的专利布局始于2001年。在2001-2004年期间,OPPO已经拥有了9件专利申请,其中8件申请属于通信领域的SEP标准必要专利。在2005年,OPPO就已经在积极参与通信标准的制定,从最初创业就选择了注重品质的道路! OPPO专利申请趋势—SEP标准必要专利 (数据来《OPPO公司创新力分析报告》)  虽然这9件并非OPPO自有,而是来自外部技术引进。但从2005年开始,OPPO便着眼全球,开始自有专利布局。 OPPO专利国际布局时间线  vs  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间线 图表来自《OPPO公司创新力分析报告》     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直到现在,OPPO已经在全球的31个国家/地区进行了专利布局。除中国本土外,布局最多的TOP5国家/地区依次为美国、欧洲、印度、韩国和澳大利亚。 OPPO2005年开始自有专利布局 图表来自《OPPO公司创新力分析报告》 人们印象里的OPPO,似乎还只是手机拍照很好看的一家公司。但其实,OPPO凭借在专利积累和产品研发上的创新,已经完成了一场华丽的变身。从手机公司到科技公司,OPPO的目标不仅仅是成为全球知名的品牌,并且试图在全球无线通信专利上追赶华为、高通,足以可见其野心之大,布局之长远。     近日发布的 2020 年全球无线通信网络技术发明专利排行榜上,华为以 8607 件专利位列第一,高通以 5807 件专利排名第二,而OPPO以5353 件专利排名第三,与高通相差甚微。     除此之外,在5G这个风口领域,OPPO也有前瞻布局。2015年,OPPO就建立了相关团队,2018年,OPPO相继实现了3D结构光技术的5G视频通话和OPPO手机5G上网,并在年末展示了5G样机,演示了5G数据连接下的网页浏览、在线视频播放、视频通话等日常应用场景。虽然OPPO从创业之初是凭借影像技术迅速成长为业内领导者,但OPPO并不满足。从影像技术专利到AI领域,从快充领域到5G领域,OPPO快人一步地实现了全线布局。在其他大厂还在模糊新技术推出的时间,OPPO却已经完成了全新技术的推出与量产,站在了时代的前端。发展创新是第一生产力,OPPO一直深知这个道理,并且不断的加大探索,用自己的努力推动整个国产手机行业的创新发展,也正是有了像OPPO这样知创新、重创新、得创新的企业,国产品牌才能更快的走出国门,去投入到全球的市场怀抱。 扫码关注我们 微信号:WWW-FOOCHO-COM 孵创知识产权

案例学习—外观设计侵权的现有设计抗辩

案例学习 外观设计侵权的现有设计抗辩 随着中国外观设计的申请量越来越大,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发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当发生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诉讼时,被告方该如何应对呢? 应对方法之一可以采用先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当涉案专利被无效成功了,侵权诉讼之因也将不复存在。 应对方法之二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不侵权抗辩,如果销售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显著区别,则原告的侵权之诉不成立。 除了上述2种应对方法之外,还可以采用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阐述的不侵权之辩—现有设计抗辩。 现有设计抗辩 什么是现有设计抗辩?就是指被诉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判定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可以采用三步对比法。 首先,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判断是否相同; 其次,若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不相同,则进行对比,确定区别设计特征; 再次,分析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案例学习 具体案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圣鹏公司)、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简称万来公司); 专利权人(一审原告):孙兴华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ZL200930141205.1,这是雨篷架的外观设计,主视图如下所示, 现有设计:专利号为ZL200730074183.2(棚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其专利效力已经于2014年3月30日终止,主视图如下所示, 最高院对此案的再审决定如下: 将被诉侵权设计(ZL200930141205.1)与上述现有设计(ZL200730074183.2)相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主体安装架形状、安装架构成中各边的形状与对应位置相同,长边与较短边之间设置加强筋的设计特征以及较短边上设孔的位置均相同,可见二者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 不同之处仅在于加强筋数量、较短边上设孔数量以及由此决定的上下两支撑架之间由向上倾斜的加强筋划分的腔体数量,被诉侵权设计有三个加强筋和四个腔体,现有设计有两个加强筋和三个腔体,但该数量变化只是设计单元加强筋和较短边上孔数量作均匀分配的增减变化,未改变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容易为一般消费者所注意。 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没有实质性差异。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 小结: 专利权人孙兴华在2017年发起侵权之诉,而专利号为ZL200730074183.2(棚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已经于2014年3月30日失效,成为了现有设计。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整体相同,局部有区别,确定出区别设计特征后,判断出区别设计特征仅仅是加强筋和较短边上孔数量变化,未改变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因此二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一审和二审认为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孙兴华的观设计专利ZL200930141205.1,也就意味着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因为孙兴华的观设计专利ZL200930141205.1与在先的外观专利ZL200730074183.2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这样一来,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 扫码关注我们 更多精彩等待你的发现

外观设计中产品用途如何撰写

外观设计中产品用途如何撰写 由于产品用途对评价报告检索有着重要影响,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对产品用途的限定就显得格外重要,产品用途撰写得是否规范、准确,将直接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 ✫ 普通产品就当遵循的原则 1、统一原则 ▀▄  某项外观设计仅对应唯一确定领域的产品,不能同时对应多领域的产品用途并请求保护。例如,一种型材,用途描述为用于灯杆、护栏和家具,由于上述产品处于不同产品大类,因此应当选择该产品唯一的应用领域。 2、统一原则 ▀▄  产品用途的描述应当与视图中表达的产品一致。例如产品名称为“工艺盘”,用途描述为“包装”,与“工艺品”分属不同类别,因此其用途描述与产品名称及视图内容不符。 3、专一原则 ▀▄  对用途的描述尽量贴近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每一件产品都有其对应的使用场所、使用方法,过于上位的描述会导致产品用途不清楚。例如产品名称为“首饰”,用途描述为“用于装饰”,由于首饰分为项链、戒指、手镯等众多品类,因此产品名称过于上位会导致用途不明确。 ✫ 特殊产品应当遵循的规范 1、多功能产品 ▀▄  一个产品具备多种功能,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该产品的多种用途。例如“带音箱功能的水杯”应当同时给出水杯、音箱的分类号。 2、成套产品 ▀▄  同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多种独立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对单个套件用途进行描述。如产品名称为“餐具套件”,简要说明中可以描述为“用于饮食”,但也应附带写明“套件1为碗、套件2为碟子、套件3为筷子”。 3、专属类别    零部件 ▀▄  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是工业领域中一类较为特殊的产品,时而在产品领域扮演某类产品附属品的角色,如椅子和椅子扶手的关系。因此,申请人在撰写中应当更加全面地描述其具体应用于何种产品。例如产品名称为“挡风板”,用途为“用于挡风板”,并未指明是空调或是汽车的挡风板,难以确定“挡风板”所属领域,若修改为具体产品项的挡风板则更加准确。因此,这种详细、全面的撰写方式对于后续权利范围的判断大有帮助。 综上所述,产品用途直接决定了外观设计的类别属性,影响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无论在专利审查还是后续程序中,用途都是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断的基础,产品用途决定了专利权利的稳定,产品用途在简要说明中的规范化撰写则是专利权完整稳定的必要保障。 扫码关注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热线:4000-410-400   

浅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浅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将在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规定了可以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获得保护。那么,什么是局部外观设计?它有什么特点?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还有待法律工作者通过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以便对局部外观设计作出更细的规定,需要等待。同时,也期待着出现典型案例,以便最高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虽然如此,但是美国、日本等国家早已经实施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并有了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而中国在新专利法加入了对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之前,国家专利局的有关专家们早已对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做了详细的学习、研究和论证,笔者相信通过对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了解和学习,可以触类旁通的知道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下面将通过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来谈一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所谓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指对产品局部的设计创新进行保护的制度。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1999年日本修改外观设计法提出保护局部外观设计,韩国随后在2001年对局部外观设计实施专利保护。2001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也确认了局部外观设计可受专利保护的地位。 01 局部外观设计载体的可分割性问题 美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定义了外观设计的含义:“外观设计是指包含于或应用于工业产品(或其部分)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从该规定来看,仅仅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该部分与该产品是否能分割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从美国外观设计的申请实践来看,美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对象并不限于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局部设计,也包括了可分割部分的局部设计。 而日本则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指的是产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不能作为交易的对象,例如手机显示屏的设计、帽子的帽檐、水杯的把手、运动鞋帮上装饰品的设计等等。当一个产品的零部件能够在市场上单独流通时,就不再适用这一法律制度,而是应该作为整体的外观设计申请保护。可见这个整体和部分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能与产品相分离,能与产品相分离就申请整体外观设计保护,不能与产品分离就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保护。 02 局部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现形式 在美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践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可以采用虚实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以将其申明要保护的设计部分采用实线绘制,而把不主张权利的部分用虚线绘制,并且需要说明虚线部分不是该外观设计申请所要保护的部分,虚线部分仅仅是其设计所应用的产品或周边环境,而该虚线部分往往是已经公开过或者是惯常的外观设计。 在日本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践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与美国相同,也是采用虚实相结合的方式,将其申明要保护的设计部分采用实线绘制,而把不主张权利的部分用虚线绘制。 这种虚实相结合的方式,实线部分可以比喻或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即作出贡献的部分,虚线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即和现有设计共有的特征。 下面给出一个示例来说明虚实相结合的表现形式。 03 局部外观设计制度 对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影响 从美国和日本经验看,局部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与整体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标准相同。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中国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也会与整体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标准相同,在确定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产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后,对比局部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相应部分,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以上从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与产品整体的可分割性、局部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现形式、局部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标准三个方面探讨了常见做法,相信中国后续推出的有关细节规定将在此讨论的范围之内,拭目以待! 4000-410-400   孵创知识产权 识别二维码 关注我们

新专利法解读

 新专利法解读 万众瞩目的专利法修改,在历经了10多年的磨砺之后,终于获得了通过,距上一次修改已经过了12年,实属不易。这次修改有哪些亮点呢?下面一一道来。 一:对外观设计做了修改,允许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法2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很惊喜,在有效保护产品的局部外观上有了法律武器,当然具体的玩法还需要等待《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应修改来对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做进一步的、详细的规定。 二:针对在中国申请的外观设计,也可以要求国内(本国)优先权了。 法29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非常惊喜,这意味着在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匆忙提交后,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重新提交,不但享有在先提交的日期作为在后提交的申请日,还能够克服之前文件中存在的瑕疵。而之前的做法只能是重新提交而使得申请日延后。 三: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由之前的10年延长到15年了。 法42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太惊喜了!对于产品外观取胜于市场或者对市场营销具有很大影响力的企业来说,这绝对是利好。例如,对于生命周期较长的产品,例如家具、瓷砖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的延长对这些产品保护是利好。 四:对每年高额的专利年费也有一个很利好的规定。 法50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法51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这意味着什么呢?你把授权的专利以书面方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个声明:愿意许可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就是开放许可了。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于开放许可的专利可以免交年费。 当然,有待专利局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但,这绝对会降低企业的专利维护成本。 五:对于专利权保护方面,也有很多利好的法律规定。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法71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另外,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样的赔偿规定对侵权人是一个巨大威慑力。 另外,在取证方面,新专利法也非常给力。 法71条还规定了: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这对侵权给专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提供了一个有力保障。 六:侵权诉讼期延长了。 法74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之前的诉讼时效为2年,现在延长了1年。这意味着,你发现有人侵犯你的专利权时,可以静等3年再发起诉讼。 以上是新专利法中对一般性企业的利好规定,以及还有对药企的特殊规定,这里不再列举。 但有一点请需要注意,修改后的新专利法的正式实施是2021年6月1日,也就是说,目前还是依从旧专利法的规定,给《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应修改留出空挡时间,也给企业的专利布局留下一定的筹划时间,利好的实现,请耐心等到2021年6月1日。 诚信 经营 扫码关注微信 孵创知识产权

什么是专利权质押

什么是专利权质押 专利权质押或者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它是指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是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ONE 专利权质押有几个特征 01 专利权质押的标的物是权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标的。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是动产。其他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各种不同于专利权的权利。 02 在专利权出质期间,质权人是绝对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出质的权利的,质权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该专利权的权利。 03 在专利权出质期间,维持专利权本身的一切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如专利年费、专利规费等。但质权人如认为该出质的权利可能对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费用,对这些费用,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补偿。 04 专利质押登记生效。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TWO 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 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 01 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02 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03 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04 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扫码关注 我们 孵创知识产权 热线:4000-410-400     

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保护策略

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保护策略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著作权是对保护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之间有很大区别,但在涉及到具有美感的图案和外形设计上也有交集。 首先说说二者的区别: 一、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是可工业生产的产品外观,即工业产品的图案、外形及其结合设计。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保护范围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只保护相同或相似种类产品,即侵权方必须是将该外观设计运用于同类产品,才算侵权。 著作权:保护范围相对较广,只要是相同的设计,未经原作者同意,使用在任何商业领域,比如衣服的印花、广告、演出布景等等,都算是侵权。 三、获权前提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独一无二的首创性。 著作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四、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保护十年。 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 五、维持费用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分阶段递增,未缴纳年费视为放弃权利。 著作权:不需要每年缴费。 再说说二者的联系 一、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二、都具有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征,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三、都保护具有美感的图案设计,也都保护建筑作品的外观造型。 由此,基于二者的联系和保护区别的分析,在保护某些产品的设计创意时,可以通过外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交叉保护。 例如,对于例如卡通形象或其他独创的形象设计,该形象图案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该形象图案也可以做成玩具或附在其他产品上被应用在多个领域,例如北京奥运会的五福娃吉祥物,即做成了五福娃玩具、又做成了明信片、包装盒的外观图案、附在有形产品上的各种贴纸等等,当形象图案被做成玩具或附在其他工业产品时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此,符合美术作品的图案设计可以以著作权方式进行保护,也可以做成玩具或附在其他产品上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以专利权方式进行保护。 这样,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可以并存,而且著作权可以应用在不同领域,二者互补,取长补短,在外观设计专利到了10年保护期限而失效,还可以通过著作权来继续获得保护。 案例 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7号民事案件 【案情摘要】 2004年,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普丽公司)设计人员设计了《莫奈》系列壁纸,申请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因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权于2010年3月30日终止。 特普丽公司发现常州淘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米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壁纸所使用的图案与特普丽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莫奈》壁纸图案相同,并且淘米公司在天猫商城旗舰店销售该产品。 特普丽公司认为其专利权虽然终止,但前述壁纸属于美术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淘米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特普丽公司关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淘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图片系将菊花花叶变形组合而成,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特普丽公司对涉案图案享有著作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该作品。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利,如果在同一客体上存在多种民事权利,每一种民事权利及其相应的义务应当由相应的法律分别进行规制和调整。以涉案图案为例,不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在法定保护期内,如果未经特普丽公司许可将该图案用作某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该行为显然侵害了特普丽公司的著作权,特普丽公司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主张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互不排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专利权因特普丽公司未及时缴纳年费而提前终止,同样适用上述原则。综上所述,特普丽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淘米公司销售该图案壁纸的行为侵害了特普丽公司的著作权。 由这个案例可知,采用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组合的交叉保护模式,可以拥有著作权具有的超长保护期限的优势,又可以拥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程度高的优点,即可以保护实用的工业产品,又可以保护非实用的艺术品,可谓一举多得!   孵创知识产权 扫描二维码关注更多信息 热线:4000-410-400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二)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二) 为了对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差异进行更标准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二))第十四条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最高院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在这里提出了设计空间的概念,例如写字台相对于文具盒而言,写字台的设计空间较大,文具盒的设计空间较小。但是,设计空间也不完全和产品的体积有关。再例如:自行车车轮的体积大于文具盒,但比较之下,自行车车轮的设计空间较小,而文具盒的设计空间较大。 设计空间主要看对于某一设计特征的现有设计的多少,现有设计越多,能够发挥出创新设计的空间就越少,意味着设计空间较小,细微差异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反之,现有设计越少,能够发挥出创新设计的空间就越多,意味着设计空间较大,由此替代性设计方案越多,细微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的影响。 除了《最高院解释》和《最高院解释(二)》除了对一般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做了相关规定,也对特殊的外观设计做了规定,其中: 《最高院解释(二)》第十五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解读:对于成套产品作为一件外观设计提交申请并获得的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与成套产品中的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视为侵权。 《最高院解释(二)》第十六条: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解读: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组件产品,只有被诉侵权产品也是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组件产品,和相应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才视为侵权。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仅仅是水壶,其即便与热开水壶组件产品中的水壶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也不视为侵权;同理,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仅仅是加热底座,其即便与热开水壶组件产品中的加热底座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也不视为侵权。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插接组件玩具产品,或者对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只有被诉侵权的插接组件玩具中的每一个插接组件与该插接组件产品中的每个插接组件的外观设计均一一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才视为侵权。 假设被诉侵权的插接组件玩具中的插接组件数量少于授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插接组件产品中的插接组件数量,则不视为侵权。 或者,假设被诉侵权的插接组件玩具中的某一个插接组件与授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插接组件产品中的每个插接组件的外观设计均不相同,则也不视为侵权。 同样的分析方法也适用于无组装关系的扑克牌、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 小结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相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有一些局限性,例如强调只有相同或相似种类的产品才可以判断是否侵权。这意味着,当有了一个很好的外观设计创意时,需要考虑其应用的产品种类,尽可能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进行专利布局,以最大范围的保护自己的外观设计创意,尤其是对于图案设计,可以与版权结合,实现版权和专利的综合保护。 第一时间给你最全资讯 扫码关注我们吧!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 中国的专利申请量是逐年递增的,其中的外观设计更是增长迅速。2014年在中国的外观设计申请量达到56.5万件,到了2019年增长到74.4万件,其增速不可谓不快。但是,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后,如何判断别人的产品侵犯了我的外观设计呢?下面做详细分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请注意: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里不包括企业或个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即不是为了直接盈利,仅仅是自己使用,即便是使用的间接结果也存在着盈利的可能,但也不视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八至十二条做了相关规定,其中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知: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前提是,被诉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才可以进行后续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分析判断。 例如,某企业在茶壶身上设计了一个精美的图案并针对附有该精美图案的茶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一家做床上用品的企业看中了该设计图案,将其应用在床单和被罩上进行生产和销售,此时由于茶壶和床上用品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即便床单上的图案使用了设计在茶壶身上的图案并与之相同,也不视为侵犯该茶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由此可见,产品种类是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的前提,那么如何判断产品的种类呢? 《最高院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也就是说,通过明确产品的用途来认定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另外,也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组合产品,其会有2个或多个分类。例如,带有温度计的相框,具有测量温度和放置照片两种用途,分类号为06-07和10-04,即其可分为2个种类。 在被诉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时,才会分析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最高院解释》第十一条做了相同或相似判断原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该原则概括起来就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而且优先分析: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部位。 当被诉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认定为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为两者近似。 为了对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差异进行更标准的判断,小编将给大家在下一期的推文当中带来标准详解,前方高能来袭,千万不要错过。 第一时间给你最全资讯 扫码关注我们吧!

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技术, 如何判断授权的专利是否被侵权是个技术活。 法律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有相关规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这句话有2层意思的理解,通俗的讲就是2个判断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就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而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的,则不视为专利侵权。 注意,在判断专利侵权时,首先需要分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侵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是权利要求,如果不侵犯独立权利要求,那么也肯定也不会侵犯从属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侵犯了独立权利要求,那么还需要继续分析侵犯了哪些从属权利要求,进而分析出侵犯哪几条权利要求后可期待能获得更多的损失赔偿。 案例分析 下面举例说明,假设授权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了一种椅子,其技术特征包含了A、B和C。 假定一家企业也生产椅子,如果该椅子包含了全部技术特征A、B和C,即为侵权,哪怕该企业生产的椅子的技术特征是A、B、C和D,即比专利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更多,也是侵权。只有该椅子的技术特征是A和B,或者A、B、和D,C不等于D,则属于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等同原则,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简单来说,技术特征经过简单替换后,能够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同样视为侵权。 继续上面的例子,所述企业生产的椅子的技术特征是A、B、和D,且D等同于C,则该椅子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在这里,上述保护椅子的专利权中的技术特征C可以是将椅子限定为木质材料,而所述企业生产的椅子的技术特征D是将椅子限定为铝质材料。由于铝质材料和木质材料为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且椅子的材料替换属于简单替换,无需要进行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即椅子的整体结构也不会因为材料替换而发生变化,例如技术特征A和B不会因为材料替换而发生改变,因此这样的椅子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小结                             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是判断专利是否被侵权的重要标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只有包含了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视为侵权;反之,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视为侵权。 END 电话:0755-89356345 官网:www.foocho.com 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第一时间给你最全资讯 扫码关注我们吧!

专利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

  专利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 很多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 我的产品都上市了,我的专利怎么还没有授权? 很多企业都会遇到一个问题:我的产品都上市了,我的专利怎么还没有授权?专利不能及时授权的话,申请专利有什么用?这是因为人们常常都是到了研发项目要结题了、论文要发表了、要参加技术研讨会了、产品要展示了、产品要上市了、公司要上市了的时候才想起来:我该申请专利了。或者,一听说申请专利的过程这样或那样的复杂,放弃了申请专利的念头。 专利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这是一件能够上升到战略布局的大事,需要拿捏得当。 申请专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企业的研发工作,对于校企合作的共同研发工作,一旦获得了技术突破,研发成果就可以直接转化为市场产品,被他人模仿的可能性非常高,需要申请专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审查周期 那么,对于市场上很急需的技术被某企业攻克了,此时去申请专利,时机是否合适?大家都知道,专利申请有一定的审查周期,一般来说,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是2-5年,实用新型的审查周期是8-14个月,外观设计的审查周期是6-10个月。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某些城市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接受专利预审服务,审查周期很短,但对申请人有较高的要求,需要提前备案,申请备案的单位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对于提交专利预审材料的质量要求很高。 什么时候申请专利比较合适 对于普通企业而言,难以搭上专利预审服务的便车。由此,需要另辟蹊径来尽可能的获得最快速的专利保护。下面介绍一下什么时候申请专利比较合适。 当产品的技术、整体框架结构等一旦成型即可申请专利 一件专利是解决一个或多个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一个较为复杂的产品可以存在解决不同技术问题的而相应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这也意味着可以围绕一件产品来申请多件专利,其中可以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即方法、结构、和产品的外在显示出的形状、图案或其组合。这样,产品上的某些技术方案一旦成型了,就可以申请专利,而不是等到产品上市前。一般来说,技术研发结束后,产品基本上就能工作了,但为了获得质量稳定的产品,需要不断地测试和调试、以及对一些细节上的修改。但这些技术上的微调不会对用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作出大的改变。当专利准备授权时,例如对产品结构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产品也即将上市销售。因此,一旦某项技术、或者产品的某个部件或整体框架结构已经成型,就可以准备申请专利了,做好审查周期和产品上市时间的同步工作,不要等到产品都要上市了再去申报专利,那样会在专利没有授权之前而使得上市产品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技术保密而延迟申请专利和药品自身可以及时申请专利 另外,如果企业的技术研发处于领先地位,或者某些技术处于不容易被外界模仿,例如源代码不易被反向工程破解的软件技术等,就可以出于技术保密而延迟申请专利,类似一些药品研发过程中的各种相关技术,对于药品自身可以及时申请专利,而对于药品的生产工艺、检测技术等、药品原料的制造工艺等等,都可以选择在合适的时机去申请专利,当然这必须保证在申请专利之前,相关技术处于保密状态,不能轻易泄露出去。 综上,何时申请专利,需要对产品研发周期与专利审查周期进行预判,对于技术自身是需要保密还是需要申请专利要进行预判,对产品的哪部分技术去申请专利同样需要预判,把专利申请提升到战略布局的层面,做统筹安排,以便在合适的时机去执行期望的专利申请,实现及时获得对产品或服务的专利保护。 其它阅读导航 想申请专利,那您得进来瞧瞧了。 专利误区再次来袭,你中招了几个?  扫描关注更多  官网:www.foocho.com 电话:075589356345

专利误区再次来袭,你中招了几个?

上次误区发出之后,后台又留言一些相关问题,那么今天也集中一些比较常见的误区问题来给大家说说。 先发表论文或成果鉴定再申请专利。 有些发明人取得研究成果后急于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而没有想到先申请专利保护。因为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不可避免地要公开技术内容,使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而得不到专利保护。 得到了专利证书就获得了有效的专利权。 这是多数专利权人的普遍认识误区。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有时会出现你申请之前已经有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过相同的专利,你的申请仍可能会被批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人提出无效,专利权会维持下去。一旦有人这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那么这一专利会百分之百地被无效掉,也就是说你并没有取得有效的专利权。 对于发明专利,虽然会进行实质审查,但也不无法保证发明专利审查部门对世界范围内所有相关的文献资料都检索过。所以得到专利证书,代表的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该专利申请的批准,该专利的专利权相对稳定,还不意味着绝对有效。 自己研发或设计的技术就一定能获得专利权。 某企业在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将样品拿给几家公司进行市场销售反馈测试,效果良好决定申请专利,授权之后却发现其中做过测试的一家公司已经开始生产此类产品并推向市场,该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该公司却以该专利方案在申请之前已经公开,丧失了新颖性而提出无效申请。证据便是:在申请专利之前产品已经被科学家自己生产出来并推向市场。 类似的案例还有路虎关于极光Evoque的一项名为机动车辆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在其车展公开后。2012.08.29,该专利被授权,专利号:CN302053610S,简称专利A,但外观设计在中国不实审,意思是审查员并未检索以及对该专利是否有专利性进行审查。可以看出专利A和极光Evoque外观非常相像,根据在无效过程中公开的资料,应该可以确定专利A就是极光Evoque,虽然路虎在无效过程中试图争辩这是不同代车的不同设计,并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找出了10个区别,甚至连涉及logo的区别就用上了。但大部分的区别应该只是拍摄角度等方面的问题。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不同代的车的设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涉案专利与证据中的现有设计的差别如此细微,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最后被无效了。 软件产品不能申报专利? 专利也可以保护软件产品,包括纯软件的方法类专利和软硬件结合的方法、装置类专利。国内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或者操作方法等,因此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软件的法律保护有一定的局限性。相对的,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同的是,专利是对于软件产品的保护,并不保护其代码,而保护的是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或者操作方法等。 专利就是个idea吗? 专利保护的是详细的方案而不仅是idea,如果百度刚刚做了搜索,腾讯也做了一个搜搜,同样的idea能证明腾讯抄袭了么? 如果百度采用了A-B-C三个步骤实现了搜索idea,并申请了专利,而腾讯用A-B-D三个步骤实现了搜索idea,腾讯并不会侵犯百度的专利权! 专利申请是保护技术成果的唯一方法吗? 对技术成果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自己加以保护,法律也对技术秘密实施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只要技术难以破解,选择技术秘密可能会是很好的保护方式。一般来说,技术会随着产品的出售而公开的,需要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产品出售之后,技术不会随之公开的,更适合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比如,大家熟知的云南白药就是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 申请专利之后就能在全世界得到保护吗? 不是的,专利保护是有地域限制的,即区域性,国内申请的专利只有在国内受到保护。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另外,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本期所讲述的第二份会产生的误区干货,关于这两期的误区你中招了没有?想要了解更多专利知识,欢迎大家后台留言。 了解更多知产知识 www.foocho.com 联系:075589356345

想申请专利,那您得进来瞧瞧了。

随着近几年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国内的企业对专利在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纷纷加强了专利工作,专利申请量大幅度增加,但是由于我国专利方面起步较晚,一些刚接触专利的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仍存在不少误区,需要尽早跳出专利误区。 自主研发的成果不申请专利就有知识产权。 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专利与著作权不同,必须要申请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即使是自主研发的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当他人盗用研究成果时可能难以依据相关法律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专利权就授予谁。 因此,研发者如不及时申请,而被他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产品生产出来后才申请专利。 在与发明人就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进行交流时,他们中有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这一技术方案还未投入生产,也没有产品问世,此时还不能申请专利,等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后再申请专利更合适。 殊不知,专利申请是要花费一定时间的,专利布局需要先于产品,争取在产品即将上市时,拿到专利授权,这样才能够比较好的保护产品。若等到产品上市,才申请专利,不利于产品和技术的保护。 专利产品的改进不需再申请专利。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申请了一项专利后,就可“高枕无忧”,从而忽视了后期的继续研发工作,即使开发出了新产品或有了新改进,也不再申请专利。这种错误认识的后果不异于未申请专利。 忽视后期开发工作的权利保护,会让对手在该领域捷足先登!没有一项专利可以吃老本吃满二十年,当新的替代方案出台后,原来的专利有可能变得一文不值。 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一项技术成果一次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即只能申请发明专利或只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专利,技术方案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从近两年的审查情况看,实用新型专利通常6-10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发明专利则需1年多。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人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此时他人“双管齐下”,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发明人若使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 专利就是最先进的技术。 获得专利就意味着技术公开,是否将最先进的技术申请专利通常取决于竞争对手的步伐和对市场发展的预期。对于发展中地区,过早投放最先进的技术,可能二十年保护期已过市场才刚刚起步。 因此企业有时会延缓最新技术申请专利并不奇怪。专利并不意味着是最新技术或最高技术,所以,过分鼓吹获得专利的技术是最先进技术可能是误导行为,同时,也不意味着是最新技术或最高技术才能申请专利。 你以为专利的技术含量必须很高吗? 能否获得专利的依据是专利法对于专利的审查标准,不是该专利能否符合国家的技术进步奖要求,也不是“技术含量”的高低。许多技术人员认为自己的产品仅仅是做了一点改进,或做了一些技术改造,技术含量不高,没有原理上的重大突破,因此不能报专利,这就太不自信了点儿。 例:原来面条挂在杆上送入干燥室的过程中很容易粘在杆表面,杆需要涂覆油脂和频繁清洗。专利技术将杆的外形修改成具有自上而下逐渐变窄的横截面,减少了杆与面条的接触面;杆表面具有重复图案的凸起花纹,使面条与杆变为多个点接触。结果是杆的清洗频率从每天清洗变为2 周1 次清洗。这也是一项发明专利。 你以为过期专利就没有价值了么? 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在发达地区过期的专利可能会成为不发达地区的技术宝藏。对于药品专利更是如此,专利到期对于权利人来说如坠悬崖,对于非权利人来说宛如获得聚宝盆。 你以为简单的结构不能申请专利吗? 简单的结构更应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防止竞争对手仿制! 在朗科之前,英特尔,微软等企业已经制定了通用串行总线(USB)的技术标准,同时,快闪存储器(Flash Memory)作为数码相机、PC 等电子消费品内部的大容量电子式存储芯片早已存在。 朗科的优盘专利将两者组合了起来,结构简单吧?但是它创新地提出了快闪存储器的外存储使用方式,提出了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的整体概念,所以当然可以申请专利。 以上就是本期所讲述的一些想申请专利的企业基本会产生的误区,大家要是有哪方面不理解的随时可以在后台留言哦。 了解更多知产知识 www.foocho.com 联系:075589356345

你需要申请专利吗?

专利是保护技术创新的有力武器,但也不是所有企业都有申请专利的需要,究竟哪些类型的企业需要申请专利呢?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01 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为主的企业 这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技术创新及所带来的产品创新,通过不断创新来吸引消费者,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例如智能手机的研发企业。一旦仿造产品出现,就会对该正品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因此,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占领市场的企业一定要为其创新的技术和产品申请专利保护,申请专利好处: 可用于宣传产品的创新特色; 有禁止生产和销售仿制品的权利; 有获得侵犯赔偿的权利。 有了专利保护,可以促进技术垄断,占据较大市场份额,还能够通过专利许可来获得额外收益。因此,这类企业需要申请专利。 02 靠产品的创意美感吸引消费者的企业 这类企业以工艺品、灯具、家具、服装、背包等方面的企业居多。每个家庭都希望自己安装的灯具最具特色,每个人都喜欢自己的穿着是最流行的,但越是流行的商品,越容易被人仿制。对于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研发出的流行服装、背包、家具、灯具等产品的这类企业,申请专利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可以考虑申请审查周期较短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 04 在他人专利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的企业 例如,某家企业生产销售了一款深受市场欢迎的产品,并且申请了一些专利。当你觉得这个产品很受市场欢迎,准备踏入这一市场时,在先的授权专利会对你的市场进入带来一定的障碍,甚至是完全阻挡了你的市场进入。你可以采用的策略有:交专利许可费以进入这一市场,在现有产品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形成自己的技术和功能特色,并针对改进和创新的技术进行专利保护,好处在于:可以向该产品的在先专利(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权人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可节省自己的专利许可费支出;如果在先专利的保护期已到,那么可以针对自己拥有的最新专利收取许可费,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进而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作为行业的后进入者,唯有继续创新并储备自有专利,以提高与在先权利人进行合作和竞争的话语权,因此,这类企业需要申请专利。 05 技术秘密容易被破解的企业 技术创新的保护形式有两种:专利和技术秘密,两者的最大区别是:专利以公开换保护,创新内容按专利的要求公开;技术秘密则以秘密的形式保留在企业内部。但是,很多技术秘密是很容易被破解的,无法采用技术保密的形式来保护。例如产品为机械设备类的,一旦产品上市,同行的技术人员拿到该产品后通过反向工程很容易获得其技术秘密,其创新设计思路就如同窗户纸,一捅就破。以研发和销售容易被反向工程破解技术秘密的产品为主的这类企业需要申请专利 06 需要通过无形资产来获得较高资产评估的融资企业 资金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刚需,融资是发展中的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将拥有的企业股份进行变现是投资人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之一。融资也好,变现也罢,都涉及一个财务问题:这家企业资产的估值是多少?企业资产的估值包括两方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财产,高价值专利的估值有可能超过有形资产的价值。如果该专利技术为生成该产品所不可或缺的,例如新材料的专利、治疗心脏病的药物专利等,不用该专利技术就无法生成出相同的新材料,那么将以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市场价值总和来给该项专利估值,企业资产就能被估出很高的市值。例如,山东理工大学毕玉遂教授研发团队发明的无氯氟聚氨酯化学发泡剂,该技术获得了专利权后,以5亿人民币的天价将该专利的20年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给了补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在对投资人描述本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时,专利权意味着技术的创新性,市场受欢迎的前景可期待,市场上不会轻易出现仿制品,即便有仿制品,也因为有专利武器可给予打击,因此专利越多,越能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并能够给企业带来更高的估值,获得更多的投资。因此,这类企业需要申请专利。 除了上述常见的需要申请专利的企业类型,还有很多企业也都需要为自己花了人力和物力进行研发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包括改进技术)来申报专利,可以通过申请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来保护不同的设计思路,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怎样才能申请专利?

自上篇文章之后,很多伙伴就说了,“我们连专利是什么,怎样能申请专利都不知道,你分享这个专利应对措施对我们来说没什么用啊”,那么今天,小编针对可申请专利的问题给大家讲一下。 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结构、方法类和用途类的发明专利; 产品结构:例如手机的硬件结构都是由哪些器件组成的、生产设备结构都是由哪些部件组成的、生物检测装置结构都是由哪些构件组成的等等; 方法类:例如网站、APP、窗口等制作方法;化合物合成方法、检测方法等;细胞培养、扩增等方法;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等方法;产品制造、加工方法等等; 用途类:例如发现了杀虫剂还具有除草的用途;感冒药还能用于缓解心脏疼痛的用途等。 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只有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才能申请实用新型,即产品的方法或配方均不属于实用新型客体,但产品的结构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例如,手机、电脑等产品的硬件结构都是由哪些器件组成的、工业生产设备的结构是由哪些部件组成的、生物检测装置的结构是由哪些构件组成的等等。 什么样的技术可以申报外观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例如造型独特、图案原创设计的灯具、餐桌、办公椅、玩具等各类生活用品以及工厂生产机器等等。 说到这,最基本的问题给大家解答了,如果大家还有关于专利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随时在后台留言咨询。 睡起秋生无觅处, 满阶梧桐月明中。

收到专利侵权起诉书怎么办?

随着科技兴国宏观战略的提出和推进,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倡导和加强也是日益渐盛,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据统计,2019年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0万件,审结47.5万件。关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也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用专利大棒作为市场竞争的武器之一,这意味着越来越的企业将会收到专利侵权律师警告函或者专利侵权起诉状。 那么,当企业收到了专利侵权律师警告函或专利侵权起诉书又该怎么办呢?不用慌,下面将介绍一些应对措施和思路。 应对措施1:判断被诉侵权的专利是否处在有效状态。由于不少企业对专利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尤其是企业内部没有专门人才管理申请过的专利和授权专利,经常出现没有及时对授权专利缴纳年费而造成专利权失效了而自己还不知道,拿着失效专利来对外发律师函或起诉状。对于失效的专利,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该专利技术,而不必理会。 应对措施2:在确认被诉侵权的专利尚处在有效状态时,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为最高院确认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则认为是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反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或不等同,则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在收到的专利侵权起诉书里,专利权人说你的产品侵犯了其某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的保护范围。经分析,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包含了A、B、C和D这4个组件,而你的产品实际是由A、B、C和E组件构成,且E与D不同,那么恭喜了,你的产品并没有侵犯被诉侵权的专利技术,你大可安心继续生产和销售。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E与D是基本相同的,且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那么E被视为与D是等同的,按照等同原则,你的产品还是会被视为侵权。 应对措施3:在专利有效且侵权成立的情况下,我们又该怎么办呢?别急,再分析一下被诉侵权的专利是否稳定。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我们需要分析一下在授予专利权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该专利是否存在能够被无效的情况。一件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了,就意味着它一定符合专利法的全部规定吗?显然,结论是未必。发明专利要符合创造性,审查员在分析判断是否符合创造性时往往存在一定的盲区,例如各种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获得世界上全部的公开技术资料,审查员能检索到的现有技术资料仅仅是他力所能及的,而这只是世界上全部的现有技术资料中很小的一部分。当你能提供审查员没有检索和引用的相同或相似的现有技术资料,例如在日本公开的,在法国公开的任何现有技术文献资料,那么恭喜你,你就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推翻专利权,即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另外,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没有要求在审查授权过程中判断创造性,更多的是做文本形式的审查,则很多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就更缺失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很不稳定。 这样,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使被诉侵权的专利无效而解决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权是皮,侵权诉讼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应对措施4:除了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外,你还可以考虑选择以下方法。使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进行应诉。即,当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对于结构简单的产品,被诉侵权的专利又是实用新型,那么使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的成功性还是有的。 应对措施5:采用合法来源抗辩原则。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你购买产品时,要尽可能保留发票、收据等证据,大单采购的话,尽量保留采购合同。这样,当你采购的产品被起诉为侵权产品时,使用通过这些证据来证明产品的来源是合法的,这样你就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了。 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讲解的专利问题,要是大伙还有什么不能理解的点,或者想要解决的专利问题,也可以随时扫下方二维码关注下方公众号,在公众号后台留言,我来给大家解决,祝大家周末愉快!!! 扫码关注我们

近似商标已经无效,注册还是会引证?

2019年04月30日,装点空间(北京)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装点空间公司)申请在指定使用范围(第42类)室内设计; 建筑制图; 服装设计等服务上注册第37933662号”装点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同年11月,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理由是引证了第4810351号“装点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但我们可以看到,引证商标于2009年03月07日注册成功,注册商标专用权为10年有效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将被撤销。引证商标在2019年11月已过商标宽展期,属于无效商标,那申请商标为什么还会被驳回呢?这就涉及到《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了。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那为什么要设置这一年的隔离期呢?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注册人被撤销的、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适用第五十条。 那因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也要等待一年隔离期才能注册吗?此类商标具有特殊性,由于原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市场也没有出现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已满足第五十条“一年隔离期”的立法目的,因此等撤销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可以不予引证。 基于此,当装点空间公司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时,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已经无效,且已经无效满一年,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装点空间公司商标也终于初审公告啦!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被驳回的商标,商标权利人应积极复审,从审查时限推算,大部分因为五十条被驳回的商标,是可以通过复审程序挽回商标权利的 扫码关注我们

商标为什么要全类注册,看“背背佳”商标就知道了

关于背背佳的品牌,相信80后90后的朋友们应该不会陌生,这款“矫正带”曾经红遍中国大江南北,一句“让孩子赢得未来”的广告语,让无数家长争相购买,可谓红极一时。 如此家喻户晓的一个品牌,似乎可以获得超出其商标注册范围的保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当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背背佳商标时,背背佳商标权人对其提起无效宣告,却没有得到商评委的支持。 各种缘由,让我们一探究竟。 2017年7月21日,上海享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康公司)申请的第16329232号“背背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注册成功,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磁疗杯;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非医用喷雾器;个人用除臭装置;梳;牙刷;保温瓶;手动清洁器具;除蚊器”商品上。 2019年05月29日,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果公司)以争议商标损害背背佳驰名商标权益、造成消费者误认等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橡果国际”的介绍资料、“互动百科关于“背背佳”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有关“背背佳”的媒体报道资料等宣传材料、产品生产及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年度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等证据。 (引证商标) 商评委认为,橡果公司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橡果公司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牙刷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矫形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橡果公司称享康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并未对此充分举证。因此对橡果公司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我国采用商标注册原则,根据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权属问题。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产品为限,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产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别的保护,但驰名商标的判定没有想象中简单。认定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往往需要结合许多因素综合考虑,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再到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等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纠纷解释》亦对驰名商标个案认定作出规范,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其核定使用范围为限,全类注册自然是对品牌保护范围最广的举措,不要等到其他人用同样的名字申请了其他类别,再去花大的成本去提异议、无效宣告,那时候很有可能就来不及了。 扫码关注我们

关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并结合实践增加了创新性规定。《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十二条。 1.关于商标的使用 明确了商标的使用通常情况下是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并列举了商标的使用具体表现形式;明确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 2.关于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 《标准》规定了同一种、类似商品的判定原则,并明确了《区分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3.关于相同商标、近似商标 《标准》在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 4.关于容易混淆 2014年实施的新《商标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混淆的规定,在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标准》明确了容易混淆包含的两种情形以及判定容易混淆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5.关于未进商标注册人许可 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超出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而导致的有争议的侵权情形,《标准》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包括未获得许可和超出许可的类别、期限、数量等情形。 6.关于商标侵权具体行为 《标准》结合执法实践,参照相关行政答复,参考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使用、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销售活动中附赠侵权商品、帮助侵权等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的具体适用条款。 7.关于销售免责 《标准》对销售商免除责任的相关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以及满足说明提供者的相关条件。 8.关于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我处理 《标准》规定了处理商标与上述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则,明确了以商标申请日为比较基准。 9.关于在先使用商标抗辩 为规范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标准》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范围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10.关于中止适用 《标准》对可以适用中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11.关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标准》对《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为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等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12.关于权利辨认 《标准》规定了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辨认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执法机关应审查出具辨认意见主体的合法性、辨认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辨认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标准》参考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情形也明确规定为相同商标,便于后期“两法衔接”中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保持标准一致。 官方网站:foocho.com -扫码关注我们-  

结合“碧萝芷”商标案看商标侵权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

导读语: 商标本质上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其识别功能,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而商标侵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 因此,在商标侵权判断中,需结合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要件合理判断,以实现商标权人、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在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近期公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简称《标准》)亦对容易混淆作出了细化规定。 《标准》规定了容易混淆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的; 二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为进一步明确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容易混淆之间的关系 《标准》规定容易混淆的判定需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其他相关因素。下文给大家举个例子: 在天津市北辰区橡树园电子商务中心(简称橡树园中心)与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倍和阳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倍和阳光公司为第1468531号、第1203045号“碧萝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第30类。橡树园中心在淘宝网店铺销售健安喜碧萝芷胶囊,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中文说明书等处使用“碧萝芷”文字。 一审法院认为 橡树园中心对于在涉案产品名称中使用碧萝芷,抗辩主张碧萝芷是涉案商品的主要原料名称,其使用碧萝芷作为产品介绍及说明是正当使用该名称的行为,不予采信。倍和阳光公司“碧萝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片剂,涉案产品为进口膳食营养剂冲剂。 橡树园中心未经倍和阳光公司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倍和阳光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橡树园中心的行为已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橡树园中心通过店铺名称、业务声明、商品图文介绍、视频展示等方式,已告知消费者其海外代购的销售性质,并明确地向消费者传递出涉案商品来源于GNC品牌的信息,且橡树园中心在销售涉案商品时没有改变其代购商品的原始状态。 “碧萝芷”商标既存在将“碧萝芷”与“Pycnogenol”“法国沿海松树皮提取精华”字样同时在产品包装显示的情况,也有将其作为商品名称进行使用的情况,客观上淡化“碧萝芷”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其次,“碧萝芷”已是天猫平台设置在“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海外膳食营养补充食品植物精华/提取物”项下的一个商品类目。“碧萝芷”文字作为注册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上,其显著性和识别性较弱。 倍和阳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过长期的使用、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强化该商标的显著性、提升该商标的知名度。故法院认为,在“碧萝芷”文字并未获得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其作为一种具有保健功效的提取物名称的识别性和认知度,明显高于其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因此,被诉侵权行为并未实际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同时,基于“碧萝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并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不构成对倍和阳光公司涉案“碧萝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经过使用而产生的商誉及消费者的认知,而非商标标识本身。商标侵权判定更应关注混淆可能性而非商标标识的近似性。《标准》亦明确规定,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也应该与其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涉案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上,其显著性和识别性较弱,在被诉行为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关 注 我 们 官方网址:foocho.com 有任何问题留言,随时随地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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